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依法行政的具像化 权力清单制度是对行政法律体系的回溯。通过权力清单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法治实践不能忽视地方性的问题,不能仅仅寄托于一套完美的法律逻辑,应该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具体实践。在法律实践的世界里,法律规则的普适性存在地方性之中。在一项具体法律规则落地时,总表现出不同的地方属性和偏爱,由此自发地生成诸多具有县域特色的法治实践范本。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与一个地区的自然状态、风土人情、区域面积、地理环境、生活习性、民族品格、宗教信仰以及所处当下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等等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实践可能性的法律,只是文本中的法律,自然少了期待可能性,也就没有现实的意义。 从县域自身的客观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以及现实基础等多方因素,因地制宜细化权责,是县域行政法治的底层逻辑。法律规则不是被发明的,是被发现的。“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国家统一法制能够在县域社会里生根发芽,是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的体现,是法治的具像化。权力清单制度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将法律规则与具体的县域社会之间有效地契合。 县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对法律文本实践的一次重要检验。逻辑再完美的法律条文,若禁不起实践的检验,其意义也是值得商榷的。县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县域法治推进的自主性和合理性的体现,为县域法治进程提供了法理上的正当性。这也能够发挥县域法治的活力,保障县域政府在法治与治理过程中的比较优势,避免中央的过度制约导致县域社会的僵化。 中央集权体制之下,“政令自中央出”,“对任何区域性矛盾冲突中央政府均可插手,那么区域性矛盾必然要反映到中央政府,并常常以与中央政府冲突的形式出现”。然而“当中央政府针对区域性矛盾采取对策时,又常常引起连锁反应,牵动其他地区或领域”。在此体制下,可能会出现“中央集权的失控”以及“中央政府随时处于接踵而来的各类矛盾冲突和危机的中心”两个悖论。县政权力清单直面中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尊重地方自主性纳入法治的范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进一步塑造法律规范体系。这或许是县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规范意义。 政府之治并非一直是理性的过程,其有自身利益的局限性。若政府一味地因为利益驱使,扩充权力,那么政府绝对会成为一个大政府。扭转此类行为的发生,应从“大政府—小社会”变成“大社会—小政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明确权力的边界,不染指自身职权之外的事务,管理好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这应该是迈向法治政府的理性境界。第一,权力清单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权力运行的范围和边界。第二,整合行政权力。第三,梳理并清理行政权力。第四,提升政府执行能力,提高服务意识。第五,充分考虑辖区的区域特性。第六,政府权力应该接受人民监督。以权力清单为法律指引,指导县域政府及其职权部门按照法律办事,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发挥法治活力。 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功用之一,就是规范政府的权责,使法律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县域政府各部门往往对一项有利的事项,总能找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争相获取权力。对于责任性、义务性较强的事项,县域政府的职能部门往往会存在互相推诿的想象。长此以往,必然会人为制造出很多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权力清单制度是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做出组织性的原则划分,将具体的行政权力事项,以清单列举的形式,进行一一罗列,具体落实到实处。对县域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清单之外无权力,是法治实践的第一步台阶。 (二)精进法治素养的明细化 县政权力清单的落实过程,也是法治宣传和普法的过程。在长三角地区的发达县域,市场经济相对活跃,权利意识较为彰显,民众的法治思维、法律意识往往高于政府。这也会倒逼县域政府行政法治的进程。作为百强县之首的江苏昆山率先提出县域法治、法治昆山,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县政在行政执法体系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功用,表现出很强的执行性。县政处在法治的最前沿,直面社会基础,直接关乎法治和国家的权威,关乎法律政策的落实,直接和国家法治进程挂钩。 一直以来,推行政府改革,适应转型时期社会发展,促进县域的发展是所有县域政府努力的方向和愿景。县政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观念认知—具体实践、治理目标—公共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池。自上而下的推进法治进程,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路径。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县域基层社会共同体成员在市场经济的洗礼过程中,法律意识在不断地提升,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思维也在进一步形成,并提出了新的法治实践要求。在法律实践中,人永远是主体。实践出真知,法律的生命在实践,不在逻辑。 虽然郡县治则天下安,县域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但是,绝大多数的县域社会在国家治理中是默默无闻的存在。权力清单制度在县政中的实践,让县域共同体成员能够进一步了解县政的运行模式,将权力规范体系公布于众,是一次重要的普法宣传活动。在短时间内,随着民众权利的觉醒,会造成对县政执法的不顺畅,会给政府“制造麻烦”。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县域,随着清单制度的推行,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数量大幅度上升。这无疑给县域政府的工作带来了压力。但是,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塑造政府的法治意识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民众的法治素养。从长远看,这对提升县域整体的法治素养,推进县域法治的进程,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在县域社会共同体内部,法治的需求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面对时下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矛盾的凸显,民众法治权利意识是逐渐提升的。尊重地方性的法治实践,就显得尤其重要。“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开始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政府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依靠对资源的垄断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控制能力与治理体系近乎崩溃。”法治视野下的县域治理,最终面向的是普通大众的现实生活。“法治的要求具有很多普适性的内容,法治的理论往往只是地方性的经验。”自上而下的推进法治进程固然重要,但是,自下而上的法治进程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伴随着权力清单制度运行的法治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具体运行,起到了对法治的去魅作用,弥补了地方法治进程的不足。 县政权力清单制度能得到有效落实需要有具体的执行者付诸实践。社会转型中,不能排除县域政府自利的局限性,但是也应该看到其自我革新的勇气,行政执法职责逐渐规范、公共服务水平逐渐提升,是县域法治与治理已形成的基础。因为,在自上而下推进法治的进程中,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在逐渐增强,现代化的意识也逐渐深入其生产生活。这也从反方向来激励县域政府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当下,经常在基层公务员的表达中听到的“基层工作难干”,“麻烦事儿太多”,“老百姓不好管”等等,也正是如此,在县域场域内,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需要政府转变职能,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县域政府落实政策制度、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表现出自主性的一面。但是,也应当认识到,这种自主性的展现是根植于县域社会环境之中的。社会发展是个动态的系统工程,其长期有序存在是多方力量合力的结果。随着县域社会的发展,民众的现实需要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县域政府也在这个环境中,及时调整行政方式,适应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