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行政法治的实践范式:“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治理机制与效能提升 李露雅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
[摘 要]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党和国家在推进我国行政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深化政府整体性治理变革的重大举措。全面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具有深刻的理论逻辑、政治逻辑和技术逻辑,它呈现出行政法治的演进脉络,从恪守“形式合规”与“程序本位”的传统范式向拥抱“数据智能”“算法正义”与“整体政府”的现代范式转换。政府在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过程中形成了以方式—职权—程序为表现的三维立体治理机制,将对“高效”的评价标准建立在民众获得感之上。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高效办成一件事”如何能兼顾办成的“效率”与“民本”的法治价值。新范式下“高效办成一件事”所秉持的法治原则不再仅是约束数字行政的外在框架,而是应内嵌于数字行政运行的全过程,通过创设“技术性正当程序”,将保障公民权利与满足公民需求作为实现行政法治的元价值,通过构建更具主动性、更具包容性、更能保障公民尊严和权利的数字法治政府,实现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关键词] “高效办成一件事”;行政法治;政务服务;行政效能;数字行政 在数字行政的浪潮之中,法治的终极关怀应是公民的权利和福祉。“以人民为中心”法治价值的实施始终贯穿于“高效办成一件事”行政改革的全过程。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亦提出“服务效能大幅提升”的工作目标。各地区各部门以政务平台建设为切入口,积极优化政务服务,着力提升行政效能。于2020年1月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全面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指导意见》,首次正式提出“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2024年1月,国务院基于上海经验,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将其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同时,《指导意见》将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作为改革的落脚点,提出要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领域和范围,让更多的政务服务优质高效、公平普惠、智慧便捷、泛在可及。 对此,学界立足于管理学、政治学的视角,形成了两种研究路径:一是阐释型研究,以“高效办成一件事”本身为研究对象,阐释其内涵、价值、属性、逻辑、核心要素、运行结构等;二是切入型研究,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切入点,对政府绩效、数字治理、部门联动等与之相关的研究对象展开分析。既有研究局限于改革的内部要素,忽视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因此,在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同时,应深刻理解其法治根源,充分认识其治理机制与法治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应对改革推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挑战,防范“效率”对“权利”的侵蚀,确保数字行政的法治底色和人民立场,进而真正达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
一、生成逻辑:行政法治驱动下的治理范式变革 “高效办成一件事”以公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一件件具体“事”(如开办企业、退休养老、子女上学等)为中心,反向要求政府通过数字平台、依托数字技术,按照“需求导向—场景驱动—部门联动—高效办理”的路径整合资源、再造流程。这在法律上表现为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行政程序的数字再造和跨部门线上协同的法定义务化,要求法律授权和支持这种以“一件事”为单位的流程整合,并为这种新型协同模式设定权力边界和责任规则。“高效办成一件事”带来的是数字行政和行政法治的根本性融合,打破依赖传统科层制建立起来的封闭式碎片化治理系统,创造多元主体参与的开放式整体性治理生态局面。 (一)理论逻辑:从科层制政府到整体性政府 整体性治理是一种以公民需求和服务结果为导向,依托数字技术整合公共服务功能,实现行政机关协同运作的治理模式。“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国家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一项重大举措,本质上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向度,通过行政技术的更新,再造行政程序并优化行政职权配置,进而驱动行政组织结构性调整的一次治理模式改革。 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理论对行政主体的研究主要基于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科层制理论,因此行政主体的权力配置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呈现出显著的职权部门化特征,形成了部门分散管理模式。但随着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化,以科层制为基础的行政主体逐渐无法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九龙治水”的缺陷愈加明显。20世纪末,理论界开始检讨科层制的弊端。针对科层制行政组织功能分散、低效的问题,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在其经典著作《整体政府》中提出了整体政府理论。它是一种以满足公民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导向,以跨部门协作为标志,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组织设计理论。作为一种为解决公共服务碎片化与低效能问题而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方案,整体政府理论被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引入行政组织改革之中。 