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权力清单——以县域法治取向为重心 黄鹏航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 要] 权力清单是县域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的可行性路径之一。其以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使法律规范得以进一步明晰。权力清单将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能够更高效地指引行政执法,推动政府职权部门各司其职,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可行性路径选择。权力清单意在对行政权力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和指引,其与依法行政有联系,但不能同日而语。县域本身发展的刚需乃其“原发性”动力。从国家层面而言,是国家治理的要求和目标;从县域政府本身而言,是因为其发展的需要,以权力清单的形式转变政府职能,来激励其有序发展。明确权力清单的性质,正确处理权力清单和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国家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 县域;县域法治;权力清单;依法行政
一、问题的提出 时至今日,依法行政虽然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但在依法行政直接面对民众生活的县域,构建法治政府,依然任重道远。让县域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各司其职,知晓权责范围和边界,是依法行政的前置性条件。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将法律规范进一步明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是县域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的可行性路径之一。 权力清单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将其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并通过图文、表格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限制权力滥用,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的一项规范性制度安排。政府权力清单的雏型初现、提出理念、得以实施,上升到中央层面,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再一次回溯地方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已经20年有余。权力清单从地方发明到写入中央的文件,从局部试验到全国推广,不是一个简单的权责分配流水单,而是一整套的制度体系设计。虽然,权力清单制度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各地区制定的清单在质量上参差不齐,在清单执行上也是良莠不齐,但是,其对县域法治进程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行,让县域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责进一步明晰,权力行使更加透明化和规范化,向法治政府迈出了新的台阶。 县域社会的稳健发展,是国家治理的蓄水池。推动县域社会的法治建设,增进县域政府的依法行政,推进县域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关键点就是要县域政府依法行政。作为法治建设的神经末梢的县域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将县政权力清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导引职能部门依法办事,至少是依法行政的可行性路径选择。 县域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功用,直面普罗大众的生活世界,承担着绝大多数的具体的行政服务和政策法令落实的功能,其拥有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直接关乎法治的进程。第一,要将国家、部委、省、市的政策法令落实到位;第二,要根据自身的地方性特性,合理构建机构设备、人员配置等具体性事物;第三,要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做出具体的方针政策,维护和增进辖区的发展。从宪法制度安排而言,县域政府只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无立法权。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其隶属的各级政府都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管辖,纠正抑或叫停某项具体的行政行为。这一系列的客观现象表明,县域政府的职能实现具有很强的政令执行性。 本文基本的论证逻辑是,权力清单制度首先在县域出现,并取得较好的实行效果,有客观的现实基础存在。面对幅员辽阔国家的治理,权力清单将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能够更高效地指引行政执法,推动政府职权部门各司其职,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可行性路径选择。但是,必须明确,依清单行政,并不是必然等同于依法行政,其只是对行政权力法律规定的一种明确和指引。基于此,必须明确权力清单的性质,正确处理权力清单和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推进地方法治的逐步完善和国家法治的最终实现。
二、县政权力清单存在的现实基础 为了弥补基层行政能力的不足,进一步规范其权力行使,权力清单制度是具有实践操作性和结果可预期性的理性选择。行政系统主动而为的自治控权是法治政府建设与依法行政原则践行的现实基础。在政治权力结构中,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方式是当下转型时期重要的制度变迁逻辑。自发于地方实践的权力清单,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在全国作为一项行政制度推广,正是依托于这一制度逻辑。以权力清单的方式,“自上而下”推进县域行政法治的进程也是县域治理与县域法治的主要制度逻辑。 (一)规范县政权力的关键所在 县域政府一方面服从上级政府的领导,另一方面也时时刻刻都在彰显其独立性的一面。其承担着县域公共事务的治理、公共资源的分配以及维护县域共同体利益的职责,享有调控和制约县域共同体的权力。在必要的时候,县域政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者为了维护本辖区的利益,类似“打法律擦边球”的事情发生在所难免,也在情理之中。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61条规定,县域政府对所辖县域内的所有事务都有一定的管辖权,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其对哪些具体公共事务具有管辖权,具有多大的管辖权。这使得县域政府在权力行使中有了趋利避害、自主选择执法的操作空间。比重过大的权力不仅容易造成政治生态环境的失衡,而且也极易造成权力资源的过度消耗,影响社会共同体秩序有效的运转。因此,进一步规范县域政府的权力,是实现县域政府依法行政、县域社会共同体秩序有效展开的首要前提。 