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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检察官上海调研数次提及“减负”与“增效”

来源:检察日报社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4-17 15:00:12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4月14日至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围绕认真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到上海检察机关调研。


记者注意到,此次调研期间,应勇检察长提及两个关键词——“减负”与“增效”。有三个场景令记者印象深刻。


场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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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调研。


调研期间,应勇检察长来到闵行区检察院。该院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全面提升案卡智能回填率、回填准确率,赋能法律监督成效明显,应勇检察长予以充分肯定。


他强调,案卡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基础,智能回填率、回填准确率越高,越能减轻基层负担、提升办案质效,要着力提升案卡填录规范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让数字检察更好服务于办案、服务于基层、服务于管理。


记者手记:案卡智能回填,可大大减少填录案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可以有效减少人工填录过失导致的数据质量问题。这一举措将检察官从繁琐、重复的手工填录中解放出来,运用智能手段提升案卡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为分析研判业务数据、强化检察科学管理等夯实基础,通过全面提升案卡智能回填率、回填准确率,让检察官真正把更多精力放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促推法律监督全面提质增效,这正是基层检察人员所期盼的“减负”和“增效”。


场景二


在闵行区检察院调研期间,应勇检察长强调,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要立足辅助定位,坚持为检察所开发、为检察所使用、为检察所控制,确保检察官办案亲历性和决策主体性。


记者手记: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既是趋势、方向,也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支撑。一方面人工智能在提升效率、规范流程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但若使用不当,可能使办案人员产生依赖。


应勇检察长在调研中明确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要切实遵循的原则——为检察所开发、为检察所使用、为检察所控制。“辅助定位”明确了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其价值在于赋能办案,从而为检察官办案“减负”。但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审查判断、法律适用等,则需要通过检察官的亲历性审查,以及遵循办案基本原则等作出综合考量。这,是任何技术都无法替代的。


减负不能减责,担责才能增效。要确保人工智能服务、而非主导或替代办案者的专业判断实现以“减负”促“增效”,践行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


场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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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调研。


在黄浦区检察院调研时,应勇检察长指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重要抓手,本质是为检察官增效、减负,促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他强调,检察官每案自查是基础,办案部门组织检查是必要,不能用自查、检查替代评查,也不能简单将评查等同于负面评价、定责追责。要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有所区分、各有侧重地界定自查、检查、评查标准和程序,科学规范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工作机制,更好实现管案与管人的有机融合,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手记:案件质量自查、检查、评查是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整体。案件质量自查,是指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审结后交档前对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自我检查;案件质量检查,主要由办案部门在归档前对所办案件的质量组织实施检查;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一般由案管部门统筹组织,会同办案部门共同开展。这三者绝非流程的简单叠加,更不能彼此替代、混同,关键要立足目标定位,明确标准、程序,做到有序衔接、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真正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应勇检察长也多次强调,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既要防止“蜻蜓点水”,效果不佳;也要防止“叠床架屋”,增加基层负担。这需要每一名检察官、各办案主体和案管部门协同发力,最大程度释放制度效能,把高质效办案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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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