21世纪初,整体政府理论传入我国,迅速引起理论界的关注。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推广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整体政府理念”正式进入国家改革的视野。伴随地方改革实践的扩展,作为建基于公共行政的学科,行政法学理论获得了新发展,尤其是行政组织法理论出现了新的内容,突出了行政主体的整体性。一是主张整合机构,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形成统一行使管辖权的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和重叠,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标。二是主张整合功能,在不打破专业分工的基础上集中关联职能,加强部门协作和权力衔接,从而改变组织独立性导致的行政权力离散状态,实现无缝隙提供服务。三是主张整合平台,建立统一的行政服务平台,以改变行政服务方式和流程,为实现以行政部门为中心向以公民需求为中心转移提供条件。行政组织法理论的更新为“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全面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加快了我国整体性治理变革的步伐。 从政策实施的内容来看,“高效办成一件事”是在行政组织法新理论的引导下开展的一场创新实践,具有鲜明的整体性特征。首先,“高效办成一件事”从服务整体性的角度构建集成化的行政服务体系,通过匹配服务事项与服务场景,回应公民的高频服务需求,并推动“一件事”逐步向“一类事”发展。其次,“高效办成一件事”从组织整体性的角度构建协同化的行政组织体系,通过整合行政职能与再造行政程序,增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能力。最后,“高效办成一件事”从技术整体性的角度构建智能化的行政技术体系,通过共享政务数据、应用数字技术,为服务集成化、组织协同化创造条件。 (二)政治逻辑:从以权为本到以民为本 传统的行政法治理论曾经历了管理论和控权论两个阶段。在管理论思想占主流的时期,行政组织的设计聚焦于维护行政权力的行使,将行政活动视为管理社会公众的权威行为,将行政过程简化为政府发布命令、公民服从命令的过程。在管理论主导下,权力的行使片面地注重行政效率而忽视了对公民权利的公平保障。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控权论思想逐渐占据主流地位,行政组织的设计亦随之将重心转向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试图通过严格限制行政活动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在控权论主导下,行政权力虽然受到行政实体规范与行政程序规范的严格控制,减少了权力滥用的风险,却也造成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灵活性和积极性,在公民需求日益多样的发展背景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愈显捉襟见肘。概括而言,管理论和控权论都始终着眼于以行政权力为中心,将行政法治的作用力直接施加在行政权的收放上,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上。因此,无论是管理论还是控权论,都难以更好地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一场将行政法治直接作用于公民权利的行政改革。《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把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作为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落脚点。自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提到“获得感”以来,“获得感”已成为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中经常提及的重要概念。它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根本宗旨的鲜明体现,亦是衡量国家治理成效的标尺之一。 获得感是个体在改革过程与结果中享有的物质获益、精神愉悦以及在实现个体权利与尊严方面得到的满足,在根本上源于个体生存权、参与权与发展权等权利的实现。它以公平发展为前提,以民生福祉为重心,以权利实现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获得感的关系,构成了现代“良法善治”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命题。二者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深刻的辩证统一与相互建构关系:公民权利是获得感的制度性根基与实现前提,而获得感则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实效性呈现与终极检验。这一关系揭示了从抽象法律文本到具体民生福祉的转化逻辑,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衡量尺度。 首先,公民权利体系为获得感的产生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规范性基础与稳定性预期。从法哲学视角看,现代法治将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与需求(如生命、安全、自由、财产)从自然权利的道德诉求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定公民权利。这一转化过程,使个体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从一种不确定的主观愿望转变为受法律保护的、可期待的正当利益。例如,宪法与法律对财产权的确认,使公民能够安心地积累财富、进行交易,从而产生稳定的“物质获得感”;对劳动权的保障,使个人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报酬与尊严,奠定获得感的核心基础。没有这一权利框架,个体的福祉将处于随时可能被剥夺的脆弱状态,真正的、可持续的获得感便无从谈起。因此,公民权利构成了获得感得以萌生和维系的“制度性环境”与“可能性空间”。 其次,获得感的强弱是检验公民权利从“应然”走向“实然”、从“形式”走向“实质”的最终标尺。法律文本中的权利宣告若不能有效转化为民众可感知、可享有的现实利益,那么这种权利便是空洞的。获得感作为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受益体验,精准捕捉了权利实现的“实效”维度。它关注的不仅是权利在法律上是否存在,更是该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可及、可行、可被有效救济。当公民的受教育权能通过公平的教育资源分配实际兑现时,当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能在公共决策中得到真实尊重时,当公民在权利受损时能通过便捷公正的司法渠道获得救济时,一种深刻的、关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便会油然而生。