权力清单制度下,尤其是像行政许可权、行政奖励权等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合理合法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省去行政工作流程的繁文缛节,规范行政裁量权,在程序上明确办理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具体问题,形成权力运行的闭环,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县域法治以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进为契机,促进县域政府的简政放权,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规范公权力运行,转变政府服务职能,推进法治进程。 虽然县域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有自主性的一面,但是自主性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予以必要的限制。以权力清单为指引,是满足县域社会地方性基础的客观所需,实现县域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办事的现实需求。 按照现在的立法技术,法律对事无巨细的社会现实做出明确规定,不具有现实的期待可能性。县域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既有法律规章制度,进行权责划分,制定符合自身行政实践的权力清单,是既有现实的客观需求。权力清单的具体落实,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县域政府自身的行为表现。其本质上是对自我功能性权力进行调整,是对权力的自我制约。 县政权力清单能否在真正意义上起到治理的效果,也只能依靠政府自身的执行力及其自我权力的约束欲。法治的价值核心是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通过制度化的规范得以实现,并呈现出一种程序化的社会秩序。政府按照自己的执政目的,实施一系列经济与政治的行政行为,拥有更多的权力,但是民众则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自由权利空间。政府希望支配更多的生产资源,但是民众则希望自己能够把控资源。政府希望以自己的意愿使用财政收入,但是民主希望能够监督抑或制约政府使用财政收入的整个过程。适度限定政府集权的程度与速度,对冲政府的执政过程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降低政府执政风险的重要途径。法治的核心是政治的法治化,把政治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将政府的一切政治活动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 权力清单不仅仅要满足政府部门权力的自我制约,同时也应该极力避免形式主义的发生。权力清单制度只是依法行政的第一步。以权力清单形式规范权力若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依旧无法实现行政法治。县政权力边界的清晰界定,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预防权力的不理性扩张,加强权力运行程序的公开透明,提高行政效率,强化监督问责,规范县政行政权力和责任义务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关键所在。在权力清单制度中,推进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明确政府的职能属性,做到权力和责任统一的闭环。 (二)发展县域经济的客观要求 县政权力清单要实现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等多重关系,其核心驱动力是要实现县域经济的有序发展,增强县域共同体的福祉。县域政府依清单行政,就是要直面县域社会的物质基础,有序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越是经济发达的县域对权力清单越是重视。因为,经济的发展,促使政府当局和民众对法治提出更多的需求。经济的发展倒逼法治的进步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对县域政府权力体系进行重新规范,改变其对市场的过度监管。改变政府“有形之手”命令式的职权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自我调节功能,构建市场环境的多元共治体系。县政权力清单的目的就是要让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期能够解决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与政府职能之间的紧张关系。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权力清单制度正在转变县域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不必要的干预,更好地对市场进行监督、引导、服务等基础性工作,给予市场更多的自由,激发县域经济的活力,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尤其是,在县域经济高度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通过简政放权、简化行政手续、保障市场经济主体自由自主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自由化发展的方式,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当务之急。 权力清单制度优化了县域政府运行的流程,缩短了各项繁琐的行政审批时限,提升了政府的运行效率。尤其是在沿海的发达县域,其经济的快速发展迫使政府对一系列的行政审批流程作出更加高效的改革,缩短办事流程。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县域政府减轻冗余行政行为的自我松绑。像百强县之首的昆山实行市政务服务网一站通服务,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大大提升了行政服务质量,显著增强了行政服务意识,在减少了行政人员工作量的同时,也大大缩短企业审批的期限,提升市场运行的效率。同时,权力清单制度在减少权力寻租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避免其私相授受,极大程度遏制了寻租和腐败的滋生,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 权力清单制度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删繁就简行政审批以及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这推动了县域中小微企业的涌现,对县域产业经济的优化升级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清晰的权力边界让市场主体有了更加自由的发挥空间,能专注于生产经营,大大降低了制度性的交易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这一系列举措,在客观上提升了县域经济发展的软实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推动了县域市场经济的发展。 县域社会的创新离不开县域政府治理范式和治理理念的转变。清单制度为县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的规范性保障,县域政府、县域社会、社会组织、公民各自的权力(利)和责任,有了更加明晰的规定,明确共同体成员各自的职责范围,知悉自身所应充当的角色。为此,这也能更好地实现县域社会的协同治理。在一个比较自由包容的环境下,因时因地制宜,以权力清单为支点,撬动县政治理改革,激发社会自身的活力,发现新的县域经济规律,融入新的发展理念,推动县域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和优化。 (三)权力运行监督的现实所需 权力清单制度是县政权力行使监督的新起点。通过权力清单让行政职权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配置,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构建县域法治政府。以清单的形式,对政府权力进行系统梳理,纠正越权行为,清理交叉职权,明晰职权的模糊性,向社会公开县政权力运行程序,监督行政职权的规范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公众更多的知情权,而获得知情权又是监督公权力的前提基础。县政权力清单制度正是以赋予民众行政权力运行知情权的方式,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这也是民主法治的内核所在。 权力清单制度将政府行使权力的种类、程序公之于众,行政过程更加透明化,受民监督。第一,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穷尽式无死角规定。第二,明确政府权力的动态调整,清单要根据现实所需及时调整。第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规定,确保清单切实约束权力,使其行之有效。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众文化素养的提高,加之互联网的快速崛起,使得社会舆论对于增进县域法治进程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这对监督政府实施权力以及保障权力清单制度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权力监督的本意,就是需要将权力晾晒在阳光之下,接受公民的“挑剔”。在县域社会,权力清单制度不仅杜绝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的空间,而且也保障共同体利益的维护和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县域政府权力行使,难以避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侵害县域共同体的利益,由此带来治理的危机。权力清单对县域政府所行使权力和责任的梳理,一定意义上弥补了行政组织法的缺陷与不足,承担了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权力清单对政府各职权部门权力进行梳理,各项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以公正公开,使权力运行方式得以公开透明。这有利于增强民众对政府公权力的信任。此过程也是让民众认知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运行机制,了解相关责任事项的的权力主体和问责路径。这既能消除民众对政府职权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顾虑和担忧,也能更好地实现对公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县政权力清单为县域政府权力监督提供可探究的依据。当面对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时,民众对照已经公开的权力清单,有效监督县域政府职权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使得县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多了一层监督保障。 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法律授权政府的权力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授权的权力,以清单表格的形式明确具体化。以此对政府自身权力的限制,表达政府自身权力行使的合法正当性。法治就是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消灭无权政府,构建确立政治权力、作用以及范围受到法律严格制约的有限政府。县域政府或多或少正在面临着权力的越位、泛化甚至滥用等现象。这既为少数权力拥有者渎职留下了可操作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民众合法权益。细看当下发生的政府官员腐败事件、县域突发公共群体性事件,其本质不外乎权力越位。权力清单式的规范和监督,将权力的行使曝晒在阳光下,是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效制约,让权力不能越雷池半步。
三、依清单行政是县域法治的路径选择 县域法治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公权力接受公众监督。落实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权力,在县域法治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事务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严格限制政府的权力于宪法和法律之下。类似昆山、江阴这样的法治发达县域,缺的不是办法,而是如何将办法落到实处。如何让县域工作人员将已有的法律付诸实践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一句让县域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口号,对实现县域法治,似乎没有太大的期待可能性。权力清单就是一个具体可行的办法,对法律适用做出了指引,梳理各职权部门的职权关系,清理过期作废的文件和规章,对交叉职权进行明确分工,有利益的职权事项各部门不哄抢,多职责的职权事项各部门不推诿,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将已有法律落实到实处。 权力清单制度本质上就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县域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权进一步明晰。权力清单制度并不是立法,而是对之前庞杂的行政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便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日常的行政活动过程中,做到依法行政。在此基础上,有望早日达成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治。 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履行多大的责任,权责统一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权力清单制度的构建是行政法治的第一步。如何将这一份权力清单不务空名地落实到实处,做到权责统一,发挥本应有的功用是关键。反之,权力清单也仅仅只是一个文件制度而已。 (一)落实依法行政的具像化 权力清单制度是对行政法律体系的回溯。通过权力清单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法治实践不能忽视地方性的问题,不能仅仅寄托于一套完美的法律逻辑,应该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具体实践。在法律实践的世界里,法律规则的普适性存在地方性之中。在一项具体法律规则落地时,总表现出不同的地方属性和偏爱,由此自发地生成诸多具有县域特色的法治实践范本。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与一个地区的自然状态、风土人情、区域面积、地理环境、生活习性、民族品格、宗教信仰以及所处当下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等等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实践可能性的法律,只是文本中的法律,自然少了期待可能性,也就没有现实的意义。 