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数据 数据控制权 数据访问权 人工智能 大模型 FRAND原则 *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私法视阈下数据商业化利用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3CFX024)阶段性成果。 人工智能司法发展 引发司法公正风险及其防范治理 作者:沈芳君,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外国语学院研究员。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审判的不断深入,在带来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司法人工智能的固有属性以及与法官裁判之间底层逻辑的区别带来诸多公正风险,数据算法缺陷加剧了司法隐形不公,类案裁判过度僵化和伦理价值因素的缺少无法满足个案正义需求;算法黑箱导致决策过程的不可知及解释机制缺失滋生司法公开问题;司法人工智能加剧了“卷宗中心主义”,加剧庭审形式化,剥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和救济权。本文以司法裁判正当性来源理论作为核心分析框架,系统剖析这些风险表象背后对裁判合法性、可接受性与权威性的冲击。为规避上述风险,解决司法人工智能带来的司法裁判正当性来源危机,必须在填补技术缺陷的基础上,充分保障 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人类主体性,明确司法人工智能定位及运行界限,构建人机协同机制,逐步建立公众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体系。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正当性 人机协同 · 法治论坛 · 以物抵债债权对抗执行效力 的规范构造 作者:司伟,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以物抵债债权能否排除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需要类型化分析。担保型以物抵债债权人享有的是一种价值优先权,缺乏对特定物的排他性权利,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清偿型以物抵债中,债之更改与新债清偿因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不同而存在差异,债之更改型以物抵债债权人已将其期待利益完全锁定于抵债物本身,因而具备了产生对抗执行效力的可能,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债权在结合占有事实后亦存在构成物权期待权而对抗执行之可能。以物抵债债权能否排除金钱债权执行通常需要考量基础债权真实有效性、抵债合意的时间、查封前的占有事实、抵债金额与抵债物客观价值的相当性以及未登记的非可归责性等因素。而以不动产抵偿工程款债权排除金钱债权执行还需满足权利主体适格、抵债协议签订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法定期间等特殊要件。在抵押权存在于用以抵偿工程款债权的不动产之上时,判决排除执行的效力可及于抵押登记涂销,从而避免权利僵局,实现物尽其用。 关键词:以物抵债 物权期待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排除执行 涂销登记 破产重整中的名义清偿率问题 作者: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法学博士;王雯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中包括债转股在内的非现金清偿的名义清偿率约定,引发了实际清偿率或低或高的争议。现有应对方案中诸如赋予债权人清偿方案选择权、明确担保第三人的责任、界定有过错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等,虽能部分缓解相关争议,但仍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名义全额清偿“名实不符”的核心症结在于重整程序中事前股权评估价格与重整后股权实际价格之间的固有差异,这种差异受评估方法局限性、企业经营不稳定性等因素影响,具有难以完全克服的特性。而在债转股清偿方案中引入对赌条款、可赎回优先股、可转债等股债融合类估值调整工具,可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三方主体提供重新评估股权价值的机会。通过考量股权最终实际价值与重整计划约定的最低清偿比例,可触发双向调整机制:若债权人获得的实际清偿比例低于最低清偿比例,由债务人或者出资人通过现金补偿、股权补偿或股权回购等方式补足差额;反之,则由债权人通过股份让渡、股权赎回等方式返还超额利益,从而实现对重整债权人利益的精准保障。 关键词:重整程序 债转股 名义清偿率 股债融合 估值调整机制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整程序中的公司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BFX092)阶段性成果。 “枫桥经验”法律文化 的时代转型及应用 作者:涂言豪,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文化转型是时代转型的反映,是在文化主体寻求文化认同中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传统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的互证与交融中,基于民本、事功、和谐的哲学基础,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文化结构和价值内涵。“枫桥经验”法律文化转型应当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范导,融摄情理法兼顾、三治融合、协商民主等法治理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进路应当突出社会自治在解纷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民间规则在基层治理中的规范功能、发扬优良家风家训在社会德化中的教育作用,以此实现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枫桥经验” 法律文化 情理法 文化转型 * 本文系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23年专项课题“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律文化研究”(项目编号:2023ZA07)阶段性成果;2024年度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年度科研重点项目“‘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时代转型及应用”阶段性成果。 · 青年论坛 · 危害野生动物犯罪之法益重塑 及立法完善 作者:张庆立,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摘要: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法益经历了从“破坏经济秩序说”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说”的变迁,考虑到危害野生动物行为往往容易诱发人畜共生型公共卫生事件,故将“公共卫生安全”注入危害野生动物犯罪法益之中具有现实必要性。就惩治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而言,现行刑法坚持“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相分离的思路,存在构成要件模糊化、行为方式片段化、刑罚配置轻缓化等问题。未来建议采取融合思维,通过明确犯罪成立要件、增设行为方式、提升刑罚配置幅度等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危害野生动物 法益重塑 立法问题 立法完善 * 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相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JY2023D2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赌博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项目编号:GJ2023D24)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