这种获得感超越了短期的物质满足,升华为对法律权威的信赖和对制度公正的认同,构成了政治合法性的坚实社会心理基础。 进而论之,公民权利通过多层次、系统性的作用路径,共同塑造和提升民众的获得感。其一,基础性权利保障筑牢获得感的“安全基石”。生命权、健康权、人身安全权与财产权构成了生存与发展的底线,其有效保障直接产生最基本的安全获得感。其二,参与性权利赋能获得感的“实现过程”。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允许公民从被动的权利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治理参与者。在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有效参与,能带来强烈的过程性获得感与主体尊严,其价值不亚于最终的物质结果。其三,救济性权利兜底获得感的“失落的底线”。申诉权、诉讼权与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确保了权利在受损时能够得到修复。这种“正义被伸张”的体验,是恢复和维系社会信任与个人安全感的最后防线,也是最深刻的获得感之一。其四,发展性权利拓宽获得感的“上升通道”。受教育权、文化权利与社会保障权,旨在保障机会公平与抵御社会风险,它们赋予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以“希望感”,即通过自身努力可以改善处境、实现人生价值的长期预期,这是可持续获得感的源泉。 (三)技术逻辑:从经验化技术到数字化技术 “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改革实践,远不止于政务服务的流程优化,其深层意蕴在于引领了一场政府行政技术的范式变革。这场变革的核心,是推动行政技术从依赖个体经验与层级节制的经验化技术,全面迈向基于数据驱动与系统集成的数字化技术。这一转型并非简单的工具迭代,而是实现数字法治政府“权威高效”“智能高效”总目标的必然路径,它深刻地重构着政府的职能体系、运行逻辑与价值内核,是建设服务型数字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 传统科层制政府运作依赖于一套典型的经验化技术。这套技术体系的核心是公务员个体的专业知识、判断力以及存在于非正式沟通与内部备忘录中的协调机制。其决策过程往往依赖于个人或局部团队的“经验库”,其执行效能高度依赖于执行者的责任心与能力,其协同合作则建立在会议、文书流转与人际关系之上。这种技术形态在复杂的治理环境中暴露出其固有局限:首先,它导致行政裁量的不透明与不确定性。相似的案件,因执法人员不同可能产生迥异的结果,损害了行政的公平性与可预期性。其次,它形成了坚固的“部门协同壁垒”。职能的条块分割使得数据与业务被禁锢于各自为政的“孤岛”中,任何跨部门的流程都需付出高昂的协调成本,导致“政出多门”与整体效能的耗散。 为了克服经验化行政技术的结构性弊端,法治政府建设将“高效”内化为其基本特征与核心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建立“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更进一步将“智能高效”“人民满意”确立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这里的“高效”,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内部的“办事速度”,而是一个蕴含了法治价值的复合概念,它意味着行政系统整体运行的协同性、可预见性、响应性与透明度。实现这一更高阶的“高效”,仅靠强化纪律、优化人员管理等在经验化技术框架内修修补补已难以为继,必须寻求技术范式的根本性突破。数字技术的兴起,恰恰为这一突破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使政府得以超越个体经验的局限,构建一个系统化、标准化、数据化的新型治理架构。 同时,“高效办成一件事”还重塑了政府的行政职能体系,改变了数字治理架构。《实施纲要》将“运行高效”作为评价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成效的核心标尺。“高效办成一件事”正是将这一抽象标准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改革枢纽,它通过数字化技术,从以下三个维度对政府职能体系进行了深度重塑: 其一,以“数据化建模”明晰权责,奠定协同之基。在经验化技术下,部门间的权责边界往往依赖于法律法规文本和历史惯例,存在大量模糊与重叠地带。依托《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通过系统性编制并动态更新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垂直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清单,完成了一项奠基性的工作:它将隐性的、文本化的部门职责与协作关系转化为显性、结构化、可被计算机系统识别与执行的数据规则。这个过程,实质上是对政府职能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数据化建模”。例如,在办理“企业开办”这件事中,明确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社各部门分别需提供哪些数据项、履行何种校验职责,以及业务流程的先后逻辑。这从技术源头上强制性地厘清了职责关系,为跨部门协作提供了清晰无误的“数据说明书”,使“权责协同”从一种软性要求变为硬性的技术约束。 其二,以“流程再造”驱动整合,实现整体性政府。在清单厘清权责的基础上,“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利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平台,对传统的碎片化流程进行革命性的“再造”。诸如“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改革,绝非简单地将各个部门的线下窗口在物理或虚拟空间中进行“拼盘”式集中。其精髓在于,通过统一的中台和数据总线,强制性地打通部门壁垒,将原本串联、分散的审批环节,重构为并联、集成的统一流程。申请人只需提交一次材料,后台数据便按预设规则流转,并行处理。这不仅极大提升了效率,更在组织形态上推动了从“部门政府”向“整体政府”的深刻转变。数字化技术在此扮演了协同架构师的角色,它通过技术刚性,确保了《实施纲要》所倡导的“增强政府协同性和整体性”从理念走向现实,实现了行政效能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其三,数字技术的应用,其意义远不止于“将更多服务事项纳入线上办理”。在更深层次上,它构建了一个统一、标准、全程留痕的行政活动环境。涉及“一件事”办理的所有行政操作都被转化为数据记录,这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了可追踪、可审计的技术路径。政务数据的依法有序共享,不仅提升了运行效率,更关键的是通过规范数据流来重塑和规范业务流,确保行政行为在数据的“阳光”下运行,为全方位的监督问责提供了可能。
