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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栋、周佑勇:数字政府如何与法治政府更好结合?——基于技术与制度融合的分析视角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3年第10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03 16:19:18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数字政府如何与法治政府更好结合?——基于技术与制度融合的分析视角



周维栋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

周佑勇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教授)


[摘  要]

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相结合的系统集成目标,必须遵循技术与制度融合的方法逻辑,统筹协调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与法治价值的规制机能,推动政府治理各个领域数字化发展与技术应用各个方面制度化保障的融合治理。在技术赋能上,数字技术助推法治政府现代化转型,实现对法治政府治理理念、组织结构、运行模式的数字化再造。在制度保障上,依托法治规则有效调和技术风险,从政务数据流动的标准化、数字权力运行的程序化与数字问责机制的规范化三个方面,搭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框架。

[关键词]

数字政府;法治政府;数字法治政府;融合治理;技术赋能;制度保障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驱动下,数字时代的到来不仅催生一种新兴数字社会形态的产生,也进一步促使政府治理模式的数字化变革。数字技术可以从无缝信息流和数据协作决策的角度转变政府的运作方式,从而改善法治政府的治理绩效和工作流程。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技术驱动型法治政府建设可以被视为公共部门的现代化进程,政府部门通过运用数字技术能够助推公共服务跨越时间阻隔与空间限制。202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数字法治政府是适应数字时代科技发展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促进数字化行政与法治化发展的系统融合,旨在实现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同频共振。那么该如何推进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有机结合?这在本质上取决于数字技术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亟待从理论研究上加强对技术之治与制度之治间的制约与促进关系的系统阐释。

在理论上,现有研究分别从技术维度与制度维度提出了相应的数字政府建设方案。一方面是关于数字技术推动政府转型的研究,从基础概念、框架结构、基本理念、运行模式等各角度,基本上构建起了现代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知识谱系。在基础概念上,对于数字政府的概念界定虽然存在角度上的不同,但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基于数字化、智能化而型塑的政府管理形态是数字政府的核心内容;在框架结构上,现有研究既有较为宏观的数字政府框架构建与治理模式的变革,也有诸如治理技术、治理对象、治理主体以及治理范围等具体运作方式的设想;在基本理念上,数字技术推动现代政府理念变革,从传统的科层制政府走向平台型政府,从部门性政府走向整体性政府;在运行模式,数字技术主要是赋能跨部门政府业务流程再造。另一方面是关于法律制度保障数据治理的研究,从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安全、算法行政等方面建立了数字技术应用的法律治理谱系。在数据共享上,实践中的做法是颁布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通过公布共享清单来划定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法,为政务数据共享明确具体标准;在数据开放上,公民公共数据权作为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基础,以此进行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构建,有利于形成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体制;在数据安全上,数字政府建设需要实现个人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在算法行政上,为促进算法行政的法治化实践,需要从代码透明、正当控制、程序正义等方面构建算法行政的法治秩序。然而,上述两个方面的研究出现了一些知识割裂问题,由于技术思维与制度思维并没有完全融合,导致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呈现出技术乐观主义与技术悲观主义相互对立的两大阵营。其中,技术乐观主义主张技术能够帮助完善政府治理各个方面的问题,而技术悲观主义则期望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和控制技术。其实,不论是过度依赖技术,还是过度依靠制度,都是有局限的。为了建设现代数字法治政府,需要加强技术应用与制度保障的协调理论研究。

本文基于技术与制度融合的分析视角,阐释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尝试从系统协调的维度建立国家治理体系中技术与制度之间的普遍联系,统筹推进政府数字化建设与数据法治化治理,实现技术系统与制度系统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耦合。


一、方法逻辑:技术思维与制度思维的融合治理

在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过程中,遵循技术思维与制度思维的融合治理的方法逻辑,可以更好实现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有机结合。基于技术与制度融合的分析视角,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数字政府为法治政府提供技术支撑,法治政府为数字政府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是技术融入制度路径,将数字技术融合进法治政府治理全过程,包括政府治理理念、组织结构与运行模式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是制度融入技术路径,将法律制度纳入政府数字化转型全流程,包括政务数据流动、数据权力运行与数据问责机制的各个环节。

