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我规制吸纳法治压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及其生成机理
韩万渠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摘 要]
信息公开是政府通过行政法规约束政府体系透明运行的自我规制。既有研究忽视了信息公开的行政自我规制属性并较少考察其实现机理。通过对2011-2015年中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面板数据的分析发现:规范化管理遵循科层合理性逻辑构成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内部推力;诉讼压力遵循法治逻辑构成提升政府依申请公开绩效的外部拉力;纵向府际维度省级政府通过业务规范和自身示范提升本省信息主动公开绩效平均水平,进而转化为横向府际维度的制度同构合法性逻辑,构成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结构张力。内部推力、结构张力和外部拉力汇聚成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合力。行政自我规制对法治压力的吸纳可以有效增强其规制效力,揭示出法治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融合路径。
[关键词]
信息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行政自我规制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开放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推进数字政府治理的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公众信任、打造廉洁政府、提升公众参与。100多个国家/地区已经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令的形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既有研究往往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推动信息公开的主要经验。但这些研究主要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背景性知识带入研究中,忽视了法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机理。2008年中国政府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余年来,中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既有研究考察了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影响因素,但均未将《条例》定性为行政自我规制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研究。另外,《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通过考察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数据发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绩效和依申请公开绩效并没有表现出趋势上的一致性。将政府信息公开视为行政自我规制,有助于发现行政自我规制类行为与其他一般行政行为的运行差异。通过实证分析厘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绩效生成的机理差异,可以为理解中国情景下多重逻辑融合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经验支撑。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中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村务公开,并经历了由村到乡镇自下而上逐渐推进的过程。1999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在山东省即墨市召开“行政管理与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研讨会;2000年组织召开“全国政务公开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并在2000年《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集中刊载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研究论文。这一时期有关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研究主要从实践入手分析其政治功能、公开模式等。法学界的研究则以公民知情权为理论基点,强调法制化是推进信息公开的必由之路,阐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等,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法理基础。
随着《条例》的实施,中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逐渐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学界开始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开发出不同的评估指标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大多依托于政府门户网站通过第三方评估模式开展。评估数据逐渐从政府网站客观数据拓展至公众满意度等主观感知数据,呈现出信息公开过程和结果层面的客观指标和满意度层面的主观指标相结合的总体结构。在此基础上,学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影响因素的探索经历了从定性为主的规范研究到定量为主的实证研究的转型。马亮考察了地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差异,并把影响因素分为政府资源与能力、政策法规和法治化进程、公众压力和需求等三个方面。阎波、李泓波考察了中国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其中内部因素集中于领导意愿、氛围创新、资源禀赋;外部因素则来自居民、企业和环境的压力。