二、治理机制:数字赋能、程序再造与职权协同的三维互动 奥利弗·威廉姆森将治理机制定义为制度,认为治理机制的核心问题是系统运转所需的成本。由此观点来观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治理机制,发现其是通过行政方式数字化、行政程序精简化和行政职权协同化三个维度的立体互动,构建了一个旨在显著降低行政过程中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三维治理框架。这一框架不仅体现了工具理性的革新,更蕴含着价值理性的重构。 (一)行政方式之维:数字行政的双向效应及其法治调适 行政方式的数字化转型构成了“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效能的底层逻辑与技术基础。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审视,这一转型远非简单的技术工具替代,而是对行政活动本质的深刻重塑。数字技术通过重构政务服务的时间、空间与信息维度,为行政效能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全新的范式。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对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履职方式与能力、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互动关系等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就高度重视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党的重要文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对数字技术与行政权力的融合建设展开了全方位布局与顶层设计。在《实施纲要》正式提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概念后,数字平台建设、数据共享建设和“互联网+”成为数字化行政的焦点。随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针对政务服务领域的数字化行政作出了规划,明确提出了政务服务与数字技术融合的具体方案。 随着“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全面推行,数字技术应用在政务服务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行政方式的数字化转型使政务服务呈现出三个新特征:一是政务服务的空间由分散转变为集中,二是政务服务的场景由线下转变为线上线下相结合,三是政务服务的方法由人工转变为智能。这意味着数字行政方式产生了正向的效应,其有助于解决传统科层制结构下政务系统在实际运行中流程碎片化、管理碎片化等问题,将行政机关从繁重的行政任务中解放出来,改变单纯依靠人力投入解决问题的做法。概言之,即是有效减少了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中的行政负担。行政负担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相对人在政策实施中出现了“负重”的感受,包括学习成本(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服务事项之前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有关公共服务的详细信息,如服务的性质及内容、申请所需条件及文件要求、申请方式等)、服从成本(行政相对人在事项办理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的其他要求填写、提交各种文件材料)、心理成本(一切使行政相对人感到焦虑、耻辱、自主性丧失或压力的规定或官僚行为,如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协商导致的焦虑、面对面申请贫困补助的耻辱感等)。研究表明,数字技术在政务服务中的广泛应用的确可以因为时间、空间上的便利以及沟通渠道的畅通减少行政负担。在此基础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加持,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个案正义”理念,即通过数据分析可以较为精准地识别行政相对人的需求,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对行政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质疑。 这些技术创新共同推动了政务服务从分散到集中、从线下到线上线下结合、从人工到智能的根本性转变。从行政负担理论视角分析,这种转变显著减轻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三重成本:学习成本因流程透明化而降低,服从成本因材料精简而减少,心理成本因沟通顺畅而缓解。 然而,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与行政法治基本原则的深刻张力。这种张力首先体现在合法性层面,表现为从“法律保留”向“技术保留”的潜在偏移。当技术开发者将法律条文中的裁量空间转化为“是/否”的二元代码时,实质上是由技术开发者行使了对法律的“解释权”。解释权力从有权主体向无权主体的转移,可能导致法律目的被技术逻辑所替代,民众可能会因此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更有甚者,数字系统对形式要件的过分侧重可能导致从行政活动从“实质合法”向“形式合法”退化。系统可能因微小的格式不符而驳回本质上符合法律实质要求的申请,使得行政决定在保持形式合法性的同时丧失了实质合法性。 在程序正义层面,数字技术的应用同样面临严峻的理论挑战。算法的“黑箱”特性侵蚀了程序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公民往往只能收到自动化决定的结果而无法理解其推理过程,这不仅违背了传统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原则,更在深层次上动摇了“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将公民从程序的“参与者”降格为“被动接受者”,削弱了程序本应具备的沟通理性与尊严价值。 这些风险表明,数字行政方式的效能增益必须建立在与合法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持续调适基础上。理论上的解决之道在于构建“技术性正当程序”框架,通过对算法透明度、人工介入权和救济保障等制度的设计,在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效率红利的同时,确保行政法治的核心价值得到坚守。 (二)行政程序之维:流程再造实现效率和公正的平衡 行政程序的重构在“高效办成一件事”治理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既是数字技术与职权配置的联结纽带,也是实现行政效能提升的关键环节。从行政法学理论演进的角度审视,这一重构标志着从传统“程序本位主义”向“功能主义程序观”的转变。 一直以来,效率与公正都是行政程序追求的价值。这一方面是因为无序运作的行政权力将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增加公共利益维护的成本,降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效益。