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在于政府的数字化治理,数字政府建设可以助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进而提升政府的治理效能。但是数字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也会对既有的法律制度带来挑战。数字技术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现代化过程中可能出现技术异化风险,产生诸如数据滥用、技术霸权、算法黑箱、信息茧房、数字鸿沟等问题,有观点称之为“数字利维坦”而理论上对数字技术应用的法治风险及其防控理念缺乏系统性回应。数字技术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运行机理应该遵循依法行政与民主行政的固有属性,来锚定数字政府运行的框架秩序与划定技术治理在行政法中的界限。全面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应该将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技术之治纳入国家制度体系的法律之治中,实现技术维度的工具之治与制度维度的价值之治有机融合。那么数字技术融入政府治理的法治逻辑是什么?必须从数字政府的治理理念、组织结构、权力运行程序等维度系统重塑现代法治政府。

在制度实践中,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的数字化战略,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纷纷出台数字政府建设方案,如《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贵州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等。这些改革方案的侧重点在于规划数字技术如何赋能政府治理现代化,相对忽视了技术治理在制度体系中的融合协调路径。根据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数字政府蓝皮书:中国数字政府建设报告(2021)》显示,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系统化、标准化的建设理念相对不足。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编写的《数字政府发展趋势与建设路径研究报告(2022年)》显示,“体制机制不顺,协同推进较难”是数字政府建设面临的六大问题之首。数字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整个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技术应用、政府监管、法律规制等各方面的融贯互通。实践中的问题揭示出数字政府建设亟需统筹协调好数据赋能与制度保障、数治思维与法治思维、技术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数字化建设与法治化发展融合共治。

法治政府建设的运行规律是法治决定论,遵循的是制度思维。传统的法治政府建设立足于物理空间中的权力运行法则,旨在解决工商业社会中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传统法律制度的规范轨道中,通过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达到依法行政与分配正义的目的。数字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立足于虚实同构的双层社会,在技术赋能、数据驱动和平台支撑下,政府的权力运行逻辑被数据化重塑,推动法治政府形态向数字化迭代升级。数字法治是以数据与信息为轴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算法为基础的智能社会秩序,是实现数字正义的治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秩序形态。如果仍然停留在传统法治思维模式下,就无法解决在数据裹挟下出现的“技术权力化”和“权力技术化”的法治政府建设风险问题,亟待向数字法治政府转型。数字法治政府并非传统政府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化升级,而是有针对性地系统化变革,是法治理念的更新、治理方式的转变、政务流程的优化和体制资源的整合。如何搭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框架并防范制度可能引发的诸多风险,需要结合技术逻辑和法治思维进行整全性考量。法治现代化是实现政府转型的动力来源,只有以法律的形式重新确立政府数字治理的各种原则、机理和边界,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数字权利义务关系,划定数据的收集、处理、共享、使用等行为的界限,才能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基本遵循。

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技术万能论”和“制度决定论”都是片面的。如果过于夸大技术的治理作用,则可能陷入工具主义的泥淖之中;如果过于强调严格的制度环境,也会抑制技术在助推治国理政中的创新空间。其实,技术与制度之间可以构成系统耦合的互动关系,合理应用技术可以推动制度的优化运行,良好的制度设计可以保障技术的向善发展。2022年6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称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系统观念,加强系统集成,全面提升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水平”。在系统观念的指导下,数字政府是技术驱动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政府结构转型,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需要与法治政府建设协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结合应该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协调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与法治价值的规制机能。于是,在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过程中,应该遵循技术思维与制度思维的融合治理方法,既要利用技术工具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数字化发展,也要发挥法治思维指引数字政府建设的规范化运行,推动政府治理各个领域数字化与技术应用各个方面的法治化。