这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差异及其影响因素,但均未关注到《条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及因此而产生的影响因素差异。肖卫兵曾就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不以公众需求为导向,追求“量”上的主动公开,难以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质”的追求,以至于无法实现“加大主动公开降低依申请公开”的政策目标,但其研究主要以例证列举的方式进行,并未从实证的角度对两种信息公开的绩效差异进行影响因素及机制的分析。同时,上述研究对影响因素的分析没有考虑到不同维度因素间的关系。加布里埃尔(Gabriel)和克劳迪娅(Claudia)考察了智利《信息公开法案》实施影响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因素,主要讨论了智利中央政府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到底是法治意义上的强制执行逻辑,还是规范意义上的业务指导逻辑,揭示出政府间关系对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影响。置于中国情景考察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影响因素,政府间关系是一个绕不开的制度背景。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要求,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和各级政府均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有研究往往将省级政府对所辖城市政府的影响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机制。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省级政府既需要推进自身的信息公开工作,也需要督促省辖市政府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这一双重身份决定了省级政府对所辖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机理存在值得探讨的空间。
《条例》的实施是政府逐步提升信息公开绩效的主要动力,这反映出行政法治的刚性特征。但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存在的差异恰恰反映出行政法治的刚性及强制机制并非在所有政府那里产生同样的影响。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行政自我规制的属性。行政自我规制是行政系统或者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内设机制。行政自我规制区别于立法和司法对行政权的外部规制。前者强调立法机关授权立法为核心的立法规制模式;后者强调司法审查为核心的司法规制模式。行政规制的内外区分更多地侧重于横向维度分立。置于中国情景下坚持党的统一领导,行政自我规制与立法、司法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并非处于分立状态;同时,处于层级治理体系中的行政自我规制在实现机理上的差异亟待探索。因此,本文将政府信息公开界定为行政自我规制行为,并置于层级治理体系之中,从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体系之间、外部主体互动三个维度构建政府推动信息公开分析框架,通过负二项分布模型考察地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影响因素差异,以识别行政自我规制运行的三重逻辑及其交互关系,为全面理解行政自我规制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理论支撑和经验启示。
二、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一)行政自我规制助推地方政府治理规范化的三重逻辑
政府行为选择处于特定的制度结构之中。有关政府行为研究的路径大多循着制度结构的某一层次或整体展开,并对制度结构进行适用于研究问题的分类。比如政治、经济、社会的三分路径;制度、行动者及其互动路径;区分外部环境和内部组织因素的内外互动路径;纵向、横向政府间关系路径等。有关中国地方政府创新扩散的研究倾向于将行政体系维度的纵向压力、横向竞争视为外部决定因素,并引入政策企业家等关键行动者的变量。事实上,学术界并不存在一个获得广泛共识的政府行为分析模型。目前大多数分析框架均属于因研究情景而进行的基于有效性的取舍,但均展现出政府行为影响因素的多维、多层特征。
尽管行政自我规制概念侧重于行政内部,但是政府的行为选择及其绩效均处于政府自身、所处行政体系及外部环境的影响。这三个维度构成影响行政自我规制行为的三股力量。内部决定因素决定了行政自我规制行为的内部推力;外部政策目标群体的影响决定了行政自我规制行为选择的外部拉力;政府间纵向和横向的影响决定了行政自我规制行为选择的结构张力。三股力量的汇聚一旦形成合力效应,就会为行政自我规制推动行政体系规范化运行提供强大动力。如前所述,在《条例》实施的大背景下,省级政府本身既是加强自身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也是推动本省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正所谓“己身正不令则行”,省级政府真正做到自我规制,才能让其对省级政府所辖城市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发挥出行政自我规制的体系效力,由此舒缓了行政体系中的结构张力,进而通过吸纳外部拉力,与内部推力形成合力。基于此,本文以省级政府所辖城市政府为研究单元,考察影响其推进信息公开这一行政自我规制行为的内部推力、结构张力和外部拉力及其互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下文的研究假设。
(二)组织基础和财政能力:政府提升信息公开绩效的内部推力
1.管理规范化:政府提升信息公开绩效的组织基础