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低成本、高效益,需要利用行政程序为行政权力的运作指明时间、方法、步骤、顺序等。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行政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不受规则约束的权力势必会不断膨胀进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需要实体规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给行政机关划定权力边界,也需要程序规则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防止行政机关利用优越地位挤压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确保行政的公正性。效率与公正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公正本身也需要高效。公民不仅期望行政机关最终能够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且期待行政机关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时间内保障其合法权益。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加强双方合作,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保障行政公正。所以,行政程序对效率的追求本身也是对公正的维护。 为了实现提升行政效能的目标,“高效办成一件事”对服务事项办理的具体流程进行了革命性再造,系统重构了部门内部行政程序和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行政程序,以实现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从而降低行政活动的成本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实现的成本,提升行政效能。“高效办成一件事”对行政程序的重构集中体现在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和审查环节,主要的做法是加强程序集中、程序简化、程序统一。首先,加强申请受理程序和审查程序的集中合并。在申请阶段实行线下“只进一门”、线上“一网通办”,扩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和办理事项覆盖范围,推动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在审查阶段开展并联审批、联合评审、联合验收。其次,加强申请程序和审查程序的简化。在申请环节,可以有条件的免交或后补申请材料,实行“免申即享”,为企业和群众自动生成申请材料;在审查环节,可以有条件豁免或后置实质性审查。最后,加强程序统一。编制集成办理“一件事”工作指引和办事指南,制定完善政务平台、政务中心、政务热线运行的标准,完善跨区域办事操作规程,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间等程序要素进行统一。通过程序集中、程序简化、程序统一,政务服务的工作方式实现了由串联向并联、由分散向集成、由文件传递向数据共享的方式转变,形成了以问题诊断为基础、以问题解决为宗旨的行政程序模式。 行政程序对行政效能的提升主要是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产生作用,合理的行政程序即是对程序的基本要素——时间、步骤、顺序、方法——作出合理配置,从而减少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时间成本与物质消耗。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中,程序集中可以减少申请程序和受理程序的适用次数以及申请受理所使用的各种材料,避免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大量重复适用申请、受理程序导致时间耗费;审查程序的集中也可以使待审查事项不必因线性传递产生的先后顺序导致行政机关的时间闲置,缩短行政相对人的等待时间。程序简化可以降低行政相对人实现权利的门槛,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步骤和工作量,将行政机关的监管压力分散到事中事后阶段,提升监管的整体效果。程序统一可以规范行政程序的适用,避免不同行政机关因程序适用的混乱导致时间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以及因程序适用差异导致行政相对人被不平等对待。同时,统一的程序还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减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摩擦。 (三)行政职权之维:通过协同配置建构整体性治理体系 行政职权的合理配置构成“高效办成一件事”有效运行的权力基础与组织保障,是其治理机制中最具制度创新意义的维度。“高效办成一件事”通过整合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为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的行政协同奠定基础,让行政协同高效运作成为可能。从行政组织法理论发展的视角审视,这一变革标志着从传统“部门行政”向“整体行政”的范式转换。 传统的部门分散管理模式建立在韦伯式科层制理论基础上,其核心特征是通过专业分工提升行政效率。然而,随着公共事务复杂性的急剧增加,这种模式固有的权责壁垒和协调困境已成为提升行政效能的主要制度性障碍。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传统科层制模式下部门间的协商、信息传递的失真以及决策执行的反复都会带来高额交易成本。这些成本最终转化为行政效能的制度性损耗。 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中,合理配置行政职权的途径具体而言有二。一是完善政务中心建设,调整行政职权在行政过程中的配置模式,由分散模式改为集中模式,降低分散式行政导致的行政负担,从而提升行政效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源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首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行政许可的集中办理。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划,并提出“逐步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的要求。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逐步覆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各种依申请的事项。