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权力清单的推行,强调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即县域政府在行政法治过程中,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各级政府全面清理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明确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只是解决了政府权力边界的问题。如何确保政府在制度规范的范围内,既要积极有效作为,又要避免消极乱作为,是现实命题。在此强调政府有限性的目的是,保证政府权力能够按照既定法律秩序和程序得以实现,确保权力能够得到公正、有效地运行。
第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县域政府一方面通过权力清单,简化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增进县域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尽可能多保留些权力,少承担些责任,实现政府利益的最大化。这中间自然会涉及到政府自身利益的取舍博弈问题。县域政府的权力来自政治与法律的双重权威,其行政形象,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县域行政法治建设,事关国计民生,势在必行。按照现有体制安排,以权力清单的方式,推进县域行政法治的具体落实端赖于其自身的自律,即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
第三,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构建法治政府的起点。一方面,为了规定政府权力边界;另一方面,在确立政府权力范围之前提下,能够更好地履行行政职权。权力清单的制定应该有宏观的格局,不能以此为时机,以改革创新之名,实施局部利益最大化之私。否则对县域法治进程的破坏将是致命性的。推进县域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县域体制改革,是县域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县域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继续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构建服务型的政府。县政改革是为了转变政府的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以期适应县域社会的发展,达到县域社会的有序长存。
县域政府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并形成良好的权力清单机制,从国家层面而言,是国家治理的要求和目标;从县域政府本身而言,是县政发展的需要,以权力清单的形式转变县域政府职能,来激励县域有序发展。归根结底,县域本身发展的刚需乃是县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原发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