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要把普法作为基础性工作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国家机关要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应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行政机关应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执法和争议解决全过程,综合运用释法说理、疏导回应、指导示范、组织听证、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结合各自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做优做强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要持之以恒做优做强公共法律服务,不断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是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性与可及性。不断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差距,推动城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促进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二是健全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整合不同法律服务机构的优势资源,完善联动机制,建设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资源共享、联动服务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确保基层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三是将公共法律服务融入基层治理格局。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四是完善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制定实施有利于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多种形式的交流对接机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问题。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以党的建设引领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二是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法律制度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加快制定修改律师法、公证法、司法鉴定法、司法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与法律服务相关改革的有效衔接。三是完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措施。聚焦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假借律师名义进行诈骗、招摇撞骗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犯罪现象,强化严格监管、依法查处,引导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良好秩序。
四、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因此,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树立预防性法治理念,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实践运用,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法宝。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综治中心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平台,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动员和整合全社会力量协同参与治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推动调解组织、行政部门、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各方面解纷资源入驻、轮驻,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整体合力,强调治理主体的协同和治理方式的衔接,综合运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等治理手段。形成全覆盖的社会治理网络,依托网格化管理、数字信息技术开展信息收集、日常排查、风险研判、早期介入等举措,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从各治理环节聚焦问题根源、精准发力,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
深化调解制度改革,推动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一是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发展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支持聘用退休法官、律师、行业专家等担任调解员,因地制宜将专业力量推向基础解纷环节。二是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把握各类矛盾纠纷的专业特点和规律,在纠纷化解上定向施策,精准发力,适用差异化调解机制。三是强化多元解纷机制协同联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等深度联动,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解纷渠道顺畅衔接,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作用。
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每一个环节,信访统计、通报、考核每一项工作,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做到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要将法治基因、法治理念、法治要求等嵌入信访工作全过程,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法定程序,确保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坚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建议意见类事项及检举控告类事项转送相应的有权机关研究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根据信访人诉求的具体情况,导入依法履职程序、其他法定程序、信访程序等。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五、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社会生产生活不断向网络空间拓展,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深度交织融合,必然需要依法治理。要针对网络空间治理短板,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强化网络空间安全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执法能力与高技术要求不相适应,是影响网络空间监管效能的短板。传统的监管机制在网络空间会遇到很多难题,这要求执法机关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一是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构建大网络安全工作格局,加快国家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建设,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发挥网络安全审查、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作用,常态化做好网络空间安全监管,持续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执法能力。二是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完善超级互联网平台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互联网平台要在内容审核、数据安全、算法治理等方面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合规体系,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要求融入技术架构与运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