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法治研究》2026年第2期目录,来了!

来源:《法治研究》2026年第2期、法治视野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11 14:58:23 | 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图片





· 本刊特稿 ·


图片
行政诉讼因应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之道


作者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学术副校长,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摘要:新《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引导当事人先行复议和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案,充当好主渠道司法助势者的角色。调解型行政复议与判决型行政诉讼的紧密结合,能够形成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想图景。人民法院置身于复议在先、诉讼断后的行政争议化解格局之中,应当通过拓展权利司法保护空间和优化权利司法保护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守护者。面对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需求,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的规则形塑和府院互动的功能延伸,能够在监督和支持中担负法治建设引领者的使命。行政诉讼对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挑战的主动因应,能够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行政救济法律制 度的优势。

关键词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法治政府建设

* 本文系202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行政基本法典编纂的司法资源供给研究”(项目编号:25VRC039)阶段性成果。


· 理论前沿 ·





图片

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责任的

实践样态与规范路径


作者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巴渝青年学者。

摘要随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格局中的角色不断明晰,对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责任的要求已经从“监督什么”转向“如何监督得更好、更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责任是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应有之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理念与实践需求,顺应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展变革,而这些也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践行提供了价值依归。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实证分析可知,现行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存在措施缺乏强制力、监督范围缺乏综合性等问题。构建适合本土司法实践的检察监督机制,有必要将监督范围向综合化、全流程转变,通过刚性化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构建系统化与规范化的监督体系,采用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检察监督,进而明确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中的权与责,有效发挥其在未成年人保护格局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检察监督 未成年人保护 数字检察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未成年人‘两法’实施中的检察监督责任研究”(项目编号:GJ2022C29)研究成果。


图片

权利理论的“利益说”正当性之证成


作者崔文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关于权利的概念存在多种形式的表达,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为“自由说”和“利益说”两种类型。“自由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晚近以来,人们试图将两种学说融合起来,将权利界定为利益或自由,但仍然欠缺说服力。换个角度观察,可以发现“利益说”和“自由说”并非相互排斥,利益不仅包括财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利益,而自由属于非财产利益的范畴,因此,“自由说”与“利益说”是相容的,“自由说”可以被“利益说”所包含。也就是说,权利理论的“利益说”具有正当性。

关键词权利 自由 利益 正当性


图片

越权代表规范群的解释论展开


作者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宏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针对独任式法定代表人制度所诱发的越权代表乱象,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形成了越权代表规范群,以此规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维护组织体的独立人格。在“代表说”的规范立场下,虽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原则上归属于法人,但在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的固有界限、法定限制或意定限制时,其基于概括性代表权所形成的权利外观将被打破,由此引发越权代表规范群的后果规制。在越权代表的后果规制层面,仍应以合同效力判定为关键,此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第1、2款的规定,将越权代表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使法人能够通过机关决议进行追认,同时也应认可越权代表合同在无需决议的例外情形下有效。至于越权代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以过错认定为核心标准,在法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对人之间公平分配,以此兼顾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避免主体利益失衡。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 代表权限制 合同效力 责任分配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法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2JJD820017)阶段性成果。


图片

缔约障碍视角下预约合同的

效力层次探析

——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为中心


作者郝丽燕,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预约合同的效力和损失赔偿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从当事人真实意思、经济原则等视角出发,诚信磋商应当是预约合同的一般效力,只有在例外情况下预约合同才会产生强制缔约的效力,这需要通过解释预约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在确定预约合同的效力时,阻碍当事人直接订立本约的具体原因扮演重要角色,在考虑该因素的基础上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强制缔约效力除了要求当事人有真实意思,还要求本约合同内容确定或者可确定。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范围,要根据预约合同产生的具体效力确定。预约合同产生强制缔约效力的,损失赔偿并不包括本约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因为预约合同指向的对象是订立本约,只有本约合同的对象才是给付。否则就是剥夺了当事人主动履行本约的权利。本约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只可能发生在“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的情况中。违反诚信磋商义务的,产生因不履行预约的损失赔偿,而不仅仅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关键词:预约 本约 预约合同效力 可得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实施中可得利益的确定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5BFX080)阶段性成果。


· 专题研究 ·


图片

大模型法律规制的社会符号学建构


作者程乐,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

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模型通过对海量语料的长时训练,完成对于人类自然语言的共时性解译与符号化重现,并将用户输入的“能指”与模型输出的“所指”实现对接。然而,联结主义路径下大模型神经网络对于多模态数字化符号的“无限衍生”也可引发法律风险的失序涌现,亦或导向社会整体符号系统的异构与去中心化。为推进大模型时代社会符号任意性溢出的法律因应,社会符号学与结构主义符号学的理论视角可被立法者涵纳。在大模型法治的建构进路中,需加速耦合“符号主义”色彩的结构化规范机制,并以“技术层”“监测层”“规范层”为基点造构皮尔斯三元符号模型延伸所成的“风控三角”。面向人工智能时代下智能技术对社会符号系统的数字化重塑,多维协同的技术治理符号系统亦需以“符号主义”与“理据性”为要素实现其回应性革构,维护人类符号系统的支配性地位。

关键词大模型 符号学 社会符号学 法律规制 路径建构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基于语料库的网络安全话语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4BYY15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立健全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A062)阶段性成果。


