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一是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对其在仲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三是规范仲裁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程序。四是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及换届,明确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五是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在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仲裁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同时,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增加“曾任检察官满八年”可担任仲裁员的规定,并明确从事法律、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也可担任仲裁员,提高仲裁员队伍的多样性、专业性。此外,还对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明确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六是提高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
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一是明确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增设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明确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二是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明确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四是增加仲裁文书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允许当事人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五是明确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需遵循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以提高仲裁庭组庭的公正性。六是将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从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
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仲裁程序的高效、有序推进,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都离不开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支持。这次仲裁法修改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一是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仲裁前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作了规定。明确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同时相应增加仲裁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二是针对在保全措施方面的实践问题,加大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明确无论是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保全申请,还是仲裁前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三是明确了仲裁庭有权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收集证据。在仲裁法修改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实践中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较为困难,为查清事实、公正裁决,建议强化对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支持。经认真研究,在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
三、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仲裁法,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新修订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全力做好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推动我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新修订的仲裁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针对仲裁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要深刻认识本次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仲裁法的宣传解读,推动各方面准确理解仲裁法的基本精神、原则和主要内容,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完善配套制度。仲裁法属于基本民事程序制度。此次修改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需要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配套制度,包括仲裁相关的司法解释、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等,要根据此次仲裁法修改的内容,做好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仲裁机构也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仲裁法,做好仲裁规则的完善、更新,努力推动仲裁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准确适用和执行法律。仲裁法的修改,对涉外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以及相关制度、担任仲裁员的条件和仲裁庭的组成等相关规定作了完善,新增了“仲裁地”制度、诚信仲裁、网络在线仲裁、仲裁送达等相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等应当严格按照本法的精神、原则和制度开展相关活动,落实好新修订的仲裁法,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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