从县域自身的客观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以及现实基础等多方因素,因地制宜细化权责,是县域行政法治的底层逻辑。法律规则不是被发明的,是被发现的。“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国家统一法制能够在县域社会里生根发芽,是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的体现,是法治的具像化。权力清单制度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将法律规则与具体的县域社会之间有效地契合。 县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对法律文本实践的一次重要检验。逻辑再完美的法律条文,若禁不起实践的检验,其意义也是值得商榷的。县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县域法治推进的自主性和合理性的体现,为县域法治进程提供了法理上的正当性。这也能够发挥县域法治的活力,保障县域政府在法治与治理过程中的比较优势,避免中央的过度制约导致县域社会的僵化。 中央集权体制之下,“政令自中央出”,“对任何区域性矛盾冲突中央政府均可插手,那么区域性矛盾必然要反映到中央政府,并常常以与中央政府冲突的形式出现”。然而“当中央政府针对区域性矛盾采取对策时,又常常引起连锁反应,牵动其他地区或领域”。在此体制下,可能会出现“中央集权的失控”以及“中央政府随时处于接踵而来的各类矛盾冲突和危机的中心”两个悖论。县政权力清单直面中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尊重地方自主性纳入法治的范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进一步塑造法律规范体系。这或许是县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规范意义。 政府之治并非一直是理性的过程,其有自身利益的局限性。若政府一味地因为利益驱使,扩充权力,那么政府绝对会成为一个大政府。扭转此类行为的发生,应从“大政府—小社会”变成“大社会—小政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明确权力的边界,不染指自身职权之外的事务,管理好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这应该是迈向法治政府的理性境界。第一,权力清单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权力运行的范围和边界。第二,整合行政权力。第三,梳理并清理行政权力。第四,提升政府执行能力,提高服务意识。第五,充分考虑辖区的区域特性。第六,政府权力应该接受人民监督。以权力清单为法律指引,指导县域政府及其职权部门按照法律办事,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发挥法治活力。 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功用之一,就是规范政府的权责,使法律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县域政府各部门往往对一项有利的事项,总能找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争相获取权力。对于责任性、义务性较强的事项,县域政府的职能部门往往会存在互相推诿的想象。长此以往,必然会人为制造出很多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权力清单制度是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做出组织性的原则划分,将具体的行政权力事项,以清单列举的形式,进行一一罗列,具体落实到实处。对县域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清单之外无权力,是法治实践的第一步台阶。 (二)精进法治素养的明细化 县政权力清单的落实过程,也是法治宣传和普法的过程。在长三角地区的发达县域,市场经济相对活跃,权利意识较为彰显,民众的法治思维、法律意识往往高于政府。这也会倒逼县域政府行政法治的进程。作为百强县之首的江苏昆山率先提出县域法治、法治昆山,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县政在行政执法体系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功用,表现出很强的执行性。县政处在法治的最前沿,直面社会基础,直接关乎法治和国家的权威,关乎法律政策的落实,直接和国家法治进程挂钩。 一直以来,推行政府改革,适应转型时期社会发展,促进县域的发展是所有县域政府努力的方向和愿景。县政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观念认知—具体实践、治理目标—公共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池。自上而下的推进法治进程,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路径。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县域基层社会共同体成员在市场经济的洗礼过程中,法律意识在不断地提升,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思维也在进一步形成,并提出了新的法治实践要求。在法律实践中,人永远是主体。实践出真知,法律的生命在实践,不在逻辑。 虽然郡县治则天下安,县域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但是,绝大多数的县域社会在国家治理中是默默无闻的存在。权力清单制度在县政中的实践,让县域共同体成员能够进一步了解县政的运行模式,将权力规范体系公布于众,是一次重要的普法宣传活动。在短时间内,随着民众权利的觉醒,会造成对县政执法的不顺畅,会给政府“制造麻烦”。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县域,随着清单制度的推行,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数量大幅度上升。这无疑给县域政府的工作带来了压力。但是,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塑造政府的法治意识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民众的法治素养。从长远看,这对提升县域整体的法治素养,推进县域法治的进程,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在县域社会共同体内部,法治的需求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面对时下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矛盾的凸显,民众法治权利意识是逐渐提升的。尊重地方性的法治实践,就显得尤其重要。“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开始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政府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依靠对资源的垄断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控制能力与治理体系近乎崩溃。”法治视野下的县域治理,最终面向的是普通大众的现实生活。“法治的要求具有很多普适性的内容,法治的理论往往只是地方性的经验。”自上而下的推进法治进程固然重要,但是,自下而上的法治进程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伴随着权力清单制度运行的法治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具体运行,起到了对法治的去魅作用,弥补了地方法治进程的不足。 