行政自我规制的本质是政府推进自身管理规范化的努力。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离不开其所处的特定制度环境、组织规范与文化等。大量致力于组织规范、组织文化与组织变革研究的学者试图探索二者之间的关联。但不管是广义上的组织规范,还是政府自身管理的规范化,在测量方面均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将政府法条的健全程度视为政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基础,并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进行数据测量。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国际经验。另一方面,通过北大法宝获取的政府法条,有赖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法条的规范整理。这些基础性的工作使得北大法宝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采集到的法条数量呈现出显著差异,这一差异背后实质上反映出该地的文件管理规范程度,成为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重要因素。由此提出:
假设1-1:政府被收录在数据库中的法条越健全,其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越高。
2.人均财政收入:政府提升信息公开绩效的物质基础
影响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变量较多。从政府资源获取的角度,该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是政府创新能力的物质基础。从政府所在地创新资源丰富的角度考察,该地拥有的高校数量、创新研发机构数量等则是政府创新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但是,不难发现某地人力资本、高校数量、创新研发机构数量等变量,又不同程度地受到政府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当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以政府门户网站为载体,并逐步拓展出多元的信息公开平台。与此相关的技术开发与利用、政府网站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均需要人财物的投入。考虑到地方政府间财政水平之间的差距较大,在此选择人均财政收入作为代理变量。由此提出:
假设1-2:某地政府人均财政收入越高,该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越高。
(三)府际关系:政府提升信息公开绩效的结构张力
1.纵向府际关系: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示范、引领
既有研究往往认为省级政府通过逐层加码的压力型体制影响下级政府行为选择,并将其是否实行考核评估作为主要依据。但在政府信息工作实践中,省级政府大多数没有采用层层加码的评估考核推动这项工作。通过对省市两级政府门户网站的考察发现:同一省份所辖城市政府与该省信息公开模块的设置、信息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上的规定具有趋同性。因此,省级政府自身信息公开绩效的成绩对于所辖城市政府而言更多的是一种示范和引领,而不仅仅是强制性的自上而下压力机制。但不管是强制机制还是示范机制,省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都会对其所辖城市政府产生正向影响。由此提出:
假设2-1:省级政府主动公开同所辖城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正相关;省级政府依申请公开绩效同所辖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正相关。
2.横向府际关系:同一省份所辖城市政府间同伴压力及合法性规范
横向府际关系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机制主要包括基于地理临近的学习机制、竞争机制和模仿机制。但在行政自我规制的语境下,地方政府更可能基于模仿机制,选择大多数“同伴”已经选择的政府创新、政策执行绩效达标程度。因为存在省级政府垂直方向的示范引领,横向政府间关系更多地遵循制度同构的合法性机制。在此将同一省份超过所辖城市政府平均信息公开绩效的数量占全部所辖城市政府数量的比例作为合法性规范的代理变量。这一比例越高说明本省信息公开绩效总体水平越高,由此形成的“水涨船高”的规范压力,会对所辖城市政府提升其信息公开绩效产生正向影响。由此提出:
假设2-2:同一省份超过所辖城市政府平均信息公开绩效的数量占全部城市数量的比例越高,越可能对所辖城市政府提升其信息公开绩效产生正向影响。
(四)社会参与:政府提升信息公开绩效的外部拉力
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样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既有研究已经考察了社会信息化程度提升而引致的外部牵引拉力。大多数研究将互联网接入数、移动电话数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作为社会参与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因素。但是,有关互联网及手机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网民使用互联网和手机获取的信息主要集中于新闻、娱乐等有较强个人偏好的信息。而对于政府有关的信息,大多数网民仍倾向于通过找熟人咨询的传统方式。这一结果尽管存在一定的偏颇之处,但也反映出社会信息化水平仅仅构成地方政府提升信息公开绩效的基础性因素。通过调查访谈得知:地方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还有一个既有研究遗漏的变量,即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诉讼。这得益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治保障,也是推动政府持续改进信息公开绩效的外部拉力。由此提出以 下假设:
假设3-1: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和居民移动电话数同该地政府信息公开绩效正相关。
假设3-2:某地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越多,该地政府越有可能提升信息公开绩效。
(五)结构张力吸纳外部拉力:政府提升信息公开绩效的三力汇聚
