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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鹏航:依法行政与权力清单——以县域法治取向为重心

来源:《政法论坛》2025年第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23 15:19:58 | 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依法行政与权力清单——以县域法治取向为重心



黄鹏航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  要]

权力清单是县域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的可行性路径之一。其以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使法律规范得以进一步明晰。权力清单将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能够更高效地指引行政执法,推动政府职权部门各司其职,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可行性路径选择。权力清单意在对行政权力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和指引,其与依法行政有联系,但不能同日而语。县域本身发展的刚需乃其“原发性”动力。从国家层面而言,是国家治理的要求和目标;从县域政府本身而言,是因为其发展的需要,以权力清单的形式转变政府职能,来激励其有序发展。明确权力清单的性质,正确处理权力清单和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国家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

县域;县域法治;权力清单;依法行政


一、问题的提出

时至今日,依法行政虽然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但在依法行政直接面对民众生活的县域,构建法治政府,依然任重道远。让县域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各司其职,知晓权责范围和边界,是依法行政的前置性条件。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将法律规范进一步明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是县域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的可行性路径之一。

权力清单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将其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并通过图文、表格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限制权力滥用,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的一项规范性制度安排。政府权力清单的雏型初现、提出理念、得以实施,上升到中央层面,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再一次回溯地方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已经20年有余。权力清单从地方发明到写入中央的文件,从局部试验到全国推广,不是一个简单的权责分配流水单,而是一整套的制度体系设计。虽然,权力清单制度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各地区制定的清单在质量上参差不齐,在清单执行上也是良莠不齐,但是,其对县域法治进程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行,让县域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责进一步明晰,权力行使更加透明化和规范化,向法治政府迈出了新的台阶。

县域社会的稳健发展,是国家治理的蓄水池。推动县域社会的法治建设,增进县域政府的依法行政,推进县域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关键点就是要县域政府依法行政。作为法治建设的神经末梢的县域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将县政权力清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导引职能部门依法办事,至少是依法行政的可行性路径选择。

县域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功用,直面普罗大众的生活世界,承担着绝大多数的具体的行政服务和政策法令落实的功能,其拥有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直接关乎法治的进程。第一,要将国家、部委、省、市的政策法令落实到位;第二,要根据自身的地方性特性,合理构建机构设备、人员配置等具体性事物;第三,要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做出具体的方针政策,维护和增进辖区的发展。从宪法制度安排而言,县域政府只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无立法权。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其隶属的各级政府都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管辖,纠正抑或叫停某项具体的行政行为。这一系列的客观现象表明,县域政府的职能实现具有很强的政令执行性。

本文基本的论证逻辑是,权力清单制度首先在县域出现,并取得较好的实行效果,有客观的现实基础存在。面对幅员辽阔国家的治理,权力清单将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能够更高效地指引行政执法,推动政府职权部门各司其职,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可行性路径选择。但是,必须明确,依清单行政,并不是必然等同于依法行政,其只是对行政权力法律规定的一种明确和指引。基于此,必须明确权力清单的性质,正确处理权力清单和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推进地方法治的逐步完善和国家法治的最终实现。


二、县政权力清单存在的现实基础

为了弥补基层行政能力的不足,进一步规范其权力行使,权力清单制度是具有实践操作性和结果可预期性的理性选择。行政系统主动而为的自治控权是法治政府建设与依法行政原则践行的现实基础。在政治权力结构中,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方式是当下转型时期重要的制度变迁逻辑。自发于地方实践的权力清单,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在全国作为一项行政制度推广,正是依托于这一制度逻辑。以权力清单的方式,“自上而下”推进县域行政法治的进程也是县域治理与县域法治的主要制度逻辑。

(一)规范县政权力的关键所在

县域政府一方面服从上级政府的领导,另一方面也时时刻刻都在彰显其独立性的一面。其承担着县域公共事务的治理、公共资源的分配以及维护县域共同体利益的职责,享有调控和制约县域共同体的权力。在必要的时候,县域政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者为了维护本辖区的利益,类似“打法律擦边球”的事情发生在所难免,也在情理之中。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61条规定,县域政府对所辖县域内的所有事务都有一定的管辖权,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其对哪些具体公共事务具有管辖权,具有多大的管辖权。这使得县域政府在权力行使中有了趋利避害、自主选择执法的操作空间。比重过大的权力不仅容易造成政治生态环境的失衡,而且也极易造成权力资源的过度消耗,影响社会共同体秩序有效的运转。因此,进一步规范县域政府的权力,是实现县域政府依法行政、县域社会共同体秩序有效展开的首要前提。

权力清单制度下,尤其是像行政许可权、行政奖励权等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合理合法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省去行政工作流程的繁文缛节,规范行政裁量权,在程序上明确办理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具体问题,形成权力运行的闭环,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县域法治以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进为契机,促进县域政府的简政放权,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规范公权力运行,转变政府服务职能,推进法治进程。

虽然县域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有自主性的一面,但是自主性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予以必要的限制。以权力清单为指引,是满足县域社会地方性基础的客观所需,实现县域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办事的现实需求。

按照现在的立法技术,法律对事无巨细的社会现实做出明确规定,不具有现实的期待可能性。县域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既有法律规章制度,进行权责划分,制定符合自身行政实践的权力清单,是既有现实的客观需求。权力清单的具体落实,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县域政府自身的行为表现。其本质上是对自我功能性权力进行调整,是对权力的自我制约。

县政权力清单能否在真正意义上起到治理的效果,也只能依靠政府自身的执行力及其自我权力的约束欲。法治的价值核心是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通过制度化的规范得以实现,并呈现出一种程序化的社会秩序。政府按照自己的执政目的,实施一系列经济与政治的行政行为,拥有更多的权力,但是民众则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自由权利空间。政府希望支配更多的生产资源,但是民众则希望自己能够把控资源。政府希望以自己的意愿使用财政收入,但是民主希望能够监督抑或制约政府使用财政收入的整个过程。适度限定政府集权的程度与速度,对冲政府的执政过程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降低政府执政风险的重要途径。法治的核心是政治的法治化,把政治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将政府的一切政治活动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

权力清单不仅仅要满足政府部门权力的自我制约,同时也应该极力避免形式主义的发生。权力清单制度只是依法行政的第一步。以权力清单形式规范权力若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依旧无法实现行政法治。县政权力边界的清晰界定,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预防权力的不理性扩张,加强权力运行程序的公开透明,提高行政效率,强化监督问责,规范县政行政权力和责任义务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关键所在。在权力清单制度中,推进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明确政府的职能属性,做到权力和责任统一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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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