县政权力清单制度能得到有效落实需要有具体的执行者付诸实践。社会转型中,不能排除县域政府自利的局限性,但是也应该看到其自我革新的勇气,行政执法职责逐渐规范、公共服务水平逐渐提升,是县域法治与治理已形成的基础。因为,在自上而下推进法治的进程中,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在逐渐增强,现代化的意识也逐渐深入其生产生活。这也从反方向来激励县域政府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当下,经常在基层公务员的表达中听到的“基层工作难干”,“麻烦事儿太多”,“老百姓不好管”等等,也正是如此,在县域场域内,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需要政府转变职能,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县域政府落实政策制度、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表现出自主性的一面。但是,也应当认识到,这种自主性的展现是根植于县域社会环境之中的。社会发展是个动态的系统工程,其长期有序存在是多方力量合力的结果。随着县域社会的发展,民众的现实需要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县域政府也在这个环境中,及时调整行政方式,适应新的发展。 县域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县政执法的有效落实,做到权责统一。“县域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规范县域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严格规范行政责任,着力解决县域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坚决纠正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努力建立一个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县域行政执法体制。”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切实解决县政治理中所面临的技术性问题。“在不损害政府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前提下,保证社会组织、公民的权利得以全面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的权威要维持,但公民的权利也必须保护,否则,官民和谐的社会局面也难以形成。在强化县域治理的背景下,法治社会建设会取得长足进步,但也不能因此而影响国家能力的发挥。”改变目前的县域行政现况,需要自上而下的体制改革,也需要自下而上推进治理创新。完善县政权力清单制度,将县政权力机关的行政执法落实到实处。 法治首先要解决的是依法治公权,绝对不是依法治老百姓。法治受到威胁,大抵无外乎公权力机关和政府官员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等行为,破坏法治的进程。“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若法治建设有敌人,那这个敌人绝不可能是老百姓。法治并不是指法律本身对社会的维持和统治,而是指社会关系需要通过法律得以维持。法律之所以能得以信赖和执行,背后依仗的是权力。归根结底,法律之治是指人依法而治,并不排斥人在这个过程中的功用。作为理念的法律是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得以实现,最终还是得依靠人去执行。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若执法者没有正确的法治观念,一切制度设计都是徒然。当法律没有作出明确制度安排时,执法者根据自身正确的法治观念,依然能根据法治基本原则和理念,对事务作出妥善处理。 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的实现,关键在于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法治观,依法而治。法治这个概念通常针对的是可能拥有专断权力的国家和政府。究其原因,在法治之下,政府拥有超越性的权力,不加以制约,就会形成政府权力的专断。因此,限制政府权力的专断,就成了法治最通常的意义。“推进县域法治化建设,首要在推进程序法治建设,关键在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程序法治思维”。以权力清单制度为路径选择的县域法治进程,让法治在县域场域内进一步彰显,县域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逐步推进,对县域政府执法的落实和制约起到了切实的制度规范性作用。 实践已经证明,依清单行政是县域行政法治具体化的路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弥补了法律体系自身的不足,客观上起到了宣传普法的积极作用,也提升了行政人员的法治素养。 (三)依清单行政不能等同依法行政 虽然,对县政而言,能做到依清单行政已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但是,必须重申依清单行政不能等同依法行政。县政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以清单表格的形式,对特定行政事项的履行提供法律指向。县域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必须是国家制定法。在县政权力清单制度构造和依法行政的关系辨析中,应当理清权力清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权力清单不是制定法,其制定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条文。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的效力来源是法律,并非是权力清单。 第一,权力清单不是法律。权力清单制度不是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是政府内部的一项制度文件。权力清单是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协同其他权力部门共同制定的一项权责细化文件。县级政府不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县政权力清单的制定,并没有立法上的既定程序,是县域政府按照自身的现实发展、工作习惯、突出问题等实际需求自行决定的。权力清单的形式也多以图文和表格相结合的模式呈现,不具有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在清单制定过程中,会有法学专家和立法人士的参与,但在程序上普遍具有随意性。而且,县域政府会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清单范围,体现了较法律制度更宽泛的灵活性。以中央文件精神为导向,“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政权力清单只是对县域政府已有权力和责任的细化落实,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法律,不能在法律之外自行设定权力和责任分配。 第二,权力清单的依据是法律。县政权力清单在县域法治过程中享有显著地位的原因是,对县域政府职能部门而言,以权力清单的形式,明确其权力和责任,是有法可依的具体化路径。在县政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必然考虑到行政政策和上级政府文件的精神和总体方向。但是,按照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权力清单的依据只能是现行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解释所依据的是法律而非权力清单。