图片

人工智能大模型背景下

数据访问权的私法构造


作者:吴桂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摘要大数据与数字经济背景下构成大模型基础的数据既具有无形、海量、秘密性、价值性与可支配等特征,又能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转换为商业利益。就此,我国倡导可商业化利用数据的流通与共享,并结合不同应用场景开展分层分类保护的实践探索,特别是有关数据确权的学理讨论此起彼伏。但基于交易激励之数据访问权的相关学理探讨明显不足,实务中也常因可否合理访问、使用数据问题而引发纠纷。故而,本文认为在认可大型数据企业控制数据的事实前提下,摒弃在数据生产环节过多防御性赋权保护的理论臆想。同时,秉持技术中立、FRAND许可、多重保护等原则,通过人工智能大模型背景下现有私法框架内对数据权益分阶段、分类分层间接保护的梳理以及 比较法上的反思,主张在数据流通环节展开数据访问权的私法构造,以期助力数据的积极访问、交易以及权益保护。

关键词数据 数据控制权 数据访问权 人工智能 大模型 FRAND原则

*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私法视阈下数据商业化利用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3CFX024)阶段性成果。


图片

人工智能司法发展

引发司法公正风险及其防范治理


作者沈芳君,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外国语学院研究员。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审判的不断深入,在带来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司法人工智能的固有属性以及与法官裁判之间底层逻辑的区别带来诸多公正风险,数据算法缺陷加剧了司法隐形不公,类案裁判过度僵化和伦理价值因素的缺少无法满足个案正义需求;算法黑箱导致决策过程的不可知及解释机制缺失滋生司法公开问题;司法人工智能加剧了“卷宗中心主义”,加剧庭审形式化,剥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和救济权。本文以司法裁判正当性来源理论作为核心分析框架,系统剖析这些风险表象背后对裁判合法性、可接受性与权威性的冲击。为规避上述风险,解决司法人工智能带来的司法裁判正当性来源危机,必须在填补技术缺陷的基础上,充分保障 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人类主体性,明确司法人工智能定位及运行界限,构建人机协同机制,逐步建立公众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体系。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正当性 人机协同






· 法治论坛 ·


图片

以物抵债债权对抗执行效力

的规范构造


作者司伟,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以物抵债债权能否排除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需要类型化分析。担保型以物抵债债权人享有的是一种价值优先权,缺乏对特定物的排他性权利,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清偿型以物抵债中,债之更改与新债清偿因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不同而存在差异,债之更改型以物抵债债权人已将其期待利益完全锁定于抵债物本身,因而具备了产生对抗执行效力的可能,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债权在结合占有事实后亦存在构成物权期待权而对抗执行之可能。以物抵债债权能否排除金钱债权执行通常需要考量基础债权真实有效性、抵债合意的时间、查封前的占有事实、抵债金额与抵债物客观价值的相当性以及未登记的非可归责性等因素。而以不动产抵偿工程款债权排除金钱债权执行还需满足权利主体适格、抵债协议签订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法定期间等特殊要件。在抵押权存在于用以抵偿工程款债权的不动产之上时,判决排除执行的效力可及于抵押登记涂销,从而避免权利僵局,实现物尽其用。

关键词以物抵债 物权期待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排除执行 涂销登记


图片

破产重整中的名义清偿率问题


作者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法学博士;王雯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中包括债转股在内的非现金清偿的名义清偿率约定,引发了实际清偿率或低或高的争议。现有应对方案中诸如赋予债权人清偿方案选择权、明确担保第三人的责任、界定有过错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等,虽能部分缓解相关争议,但仍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名义全额清偿“名实不符”的核心症结在于重整程序中事前股权评估价格与重整后股权实际价格之间的固有差异,这种差异受评估方法局限性、企业经营不稳定性等因素影响,具有难以完全克服的特性。而在债转股清偿方案中引入对赌条款、可赎回优先股、可转债等股债融合类估值调整工具,可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三方主体提供重新评估股权价值的机会。通过考量股权最终实际价值与重整计划约定的最低清偿比例,可触发双向调整机制:若债权人获得的实际清偿比例低于最低清偿比例,由债务人或者出资人通过现金补偿、股权补偿或股权回购等方式补足差额;反之,则由债权人通过股份让渡、股权赎回等方式返还超额利益,从而实现对重整债权人利益的精准保障。

关键词重整程序 债转股 名义清偿率 股债融合 估值调整机制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整程序中的公司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BFX092)阶段性成果。


图片

“枫桥经验”法律文化

的时代转型及应用


作者涂言豪,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文化转型是时代转型的反映,是在文化主体寻求文化认同中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传统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的互证与交融中,基于民本、事功、和谐的哲学基础,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文化结构和价值内涵。“枫桥经验”法律文化转型应当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范导,融摄情理法兼顾、三治融合、协商民主等法治理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进路应当突出社会自治在解纷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民间规则在基层治理中的规范功能、发扬优良家风家训在社会德化中的教育作用,以此实现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枫桥经验” 法律文化 情理法 文化转型

* 本文系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23年专项课题“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律文化研究”(项目编号:2023ZA07)阶段性成果;2024年度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年度科研重点项目“‘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时代转型及应用”阶段性成果。


· 青年论坛 ·


图片

危害野生动物犯罪之法益重塑

及立法完善


作者张庆立,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摘要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法益经历了从“破坏经济秩序说”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说”的变迁,考虑到危害野生动物行为往往容易诱发人畜共生型公共卫生事件,故将“公共卫生安全”注入危害野生动物犯罪法益之中具有现实必要性。就惩治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而言,现行刑法坚持“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相分离的思路,存在构成要件模糊化、行为方式片段化、刑罚配置轻缓化等问题。未来建议采取融合思维,通过明确犯罪成立要件、增设行为方式、提升刑罚配置幅度等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危害野生动物 法益重塑 立法问题 立法完善

* 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相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JY2023D2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赌博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项目编号:GJ2023D24)阶段性成果。


图片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