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县政执法的有效落实,做到权责统一。“县域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规范县域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严格规范行政责任,着力解决县域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坚决纠正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努力建立一个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县域行政执法体制。”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切实解决县政治理中所面临的技术性问题。“在不损害政府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前提下,保证社会组织、公民的权利得以全面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的权威要维持,但公民的权利也必须保护,否则,官民和谐的社会局面也难以形成。在强化县域治理的背景下,法治社会建设会取得长足进步,但也不能因此而影响国家能力的发挥。”改变目前的县域行政现况,需要自上而下的体制改革,也需要自下而上推进治理创新。完善县政权力清单制度,将县政权力机关的行政执法落实到实处。 法治首先要解决的是依法治公权,绝对不是依法治老百姓。法治受到威胁,大抵无外乎公权力机关和政府官员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等行为,破坏法治的进程。“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若法治建设有敌人,那这个敌人绝不可能是老百姓。法治并不是指法律本身对社会的维持和统治,而是指社会关系需要通过法律得以维持。法律之所以能得以信赖和执行,背后依仗的是权力。归根结底,法律之治是指人依法而治,并不排斥人在这个过程中的功用。作为理念的法律是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得以实现,最终还是得依靠人去执行。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若执法者没有正确的法治观念,一切制度设计都是徒然。当法律没有作出明确制度安排时,执法者根据自身正确的法治观念,依然能根据法治基本原则和理念,对事务作出妥善处理。 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的实现,关键在于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法治观,依法而治。法治这个概念通常针对的是可能拥有专断权力的国家和政府。究其原因,在法治之下,政府拥有超越性的权力,不加以制约,就会形成政府权力的专断。因此,限制政府权力的专断,就成了法治最通常的意义。“推进县域法治化建设,首要在推进程序法治建设,关键在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程序法治思维”。以权力清单制度为路径选择的县域法治进程,让法治在县域场域内进一步彰显,县域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逐步推进,对县域政府执法的落实和制约起到了切实的制度规范性作用。 实践已经证明,依清单行政是县域行政法治具体化的路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弥补了法律体系自身的不足,客观上起到了宣传普法的积极作用,也提升了行政人员的法治素养。 (三)依清单行政不能等同依法行政 虽然,对县政而言,能做到依清单行政已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但是,必须重申依清单行政不能等同依法行政。县政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以清单表格的形式,对特定行政事项的履行提供法律指向。县域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必须是国家制定法。在县政权力清单制度构造和依法行政的关系辨析中,应当理清权力清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权力清单不是制定法,其制定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条文。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的效力来源是法律,并非是权力清单。 第一,权力清单不是法律。权力清单制度不是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是政府内部的一项制度文件。权力清单是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协同其他权力部门共同制定的一项权责细化文件。县级政府不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县政权力清单的制定,并没有立法上的既定程序,是县域政府按照自身的现实发展、工作习惯、突出问题等实际需求自行决定的。权力清单的形式也多以图文和表格相结合的模式呈现,不具有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在清单制定过程中,会有法学专家和立法人士的参与,但在程序上普遍具有随意性。而且,县域政府会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清单范围,体现了较法律制度更宽泛的灵活性。以中央文件精神为导向,“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政权力清单只是对县域政府已有权力和责任的细化落实,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法律,不能在法律之外自行设定权力和责任分配。 第二,权力清单的依据是法律。县政权力清单在县域法治过程中享有显著地位的原因是,对县域政府职能部门而言,以权力清单的形式,明确其权力和责任,是有法可依的具体化路径。在县政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必然考虑到行政政策和上级政府文件的精神和总体方向。但是,按照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权力清单的依据只能是现行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解释所依据的是法律而非权力清单。县域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清单行政是按照清单的指引,去按图索骥适用法律。在正式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文书做出时,其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绝对不可能是依据权力清单表格。 第三,依法行政的渊源是法律。依法行政的法律效力来源是法律对权力部门的授权,表现形式就是依法办事。县政权力清单是对其职权部门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力和必须履行义务的一次整体复盘。一项好的权力清单制度,只需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区分各部门的权责,尽可能克服和避免行政的冗余。 县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是县域行政法治的可行路径选择,是实现县域法治的可能未来。权力清单制度对权力的运行,进行制度化构建,细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保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清单流程履行职责,提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和行政服务水平。清单之外无权力的前置条件是权力清单的准确和完备。虽然,作为文件制度的权力清单制度,不能等同于依法行政,但是对县政而言,拥有一份完备的权力清单,并且能按照清单行政,那将会对依法行政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余 论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已经决定了,“政府就不能是无限的,政府只有授权才是合法的”。规范县域政府的权力,强调其履行自身职责的关键是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进而对其权力进行明文限定。“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边界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不能高估人性的善,在权力和欲望面前,人是可能失去理性的,权力亦是如此。基于此,通过制度构建,合理限制权力,是行政法治的精神内核,是法治之治的本质要求。没有限制的权力会被滥用。有制约的权力如何杜绝腐败和滥用也是一个不能放松,时刻警惕的现实问题。在这个层面而言,构建有限政府,以权力清单的形式,明晰权力的边界,进一步将权力公之于众,有效约束县域政府权力,具有现实的行政法治意义。 正如《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言,“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的县域政府应当尽可能避免“他越是有权力,就越是拼命想取得权力;正因为他已经有了许多,所以要求占有一切”的弊端。县域行政法治的构建,关键是能够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规范政府的权力,树立权力的藩篱,构建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需要安置在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下,使其朝着民主目标运转。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需要有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配套,才能将政府对选民的负责、为选民服务的精神贯彻到行政工作的各个层次和各个环节。”法治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就是指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这是对政府行政权力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行政权力是在不断扩张的。行政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医疗体系、保护就业和教育公平等方面都发挥着行政职能。但是,也应该知晓,行政机构和编制是有限度的,不能一味地扩张,政府工作人员的知识也是有局限的。这一系列客观现象决定了行政职能必然会发展出新的行为样态。政府既要满足社会和民众的基本需求,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法律和制度上的责任。同时,政府也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保证政府职责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