二、技术赋能:数字技术助推法治政府现代化转型

数字法治政府是技术赋能法治政府的现代化转型,利用数字技术优化政府治理理念、更新行政组织结构和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方式,有助于增强法治政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有机结合要求实现技术优势与制度优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协同,其中的关键之道在于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技术逻辑,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融入到政府治理体系中,用技术思维重构法治政府治理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在技术思维的驱动下可以实现法治政府再造,利用数据赋能政府治理各个领域互联互通,促进建设更加开放、高效、协同的现代法治政府。通过建立大数据驱动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有效地简化政府组织结构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政府组织数字化变革,从而增强法治政府履职能力。在“互联网+监管”的融合治理方式助推下,能够极大地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与转变政府职能,进而提升法治政府治理效能。

(一)数字技术赋能法治政府建设的治理理念革新

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政府的数字化转型,尤其是数字技术赋能法治政府建设的治理理念革新。在去中心化的数字公共空间中,借助数据要素的流动性与数字技术的整合性,形成了以开放式数字平台为核心的政府治理模式和权力运行机制,可以突破政府权力结构中的科层制壁垒,促进优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数字政府治理模式下,政府治理理念实现了从管控社会到服务社会与治理社会转型,从信息和知识的单向生产中心到大数据双向汇集与开放中心转型,从政府垂直监管到社会多元合作共治转变。

1.优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数字技术的代际演化过程中,人类社会经历了从以单向获取信息为特征的Web1.0时代到以双向互动信息为特征的Web2.0时代,再到以个性化订制信息为特征的Web3.0时代,政府治理理念也从传统的“管控型”政府转向现代化的“互动型”政府。“管控型”政府强调的是在政府权力的集中主导下,对公民的单向管理和控制,旨在通过运用强制性手段实现对公共资源的统一调控。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政府权力运行场域“不再是以某个人或权力中心为原点的‘放射性’联系的空间,而是成为一个‘处处皆中心’或‘去中心’的互联网络的社会空间。”数字时代的政府面对的是全域性的信息流动与交互性的权力/权利互动,如果继续沿用“管控型”政府思维,并不适应数字化社会的去中心化权力分配格局。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打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制度壁垒,在数据流动与平台支撑的技术驱动下,形成面向公共数据访问和使用的公民与政府的互动框架。“互动型”政府是以公共需求为导向,通过扁平化、延展性的权力流转机制,吸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形成多中心/任务治理结构。政府通过对外开放数据“还数于民”,既能够改变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也能帮助公民利用数据赋能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进而构建由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动的自下而上的公共服务体系。在“互动型”政府理念指引下,通过强化公民对数字政府决策的制定与执行的参与机制,推动数字权力运行由单向控制的管理模式转向双向协商的治理模式转型。

在数字技术的助推下,现代法治政府对透明度和公开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数字技术的融通性正大力提升政府的开放程度,助力提升政府与社会双向互动的程度。传统政府信息公开遵循的是“由内而外”的权威发布型路径,政府是信息内容的生产者和组织者,而公民被视为信息的消费者。这种路径的政府开放程度不高,由于政府信息是在单向管道中从政府流向公众,不仅信息开放的质量和数量受限,而且影响公民对公共服务的反馈效果。随着社交媒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公民在生产、组织和分享网络信息内容方面发挥着积极的角色,政府也能够借助数字技术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进而在公民与政府的信息互动中促进建设更加开放的政府。

“互动型”政府遵循信息的双向流动法则,信息不仅要从政府流向公民,而且要从公民流向政府,实现公共信息为公民和公共决策服务的双重目的。为了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有意义的民主对话,“互动型”政府的重点在于“由外向内”地扩充信息流动方向,通过数字技术保障信息从公民流向政府,回应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社会诉求。另外,政府作为公共信息的融通者,不仅应该向更广泛的公众开放更全面的公共信息,而且要通过应用数字技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 推进开放型合作型政府建设

