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6年第2/3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16/17期)


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陈柏峰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图为2026年1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门诊区”现场接诊。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2025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部署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强调要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些重要部署,对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制定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健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法治社会建设还面临一些问题,预防性法治理念还未深入人心,预防性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还需进一步增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够均衡,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仍需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一、树立预防性法治理念,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注重预防性治理,追求“治于未病”“治于未乱”。新时代,党中央把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摆到突出位置,强调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树立预防性法治理念,建立健全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风险防控的常规化、法治化、科学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回应风险挑战,使风险挑战在法定程序和方式中得到有效应对。预防性法治着眼于防于未然、治于未萌,推动法律调控时段从治理末端走向前端,事先设定预防性义务和责任,引导各方主体采取预防性措施,充分发挥预防性法律制度在前瞻治理、前期防控上的积极功能。
预防性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其时代必然性。一是应对风险社会的必要选择。现代社会面临恐怖主义、环境污染、网络安全、公共卫生等多元风险,其致害结果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预防性法治通过提前介入风险源头,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重大损害。二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治理效能的有效举措。通过公证、调解、法律顾问等预防性法律制度,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成诉之前,减少诉讼案件数量,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升法治社会整体效能。三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预防性法律制度能够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的转变,成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措施和有效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预防性法治理念为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预防性治理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反腐败治理、经济风险防控、矛盾纠纷解决、公共卫生、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已有广泛实践。
我国应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全面贯彻预防性法治理念,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一是将预防性法治理念和原则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推动从“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培育全社会“防患于未然”的风险意识和法治文化。二是健全预防性法律规范体系。针对特定风险领域制定专门预防性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预防性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内容。三是完善预防性法律实施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协同合作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预防性治理格局;依法确立行政机关预防性监管职权,强化预防性监管机制,建立“前端审查—过程监控—风险处置”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健全多元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司法诉讼之前。例如,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领域,要完善相应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分级干预矫治机制,完善家庭、学校、矫治机构、司法机关协同机制,构建“预防—干预—矫治—惩治”全链条防控和治理体系,实现教育、保护、管束、惩罚一体化。
二、创新推进全民守法和法治宣传教育
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推进全民守法,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体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自1985年起,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先后实施八个五年普法规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法,标志着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法治宣传教育法是全民普法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要确保其有效实施。一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为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细化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规定内容。三是加强工作落实,推动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统筹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此外,要以法治宣传教育法实施为契机,深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统筹推进各类群体法治素养提升,聚焦重点、分层分类、以点带面,通过制度保障与实践引导相结合,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全民法治行为习惯,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
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巩固传统法治宣传阵地,更加重视法治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积极探索新载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不断创新普法形式,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一是发挥宪法宣誓、国家宪法日、国家象征和标志等制度的教育功能。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结合法律法规的公布施行,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全民普法。二是发挥法治文化相关遗址和文物的法治宣传作用。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加强红色法治遗址遗迹保护和文物普查登记,宣传代表性人物的事迹和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三是广泛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快形成精准普法新模式。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注重运用新技术分析各类人群不同的法治需求,提高普法产品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以互联网思维和全媒体视角深耕智慧普法,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增强受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四是针对群众法律需求较大的领域编制普法工作指南。从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专业领域纠纷着手,增强普法的回应性、针对性、系统性,更好回应群众的急迫法治需求。五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普法工作。例如,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更多推广体验式、沉浸式法治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