当前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实现服务事项全部集成处理,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所有政务服务事项都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这意味着更多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权将由原本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转移到政务服务中心,原行政机关不再具有单独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的职权。政务服务中心具有集中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的职权,可以整合行政资源与数据信息,实现对行政活动过程与结果的协调管理、监督指导,相比于单独办理效率更高,因而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的行政职权进一步得到合理配置,行政效能得到提升。 二是实行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实现行政职权与行政场景的适配,减少权责交叉导致的行政冲突,增加行政的协同性,从而降低行政负担、提升行政效能。《指导意见》施行后,国务院先后公布了《“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通过明确“一件事”中不同政务服务事项所对应的行政机关,划定不同行政机关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中的权力和责任。在此之前,为理顺行政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使各行政部门协同高效地运行,《实施纲要》已经提出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以推动各级行政部门“高效履职尽责”。两相比较可知,“高效办成一件事”采用的高频服务清单管理闭环优化机制实际上就是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在政务服务领域的翻版,重点事项清单本质上就是以事项为中心编制的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包括“一件事指导意见中”涉及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垂直管理系统对接清单”,都是权责清单制度的场景化应用。 合理的行政职权配置是良好地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只有明确了行政职权,理顺了权责关系,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好行政职能,发挥出服务型政府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在清楚地认识到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意义以及实行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的本质后,就可以理解“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行政效能的机理是以集中办理和清单明列的方式合理配置各个行政机关在“一件事”中的行政职权,明确各自的职权边界,理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责关系,进而在政务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将行政机关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政务服务职能变为可能。这也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要通过科学调整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行政职能、理顺行政部门职责关系推进机构协同高效的道理。 综上,三维治理机制的内在逻辑与理论创新已完整呈现:数字化的行政方式为解决传统行政的效能瓶颈提供了技术可能,其理论挑战促使行政法理论创新发展;精简统一的行政程序通过流程再造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推动了程序理论的功能主义转向;而协同化的职权配置则为前两者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保障,重构了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基础。三者相互依存、彼此强化,共同构成了“高效办成一件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的完整理论框架。
三、效能保障:“办成”之上的权利保障与正当程序的多重耦合 “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中国“放管服”改革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抓手,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聚焦于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实现了行政流程的“物理性”提速。然而,在数字化、智能化行政日益普及的当下,单纯的“快”已不足以定义“好”的行政服务。当算法“黑箱”开始替代部分人工判断,行政服务的落实面临新的法治挑战:如何确保自动化决策的公平与准确?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守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程序正义?面对政务服务变革带来的法治挑战,应当紧扣改革的规范向度和程序向度,将法律作为保障改革的前提,将程序作为保障改革的手段,推动改革从“单向提速”向“质效兼优”转换。 (一)规范向度:以法律保障为前提 随着数字化行政的快速发展,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从传统“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二元关系转变为“行政机关—数字平台—行政相对人”三元关系,数字平台成为行政活动的中介体,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不再需要频繁地面对行政机关,而是更多地面对数字平台。在这样的环境下,“高效办成一件事”对政务服务中行政活动的程序进行简化、集中。在有助于降低办事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时,也会产生行政过程公开性、参与性、互动性、灵活性降低的风险,对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陈述权等一系列权利造成侵害。例如,当行政机关从系统中自动调取的数据资料存在错误而作出行政决定时,行政相对人可能并不知情,即便知情也无法事先参与更正。