数字法治政府需要由政府、企业与公民合作建设,推动政府部门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公权力部门的监管优势、私人技术企业的功能优势、公民个人的数据优势,统筹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和数字公民协同共治。传统政府治理强调在权力科层制的轨道中“自上而下”对权力进行监督与“由内而外”地对社会进行监管,导致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运行以及政府与外部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力交互呈现出封闭性和滞后性,难以充分发挥政府治理效能。数字政府建设可以打通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和市场主体的信息孤岛,不仅在横向国家权力部门之间加强业务合作,而且在纵向国家结构体系中深化公私合作,推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开放合作的政府治理模式,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开放与合作的政府理念围绕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这一核心任务,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政府)、需求主体(公民)与技术支撑主体(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一方面,政府权力部门的内部合作是权力有效运行的关键,包括政府内部的跨部门合作、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合作,前者要求破除部门之间政府数据的共享,后者要求央地之间数据事权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与外部社会主体之间的公私合作是数字赋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渠道,包括政企合作与政民合作。例如,浙江数字政府建设采用的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营模式,浙江省政府利用属地优势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共同打造“浙政钉”“浙里办”等移动政务平台,探索建立了灵活的政企合作机制,以政府购买相关信息化服务的形式,鼓励企业为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开发、运营维护等专业服务,同时确保政府对核心业务和数据资源的有效控制。在由“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公民参与”的数字政府建设体系中,政府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和技术监管主体,企业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平台运营主体和技术支撑主体,公民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需求主体与监督主体。

(二)数字技术赋能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结构更新

数字技术有利于突破传统政府治理碎片化、部门化与封闭性的局限,重塑系统性、整体性与集成性的政府组织结构,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转型。“政府转型”主要是指政府组织形式的变化,即政府组织的“联合”或“整合”,包括政府组织运行流程的平台化与组织服务模式的整体化。传统政府管理体制中的组织一体原则要求各个部门在科层制与官僚制的指导下各自为政,而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数据共享、数据开放逐渐模糊了政府内部原有的职责边界,导致部门主义思维难以应对整体性治理任务。“当技术进步给政府治理带来变革契机和推动力量的同时,政府权力结构的调适是否与技术的发展相适应决定了治理的成败和治理结构发展的未来”。为此,需要因应数字技术转型赋能政府组织结构更新,推动建设面向公众的一体化政府组织,打破传统的纵向政府权力体制与横向政府权力配置,实现现代法治政府组织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1.数字技术推动建设面向公众的一体化政府组织

数字技术赋能政府部门之间的机构融合,有助于克服传统法治政府基于职能分工构建的“部门化组织”局限,建立面向公众的一体化新型政府组织结构,推动优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基于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求,平台思维在政府技术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政府作为一个平台的理念已经适用于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的各个方面。平台型的核心在于将“政务平台”作为数字政府的“神经中枢”,统筹连接数据、技术、服务和人员,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有机融合,旨在建立流动性、开放性的公共政务服务平台。通过转变政府的组织运行流程,变“机构”为“平台”,促进机构之间的融合互助,数字政府建设可以助推一体化在线办公与一站式公共服务,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协同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面向公众的一体化政府组织架构主要是由服务性前台、技术性中台和数据性后台组成的融合性平台政府。服务型前台是数字政府建设的信息门户,通过建立面向政府与公民和企业的互动服务平台,全面推进政府组织形态数字化转型。2022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明确要求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在统一的国家政务服务总平台之下,各级政府也要在职权范围内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在国家部委之间开放源代码,实现共性系统业务平台的大范围复用,推进数字政府即平台战略。”各级政府除了建立独立性平台之外,还要在整体上促进融合型平台建设,实现各个政府平台的有机联结、协同发展。技术性中台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技术底座,通过建立面向系统开发者和管理者的应用组装平台,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算力支持。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帮助下,推动政府数据资源赋能政务平台应用。数据性后台是数字政府建设的资源保障,通过建立面向政府的数据共享与面向社会的数据开放平台,在数据流动中提升公共服务精准化和便捷化水平。政府数据共享与开放平台主要是汇集各种政务主体的数据形成的数据库,大体形成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省级政务数据平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的组织框架,各个数据平台之间应该实现互联互通,才有助于建立系统高效协同的一体化政府组织。为了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开关”,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将相关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面向群众提供服务。一体化政府组织架构依托一个窗口或平台对外开展服务,以公众需求为目标导向,通过优化政务流程和公共资源配置,不仅提高了政府办事效力,而且方便人民群众接受公共服务。