对于上述内部推力、结构张力和外部拉力的关系,更多的研究聚焦于政府与社会的二元关系维度。对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往往被界定为行政吸纳社会,但对于行政如何吸纳社会的解释因领域不同而难见共识。本文将行政体系的结构张力对外部社会拉力的吸纳作为核心研究假设。当内部动机、行政资源、行政能力等不足时,政府行为选择的内部推力往往与外部诉求形成的外部拉力不同向。在此情景下,即便纵向维度的压力机制有助于约束地方政府回应外部诉求,但也陷入地方政府间的共谋行为减损纵向强制机制的约束效应。但在本文考察的行政自我规制领域,一旦纵向约束机制不再仅仅是强制性压力,而是自身率先遵循的行政自我规制示范,则有助于推动行政自我规制成为行政体系的共识。行政自我规制被行政体系接受并形成共识意味着结构张力吸纳了外部拉力,由此和内部推力同向或引领着内部推力同向,进而形成合力效应。在此将结构张力的纵向示范和横向同伴压力综合为一个共识变量。当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绩效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一省份所辖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绩效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时,将其视为结构张力得到舒缓,信息公开的行政自我规制在该省形成共识。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4-1:上述共识一旦形成将有助于提升该省所辖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绩效水平。
假设4-2:上述共识与外部拉力一旦产生交互效应,更有助于提升该省所辖城市政府的信息公开绩效。
三、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结果
(一)变量、测量及数据来源
因变量:因变量数据来自国脉电子政务网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国脉电子政务网自2010年开始启动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后,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在线服务、互动参与和体验与创新四部分,其中信息公开部分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个二级指标。2016年以后国脉电子政务网政府网站评估指标涉及信息公开的部分不再区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因此,本文将2011年至2015年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作为因变量,构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面板数据。其中不包括直辖市和评估当年数据缺失的地级市、自治州。最后进入样本的城市政府数量为270个。
自变量:本文将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自变量分为三组:内部推力、结构张力和外部拉力。内部推力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能力和法条健全程度两个自变量。政府的财政能力用政府的人均财政收入加以衡量,数据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2-2016)》的人口数量和政府财政收入。考虑到政府法条的积累、收集、入库需要一定的周期,政府法条数采用北大法宝网站公布的2012-2016年地方法规条例数量。结构张力中纵向影响变量包括省级政府主动公开绩效和依申请公开绩效两个变量。横向影响变量选取的是同一省份信息公开绩效平均水平以上城市数量占所有省辖城市的比例。结构张力变量组的数据与因变量数据来源一样,同样来自国脉电子政务网公布的政府网站绩效数据,并通过加工处理后使用。社会参与变量组包括社会信息化水平和地方政府面临的信息公开诉讼压力。其中,社会信息化水平主要用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和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两项指标加以衡量。这两项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1-2015)》;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压力数据主要来自于中华裁判文书网,以信息公开、政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后获得。
控制变量:本文对城市政府的行政级别进行了控制。将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公布的18个拥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的地级市赋值为1;其余进入样本的一般地级市,赋值为0。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
2011年至2015年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指标体系在不同年份权重不一样,比如2011年主动公开绩效满分值15分,依申请公开满分值10分;2012年主动公开绩效满分值20分,依申请公开满分值10分等。本文将其换算为百分制,即实际得分/绩效满分*100。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得分分别进行四分位处理,发现在不同得分段中的地方政府重合率较低,说明大量地方政府的主动公开绩效与依申请公开绩效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一差异并非完全表现为“主动公开得分高,依申请公开得分低或相反”的“正常”现象,如表1。

(三)模型选择:负二项分布模型
政府信息公开绩效数据属于计数数据,其分布属于泊松分布。采用OLS估计结果会有偏误,估计方法应采用泊松模型或负二项回归模型。但是,泊松模型要求因变量均值与方差相等或近似相等,且无法处理零值导致的过度分散问题。根据上表变量描述性分析,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均值均大于方差,零值较少,说明数据存在不太严重的离散现象,故采用负二项分布模型。为避免内生性问题给估计结果带来的影响,模型中除控制变量城市行政级别外均滞后一期进入方程。省级政府与所辖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同时受《条例》及第三方评估的影响,这一制度性影响存在着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因此,论文采用时间固定效应模型,降低制度性影响随时间变化的内生性问题。同时,为了控制变量不可观测的特质性因素影响,采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形成个体、时间双固定效应,在模型中用γ1和γ2表示。对模型进行稳健性分析结果均通过F和Housman检验,相对于OLS和随机效应模型具有显著优势。