再如,当行政机关在政务系统上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结果只能行审查之行为时,由于系统运行规则的预设性,其无法灵活处理存在细微差别的个案,行政相对人也无法在此过程中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可能会造成“一件事”需要反复申请、反复退回的情形。 传统的“高效”观往往侧重于流程的线性压缩与耗时的最小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供给侧”的效能观。然而,若一个行政流程虽在线上秒速完成,却因算法模型的隐性偏见而错误驳回了合格申请,或因规则不透明导致申请人反复试错、申诉无门,那么从社会总成本与公民实际获得感的角度看,这种“高效”是脆弱的,甚至是负效的。它可能导致“一错到底”的系统性风险,侵蚀政府的公信力,并让弱势群体在数字鸿沟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首先需要从规范建设层面划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活动界限,明确行政活动的具体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行政法治应以建成法治政府为重要目标,以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重要前提,以建立和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为重要手段。先有良法,才有善治,行政法治的前提是有良法可依。要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从办成到办好,就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不断提高政务服务领域立法的质量。《指导意见》已提出,要强化政务服务的制度供给,加强国家层面政务服务领域立法研究。如今数字化行政已是大势所趋,数字技术与行政活动的融合广度、深度必将日益增加。所以当前立法亟须回答的问题是行政活动数字化的合理范围,只有从立法上回答好这个问题,才能确保数字技术的应用受到行政法治的约束,确保“高效办成一件事”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推进的正当性。 无论数字技术的工具价值有多高,它始终只是一种实现法治价值与目标的手段。所以,数字技术的应用必须受到行政法治的约束,具有行政正当性,不能为了追求工具价值的实现而偏离行政法治的方向,颠倒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理论认为,具有正当性的行政活动一般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二是具备科学的结果,三是民主参与的过程。然而将数字技术嵌入行政活动中会产生两方面的缺陷,导致行政活动对数字技术的应用存在正当性挑战。 首先,就形式合法而言,数字技术的运作逻辑受限于技术开发者的法治素养,可能会异化法律实施,导致行政活动一定程度上丧失形式合法的正当性。数字技术的运作逻辑,深受开发者主观认知的影响。当技术开发者的法治素养存在欠缺时,即他们对法律的原则、精神、程序正义及裁量空间的复杂性与人文关怀理解不足时,其所设计的系统便可能将这种“浅层法治观”甚至“非法治理念”固化到代码之中,导致技术的运作逻辑与法律的应然逻辑发生偏离,从而异化法律实施。异化过程具体表现为:系统会将复杂的、需要情境化判断的法律规则简化为僵化、单一的“是/否”二进制指令;将行政机关本应审慎行使的裁量权转变为无法变通的自动化输出。最终,行政活动虽然在表面上严格遵循了预设的“数字程序”,但其内核可能已经背离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个案公正的初衷。这种仅具备形式合法性(程序由机器严格执行)而丧失实质合法性(结果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行政活动,便构成了一种“合法性的丧失”。它披着技术正确的外衣,却行损害公民权益、扭曲法律本意之实,最终侵蚀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其次,就民主过程而言,数字技术的“逻辑隐层”和“数据壁垒”阻碍了公民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等民主权利的实现,导致行政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民主过程的正当性。因此,数字技术并不适合应用于一切行政活动,在行政机关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某一行政活动前应当接受正当性的检验。 对于行政活动应用数字技术的正当性检验,立法上可以按照“程序—实体”的标准区分数字技术的应用深度,再基于数字技术的应用深度,判断数字技术可以适用的范围。具体而言,首先是按照“程序—实体”的标准区分数字技术的应用深度,将数字技术的应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粹程序层面的数字化,如网上系统申请、终端设备送达等应用。此类技术应用或不涉及行政决定的作出,或仍然是由人工作出行政决定,数字技术并不影响行政活动的实际结果。第二类是在程序数字化的基础上加入实体数字化,但此种实体层面的数字化对数字技术的应用只是形式上的,即虽然行政决定是由数字系统审查作出,但审查和决定的逻辑仍然是预先设计嵌入到系统中的人工逻辑。第三类同样是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数字化,但此种实体层面的数字化对数字技术的应用已经达到实质化应用,即行政决定完全是由数字系统根据自身逻辑作出判断,完全没有人工介入。然后,在前述分类的基础上,对于第一类应用,几乎可以毫无限制地适用于一切行政活动。对于第二和第三类应用,则需要根据行政活动的确定性、难易程度、裁量空间、行为性质和权利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二)程序向度:以程序保障为手段 为充分应对政务服务程序集成化变革趋势给传统行政程序带来的挑战,需要革新行政程序的机制设计,以回应数字化行政对程序正义的呼唤,使规范建设落到实处。要真正实现程序上的效能提升,行政程序必须包含透明、准确、负责、参与、公平等价值取向,这正是“技术性正当程序”的核心要义———它要求自动化决策系统必须保障个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与获得有意义人工复审的权利。技术性正当程序对传统行政程序设计的革新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要求公开数字系统的技术原理,让普通公民也可以理解系统运作的过程。二是要求数字系统从选购、安装、使用、维护到评估全过程受到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畅通公众在每个环节的参与渠道。三是要求任何以数字系统的判断结果为事实依据的行政决定,在正式作出决定前都应当详细告知行政相对人。四是要求无论人工智能进化到何种程度,数字系统都应当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直接互动提供空间。五是要求行政机关妥善保存可以反映数字系统自动运行与人工操作状况的原始数据。六是要求即使数字系统已经具有极高的精准性,也应当保留人工审查机制。按照以上六个方面的要求完善政务服务程序设置,或可消解数字化背景下政务服务程序集成化带来的法治挑战。 