2. 数字技术打破传统的纵向与横向政府权力配置

数字技术可以打破传统的纵向与横向政府权力配置,促进分散性政府职能与碎片化公共服务整合起来,推动政府组织结构优化与行政任务协同,实现政务服务的“统一办理”。传统政府权力结构呈现出部门性特点,不同行政组织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局限于条块分割的权力限度,具有单一化的组织特征。如果政府权力分散到各个部门,过度强调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容易导致部门主义和碎片化治理,无法实现信息的统合协调,难以发挥整体治理效能。数字技术驱动传统政府权力结构在数据融合与信息共享中跨越部门主义向整体政府转型,助推政府职能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跨业务的协同整合。整体性政府充分发挥技术与组织的互动机能,不仅将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联合起来,而且将各项行政任务加以整合,推动组织一体化协同办公,达到更好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

一旦突破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层级关系与横向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壁垒,就能够实现治理层级的整合与治理功能的耦合。在整体性政府体制中,政府权力从部门走向整体,行政任务从分散走向集中,政府组织结构从垂直化与条块化向扁平化与整体化转型。一方面,在政府内部的职能配置与运转过程中,按照问题导向和功能需求,在数据与业务的融合过程中,可以促进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的合作交流与协同办公,形成政府组织之间相互嵌套的扁平化结构。数字政府建设的重难点是实现跨部门政府业务流程再造,促成信息流和业务流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顺畅流动。扁平化的政府组织不局限于“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体制,而是呈现出“平面化”的组织融通模型,能够打通部门信息壁垒,建立基于政府数据融通的高效办事网络。另一方面,在政府外部的组织任务与治理结构上,以治理任务为导向的整体运作模式,要求政务服务从“以政府职能为中心”转向“以用户需求为中心”,有利于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公众满意水平。经由数据连通的纵向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横向部门政府之间,可以及时上报数据与传递信息,推动法治政府在高效协作中为公众提供优质政务服务。

(三)数字技术赋能法治政府建设的运行模式创新

推进政府权力运行与数字技术应用深度融合,有助于形成“用数据对话、用算法决策、用平台服务”的现代化治理模式,构建更加智慧的法治政府。政府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数据,以大数据模型、算法分析、监控设备等应用为技术手段,对公共事务进行自动、智能、实时地处理,促进政府权力运行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数字技术赋能各类新型政府权力运行模式兴起,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自动化执法,在时空结构上表现为可视化办公,这种“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与保证执法公正。

1.自动化执法

自动化执法又称为非现场执法,主要是指政府通过网上审批、电子监控、算法行政等形式处理公共事务,推动政务行为数字化转型,建设智能高效的法治政府。在技术架构上,自动化执法主要是依赖于自动化办公系统,以“数据性后台”为依托,以“技术性中台”和“服务性前台”为核心,通过接入用户的各类行为数据,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务服务。在业务构造上,通过数字技术辅助政府权力智能化运行,可以实现宏观层面的公共治理整体智治与微观层面的行政事务具体数治。

