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年度盘点 | 2025年中国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十大事件

来源:中国行为法学会官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2-31 14:30:55 | 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标识办法》以及配套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标识方法》的正式实行,我国将全方位、立体化地规范和治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和方法,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将实行强制标识,“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必须明确标识,推动由生成合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以构建可信赖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生态。明确标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不仅能够帮助公众正确理解和评估信息的来源与可信度,而且可以避免因误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而产生错误判断或导致安全风险。

《标识办法》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两种形式:一是显式标识,主要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二是隐式标识,主要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五、国务院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2025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9号国务院令,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

《条例》规定,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发布以及动态更新等要求。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的分类,禁止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针对当前数据共享中存在的“数据孤岛”现象,《条例》明确了“一数一源”,确定数源单位,保障数据的完整、准确、可用,并统一提供共享服务。要求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职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重复收集,明确了牵头收集政务数据的政府部门的职责。《条例》细化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答复的流程及时限要求;明确政务数据质量管理、校核纠错及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规定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的履职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相关政务数据。

《条例》明确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要求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原则上不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强调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六、首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专项规章出台

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等天然特性,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2025年3月,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严格规制:一是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等。二是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告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三是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七、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六件,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妥善处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数据纠纷,遏制侵权行为;准确适用著作权法,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依法予以有效保护;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考量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阻碍技术进步等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切实解决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为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基础制度建设和相关立法积累司法实践经验、贡献司法智慧。

八、首部《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4年)》发布

2025年4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召开发布会,公开发布《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4年)》(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正文共7章,分别从2024年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概述、网络立法加快推进、网络执法提质增效、网络司法持续深化、网络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发展、涉外网络法治稳步推进、网络法治建设的形势与展望7个方面,系统梳理总结2024年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理念、成就、经验。附录以大事记的形式,收录了2024年中央和地方推进网络法治建设的重点和亮点工作。

《报告》是首部国家部门层面发布的网络法治综合性年度报告,既是2024年发布的《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报告的续篇,也是中国网络法治发展年度报告的开篇。《报告》全面展现网络法治发展成果,深入总结网络法治工作经验,更好凝聚网络法治理念共识,着力为全面展示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发展的最新实践成果打造权威品牌。

、十四部门联手重拳出击网售伪劣假货

近年来,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工业产品线上销售占比逐年提升,成为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循环的重要引擎。但与此同时,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瓶颈。从市场现状来看,假冒伪劣现象禁而不止,部分商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销售“三无”产品,甚至违规售卖已实施召回的缺陷产品;电商平台合规审核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驻商家资质核验不严,导致无证产品、超许可范围产品频繁出现;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营销行为不规范、产品质量追溯难等新问题,消费者投诉举报量居高不下。从监管层面看,传统监管模式与网络销售的跨地域、快流通、多业态特点不相适应,存在监管盲区与执法难点。

2025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等十四部门,共同发布《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11项针对性举措部署,紧扣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对假冒伪劣、资质不全、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构建“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方案》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问题导向、协同治理、长效施策的原则,明确到2027年底,基本建立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升的总体目标。《方案》的出台,是规范平台经济发,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