(四)实证结果分析
1.基本模型实证结果
模型一和模型四分别针对影响城市政府主动公开绩效和依申请公开绩效的内部推力、结构张力和外部拉力三个方面的变量进行检验。三力模型的信度较高。从模型一的运行结果看,人均财政收入对政府主动信息公开的影响通过显著性检验,人均财政收入每增加一个单位,政府主动信息公开绩效增加0.12%。在模型三检验的依申请公开绩效模型中,人均财政收入对依申请公开绩效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一结果的出现源于人均财政收入对主动公开绩效的正向影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社会需求,也说明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对财政投入的依赖度较低,更多地需要地方政府尊重依申请信息公开的诉求,并能够建立起回应机制。法条完善程度代表着政府规范管理水平,对政府主动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影响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且对主动信息公开的影响强于依申请公开。城市政府管理规范程度每提高一个单位,就可以对该市主动信息公开绩效提升0.47个百分点,说明政府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是做好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在内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前提。
在结构张力维度,省级政府主动公开绩效对所辖城市政府主动公开绩效的影响显而易见,省级政府主动公开绩效每增加一个单位,所辖城市政府主动公开绩效提升0.46个百分点。与之相反的是省级政府依申请公开绩效对所辖城市政府的影响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省级政府在依申请公开工作方面并不存在自上而下的影响机制。结构张力方面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信息公开绩效高于本省平均水平的城市比例。无论是主动公开模型还是依申请公开模型,这一变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当某省大多数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绩效高于平均水平的比例越高,就会产生来自于制度同构意义上合法性规范的同伴压力。
在外部压力方面,实证结果显示,互联网接入数对政府主动公开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原因在于数据采集时间为2011-2015年,有别于前十年的增长态势,互联网接入数已经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而移动电话数对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绩效的影响仅通过0.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这一结果说明社会信息化仅仅是政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基础。当社会信息化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这些变量对政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效应存在阈值天花板现象。相对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诉讼数量对主动公开绩效和依申请公开绩效的影响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信息公开诉讼数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引发所辖城市政府主动公开绩效提升0.21个百分点,依申请公开绩效提升0.29个百分点。后者的显著性也高于前者。这一结果的出现不难理解。大量信息公开引发的诉讼来自于依申请公开。政府应诉压力使得其必须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调查访谈可知,政府应诉后往往会出台相关制度以防引发后续诉讼,这一定程度上督促着政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事实上,这一机制不限于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行政诉讼引发行政改革,推动行政管理规范化恰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

2.结构张力变量调整后共识模型的实证结果
模型二和模型五分别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模型基础上调整了结构张力变量。对结构张力两个维度的变量整合为省内共识变量。在此首先将省级政府主动信息公开绩效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记为1,所辖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记为1。两级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均高于全国平均绩效水平的视为信息公开的行政自我规制在该省、市两级政府形成了共识,记为1,其余为0。省内共识变量对信息主动公开绩效的影响通过了较高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但其对城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绩效的影响仍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由此可见,不管是单一考察省级政府依申请公开绩效,还是将其与城市政府平均水平整合后考察对城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绩效的影响,都无法与主动公开绩效一样表现出较强的显著性。可能的原因是省级政府对主动公开绩效的影响机制,也许并非或者至少不全是因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机制。