县域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清单行政是按照清单的指引,去按图索骥适用法律。在正式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文书做出时,其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绝对不可能是依据权力清单表格。 第三,依法行政的渊源是法律。依法行政的法律效力来源是法律对权力部门的授权,表现形式就是依法办事。县政权力清单是对其职权部门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力和必须履行义务的一次整体复盘。一项好的权力清单制度,只需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区分各部门的权责,尽可能克服和避免行政的冗余。 县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是县域行政法治的可行路径选择,是实现县域法治的可能未来。权力清单制度对权力的运行,进行制度化构建,细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保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清单流程履行职责,提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和行政服务水平。清单之外无权力的前置条件是权力清单的准确和完备。虽然,作为文件制度的权力清单制度,不能等同于依法行政,但是对县政而言,拥有一份完备的权力清单,并且能按照清单行政,那将会对依法行政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余 论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已经决定了,“政府就不能是无限的,政府只有授权才是合法的”。规范县域政府的权力,强调其履行自身职责的关键是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进而对其权力进行明文限定。“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边界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不能高估人性的善,在权力和欲望面前,人是可能失去理性的,权力亦是如此。基于此,通过制度构建,合理限制权力,是行政法治的精神内核,是法治之治的本质要求。没有限制的权力会被滥用。有制约的权力如何杜绝腐败和滥用也是一个不能放松,时刻警惕的现实问题。在这个层面而言,构建有限政府,以权力清单的形式,明晰权力的边界,进一步将权力公之于众,有效约束县域政府权力,具有现实的行政法治意义。 正如《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言,“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的县域政府应当尽可能避免“他越是有权力,就越是拼命想取得权力;正因为他已经有了许多,所以要求占有一切”的弊端。县域行政法治的构建,关键是能够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规范政府的权力,树立权力的藩篱,构建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需要安置在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下,使其朝着民主目标运转。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需要有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配套,才能将政府对选民的负责、为选民服务的精神贯彻到行政工作的各个层次和各个环节。”法治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就是指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这是对政府行政权力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行政权力是在不断扩张的。行政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医疗体系、保护就业和教育公平等方面都发挥着行政职能。但是,也应该知晓,行政机构和编制是有限度的,不能一味地扩张,政府工作人员的知识也是有局限的。这一系列客观现象决定了行政职能必然会发展出新的行为样态。政府既要满足社会和民众的基本需求,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法律和制度上的责任。同时,政府也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保证政府职责的履行。 第一,权力清单的推行,强调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即县域政府在行政法治过程中,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各级政府全面清理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明确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只是解决了政府权力边界的问题。如何确保政府在制度规范的范围内,既要积极有效作为,又要避免消极乱作为,是现实命题。在此强调政府有限性的目的是,保证政府权力能够按照既定法律秩序和程序得以实现,确保权力能够得到公正、有效地运行。 第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县域政府一方面通过权力清单,简化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增进县域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尽可能多保留些权力,少承担些责任,实现政府利益的最大化。这中间自然会涉及到政府自身利益的取舍博弈问题。县域政府的权力来自政治与法律的双重权威,其行政形象,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县域行政法治建设,事关国计民生,势在必行。按照现有体制安排,以权力清单的方式,推进县域行政法治的具体落实端赖于其自身的自律,即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 第三,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构建法治政府的起点。一方面,为了规定政府权力边界;另一方面,在确立政府权力范围之前提下,能够更好地履行行政职权。权力清单的制定应该有宏观的格局,不能以此为时机,以改革创新之名,实施局部利益最大化之私。否则对县域法治进程的破坏将是致命性的。推进县域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县域体制改革,是县域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县域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继续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构建服务型的政府。县政改革是为了转变政府的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以期适应县域社会的发展,达到县域社会的有序长存。 县域政府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并形成良好的权力清单机制,从国家层面而言,是国家治理的要求和目标;从县域政府本身而言,是县政发展的需要,以权力清单的形式转变县域政府职能,来激励县域有序发展。归根结底,县域本身发展的刚需乃是县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原发性”动力。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