在完善政务服务程序本身的同时,还可以采取引入辅助程序的方法完善政务服务程序。例如在数字化技术应用中设立“良好行政影响评估”程序,以降低数字化行政对行政程序改造的负面影响。良好行政影响评估是一种为避免因行政数字化导致数字系统缺乏监督和控制,通过对数字系统实施相关影响评估,从而达到良好行政目标的程序设计。“良好行政影响评估”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启用任何一个数字系统之前,必须要事先说明如何在该系统中遵守法律的相关要求,概述该系统适用领域的现有行政程序要求,说明系统适用的事项类型;然后要评估该系统对法律实施和行政法治价值的潜在影响,并确保该系统的设计和编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始终秉持行政法治的价值和原则;最后在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对该系统进行全面测试和解释。 如何将“技术性正当程序”理念下的数字化行政服务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呢?这需要一个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设计,而起点正在于事前预防,即引入“良好行政影响评估”程序。这一机制要求,在任何一项“一件事”数字化改革方案正式上线前,必须进行强制性的、系统性的评估。评估主体应由牵头部门的法制机构、业务骨干、技术专家及公众代表共同组成,确保视角的多元与平衡。评估内容则应超越技术可行性,深入审视其行政伦理影响:其一,公平性影响,分析算法规则与数据源是否会因地域、年龄、企业规模等特征对特定群体产生间接歧视;其二,准确性影响,评估系统在关键节点的容错与校验机制,确保不因数据噪音而误判;其三,透明度与可解释性,确保系统不仅能输出结果,更能生成普通人能理解的、具体的理由说明;其四,公众的参与度,考量是否为公众提供了全程参与提升数字化行政服务效能的机会以及公众灵活参与的方式;其五,权利救济通道,在设计之初就预设清晰、便捷的申诉与复核入口。该评估报告应作为方案上线的前提条件,从源头上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嵌入系统设计的底层逻辑。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效率,但却能够保持效能的长远稳健,避免日后因大规模纠错和信任危机导致行政成本增加。通过“良好行政影响评估”程序对行政机关计划使用的数字系统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伦理准则和社会环境加以评估,以决定数字系统是否能够使用,既可以避免“一刀切”地肯定或否定行政数字化,又能有助于保障公民在数字化行政过程中的权利。 在事中运行阶段,我们需要将“技术性正当程序”的三大支柱无缝嵌入办事流程,为公民构建起坚实的程序权利保障,而这恰恰是提升整体效能的催化剂。第一支柱是有意义的通知。当系统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决定时,提示信息必须从冰冷的“审核不通过”升级为“因(具体原因),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请您补充/修改(具体材料或内容)”的清晰指引。这看似增加了系统设计的复杂性,实则大幅减少了申请人因信息模糊而产生的咨询、抱怨和盲目重复提交,从全局视角看,极大地缩短了事项的整体办结周期,实现了“高效办成”的效能增益。第二支柱是无障碍的异议与人工复核通道。在每一个关键决策点,设置明确的“申请人工复核”按钮,并承诺在极短时限(如2个工作小时)内将任务派发给指定人员。为确保复核质量,系统需同步生成一份“数字案卷”,其中完整记录该申请的数据处理日志、算法决策的关键依据与材料快照。这种“透明黑箱”策略(对外保护核心算法知识产权,对内对监督者透明)既保护了商业秘密,又为精准纠错提供了可能。第三支柱是基于数字案卷的公正裁决。复核人员并非从零开始,而是基于系统提供的完整“案卷”进行高效、专业的判断,其裁决及理由同样被记录归档。这一设计将人工智慧精准注入机器决策的薄弱环节,通过快速局部修复,避免了整个流程推倒重来的巨大浪费,从而维系了系统整体的高效与可靠。 在事后监督与持续优化阶段,为系统设定定期的监管审计与申诉案例的数据挖掘,从而进行算法优化、偏见数据清洗、业务规则完善。这意味着,数字化行政系统不再是僵化执行的机械,而是具备了自我学习、自我进化能力的有机体。每一次申诉与复核,都是数字化行政系统走向更公平、更精准的契机,从而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效能的螺旋式上升。 尤为重要的是,这一套程序设计与中国的当下制度语境深度融合。其一,作为数字法治政府与优化营商环境国家战略的深化与延伸,这无需另起炉灶,而是可依托现有框架有序推进,从而确保改革推行的顺畅性。其二,其核心理念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思想高度契合。“技术性正当程序”在数字时代的实践,正是保障每一位公民在自动化行政面前享有尊严、公平与正义的具体体现,能够极大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与合法性。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有助于中央统筹制定顶层设计与标准规范,避免各地探索的碎片化,并能够快速遴选、推广最佳实践,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效能整体提升。其四,通过将申诉率、复议被纠错率、用户满意度等指标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可以与“依法行政”的原则深度绑定,引导各部门从被动完成任务转向主动追求“办好一件事”的实质成效。
四、结语 “高效办成一件事”正在构建起一个既高效敏捷又充满公平正义的数字化治理新范式,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全然沉迷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效率”上而忽略了其根本落脚点在“人”不在“事”。过度依赖数字化行政带来的便利性可能会引起法律实施的异化,将有温度的法律变成僵硬的条款;也可能会发生公民权利的遮蔽,公民固有的知情权等权利被不恰当地减损。满足公民需求,保障公民权利,解决群众急盼愁难的事项,才是“高效办成一件事”这类行政服务改革的最终归宿。只有在行政法治的指引下才能保证“高效办成一件事”不会偏离合法性的轨道。将“技术性正当程序”与“良好行政影响评估”引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绝非对效率的削弱,而是对效能内涵的深化与重构。它推动改革从追求“速度与激情”的“假性高效”,迈向办得对、办得准、办得服众的“真实高效”;从害怕出错的“脆弱高效”,升级为具备强大韧性与纠错能力的“稳健高效”;从政府单方面输出的“命令式高效”,转变为官民互信、社会协同的“共识型高效”。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代表的数字化行政服务改革是从治理理念、治理机制、治理效能等方面对传统行政服务的全方位变革,更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数字时代的一次深刻演进。
文章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