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5年第6、7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41、42期合刊)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健全完善仲裁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王洪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石宏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新修订的仲裁法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中新社记者 田雨昊/摄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仲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十五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
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30年来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5年8月,全国依法设立285家仲裁机构,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亟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为法律制度,对仲裁法全面修订,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仲裁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仲裁法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为仲裁法的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原则、提供了根本遵循。此次修改仲裁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善仲裁法律制度,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仲裁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方式,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仲裁制度有利于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修改仲裁法,注重仲裁程序的高效、有序推进,规定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适应实践需要,对网络在线仲裁作出规定;支持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完善仲裁协议效力制度;注重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等等。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有利于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解决仲裁实践突出问题,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客观要求。随着形势快速发展,仲裁实践中出现一些突出问题,例如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仲裁的支持和保障不到位等。此次修改仲裁法,着眼于解决仲裁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强化监督机制,增强法院等有关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对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仲裁法是重要的涉外法律,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此次修改仲裁法,助力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一系列修改完善,例如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等,有利于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仲裁发展实践,着力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修改工作的主要思路包括: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仲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新时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制约仲裁实践发展的突出问题,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总结提炼仲裁实践经验,完善相关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三是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完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努力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兼顾我国各类仲裁机构差异,综合考虑不同仲裁纠纷特点,统筹仲裁工作实践进程,为相关改革创新留出制度空间。修订后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一是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进一步支持涉外仲裁工作。二是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增设“仲裁地”制度,明确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同时明确了仲裁地的确定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三是明确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时规定了此类仲裁的备案制度,明确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此外,还增加了此类仲裁中的保全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四是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在“总则”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五是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六是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七是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相衔接,对在我国领域内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