通过查阅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模块不难发现:省级政府在推进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方面,在信息公开目录、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及行政机关的职责、奖惩机制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同时,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府主动信息公开同样因为可获取、易测量而相对系统、全面。但是省级政府在推进依申请信息公开方面,相对而言缺乏较为明确的要求。这说明,省级政府自身提升信息主动公开绩效为所辖城市政府做出了示范引领和业务指导。这一示范作用源于相对详细的主动公开的规范要求,而不仅仅是考核指标。但依申请公开工作方面的模糊性,使得所辖城市政府在推动依申请公开工作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调整结构张力变量后,主动公开模型方面,政府自身规范化管理变量依然通过显著性检验。互联网接入数变量依然未通过假设检验。相对于调整前的三力模型,人均财政收入变量、移动电话数变量和行政级别控制变量均未通过假设检验,说明无论是政府推动信息主动公开的财政资源,还是社会层面的外部拉力,均因为行政体系内结构张力的省内共识的较强影响,而不再是政府推动主动信息公开的关键影响因素。结构张力调整后的依申请公开模型方面,除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压力变量变得更为显著,其他变量的实证结果基本上没有变化。信息公开诉讼压力变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对城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绩效提升0.37个百分点,显著性p值为0.01。相对而言,信息公开诉讼压力对城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绩效的影响则不再显著。
3.省内共识与法治压力交互模型的实证结果
模型三和模型六增加了省内共识变量和法治压力变量的交互项。实证结果显示:省内共识与信息公开诉讼压力变量的交互项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同时,加入交互项后,相对于模型二和模型五,模型三和模型六的省内共识变量和信息公开诉讼压力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保持原有的正向影响。两个模型中的人均财政收入变量均不再显著;政府规范化管理变量则一直保持显著。互联网接入数、移动电话数及行政级别控制变量都不再显著。这些结果说明,相对于实体性行政行为,行政自我规制行为所需要的财政投入并不高。人均财政收入作为政府能力的代理变量,对于政府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而言并不是关键决定因素。这一结果在有关专家咨询这类行政自我规制的政策创新采纳研究中也得到了验证。省内共识变量代表着行政体系内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的结构张力得以舒缓,并和外部的法治诉讼压力形成相互增强的交互效应,与政府自身规范管理这一内部推力构成影响所辖城市政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合力。行政自我规制在行政体系内达成共识及其对法治压力的吸纳,是结构张力、外部拉力和内部推力形成合力的关键因素。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绩效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发现:地方政府推进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工作均建立在政府自身规范化管理程度的基础上,这是政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决定力量。省级政府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面出台的实施细则、技术标准、考核办法等配套措施,明显多于省级政府在依申请公开方面的配套措施,对城市政府主动公开绩效影响显著。而城市政府之间并非存在创新扩散研究中的竞争机制,而更多地取决于省级政府的示范引领、业务指导对本省城市政府的影响及其产生的“水涨船高”的合法性规范压力。在此将其称之为行政自我规制在本省达成共识。由此揭示出省级政府在行政自我规制诸领域中,应该将角色从单纯的考核施压者转变为考核施压与示范引领的结合。
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影响因素研究随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而呈现出动态性特征。来自社会层面的法治压力相对于社会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了所辖城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绩效,并在结构共识变量的吸纳下对主动公开绩效和依申请公开绩效均表现出较强的影响。共识变量与法治压力的交互项的设计说明行政体系、吸纳外部法治压力,有助于形成内外良性互动的规范化环境。这一结果的出现挑战了既有研究中将社会信息化水平视为外部拉力的结论,说明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在全国范围的大幅度提升和均衡发展,重视依法治国对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约束作用势在必行。
同时,行政自我规制作为行政体系追求规范化管理的工具,影响其发挥作用的三股力量均以规范为价值取向。有所不同的是,内部推力已经形成的规范化管理基础,属于科层制运行所需的科层合理性逻辑;结构张力维度的共识产生于省级政府示范下产生的“水涨船高”效应,属于制度同构意义上的合法性逻辑;外部法治压力维度的行政诉讼则属于法治规范性逻辑。内部推力的科层合理性更多地表现为受科层制以特定业务技术性为主的标准规范;结构张力层面的制度同构合法性则表现为以规则为主的制度规范。省级政府推动科层合理性和科层合法性的汇聚合流,有助于形成以规范为导向的共识,也就是行政自我规制所追求的规范化共识,进而就可以与法治规范性逻辑相互吸纳,形成内外部嵌套在一起的制度情景,共同推动着行政自我规制在各级政府间的扩散,持续提升政府规范化管理水平,构成理解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
文章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