在宏观层面,为了提升数字政府建设集约化水平,整个政府权力系统实行“一网统管”“一网通办”“一码通行”,打造泛在可及的数字公共服务体系。在数字政府平台的支撑下,推进政务服务在线一体化,可以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与公共服务质量。例如,广东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建设居于全国领先水平,“粤省事”是广东数字政府建设中面向公众的一站式移动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实现公共事务“一网通办”,大力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在微观层面,行政机关通过将算法技术应用在行政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领域,实现自动化行政,推动行政执法智能高效运行。具体而言,在算法技术的辅助下,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数据设定具体的处理规则,自动得出相应的处理结果,进而提升行政效率。在行政监管方面,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要求,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例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引入大数据技术收集公民的各种信用信息,根据公民信用信息数据库,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在行政处罚方面,尤其是在交警非现场执法领域,已经实现了自动化行政从机器抓拍违法记录到自动生成处理决定的智能升级。在行政许可方面,政务服务逐步实现全过程自动审批,通过信息上传、自动核验、智能校对,推动行政许可由“基于材料”的审批向“基于数据”的审批转型。

2. 可视化办公

可视化办公是通过数字技术改造政府权力运行方式,经由政务信息传递与用户数据画像,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全方位可视化与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信息革命彻底转变了政府运行的基本向度,过去、现在与未来都可以在同一则信息里被预先设定而彼此互动时,时空概念在由数据搭建的沟通系统里被消除了。数字技术助推政府运行流程超越物理世界的时空局限,经由数据和信息的记录与流转,各个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随时都可以建立直接联系,在政务平台上通过线上完成各种业务流程的运行和公共职能的作业,推动可视化办公与动态化监管。在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通过数据与业务的系统融合,可以实现监管内容事前识别、事中监测、事后处置等全过程可视化。

从传统的纸质化办公到可视化办公转型,有利于促进服务型政府与透明型政府建设。数字政府建设应该拓展电子证照的应用和服务领域,减轻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的负担,简化行政相对人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提升服务型政府建设质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要求依法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的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例如,北京市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已刻制政府部门电子印章4412枚并在政务服务事项受理、补正、审批等环节应用2642万次,汇聚电子证照数据573类1.2亿条并在办事材料免提交、移动端亮证等场景中应用2148万次。另外,在可视化办公场景中,由于政府权力的数据化运行轨迹可以全流程追溯,能够实现政府权力全景式监督,推动透明型政府建设。


三、制度保障:法律制度保障数字政府法治化运行

在运用数字技术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数字鸿沟”“数据孤岛”“算法黑箱”“技术滥用”等“技术之恶”带来的法律风险,需要发挥法律制度在数字技术应用中的引导和规制作用,为数字政府建设规范化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在技术与制度相互融合的过程中,数字政府在发挥治理效能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警惕政府过度依赖新兴技术造成“技术权力化”和“权力技术化”的异化风险。为了统筹协调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技术工具与法治价值,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调和技术缺陷,从政务数据流动的标准化、数字权力运行的程序化与数字问责机制的规范化等方面,搭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框架。

(一)政务数据流动的标准化

政务数据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燃料”,由于政务数据各自的标准化差异难以实现有序共享和充分开放,推动政务数据流动的标准化建设是数字政府高效协同运行的有效保障。一方面,“数据孤岛”是当前阻碍数字政府建设的现实障碍,各个政府部门基于部门利益或碍于条块分割的权力架构,无法全面实现数据共享,难以形成政府数据的系统串联效应。为了破除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促进政府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的高效共享,需要健全政府数据共享协调规则。另一方面,从系统整体的观念上建设数字政府,要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破除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封闭性,实现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的有机融合。为此,应该加强政府数据有序开放利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市场价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数据安全是政务数据流动的根本前提,只有依法控制政务数据流动风险,才能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开放与数据安全保护。

1.统一政务数据有序共享规则

政府数据共享是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共享政府数据,促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协同整合与优化利用,推动高效便民的数字政府建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6条明确要求推进政务数据的有序共享,为政府数据共享提供规范基础。高效协同是数字政务的核心发展目标,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不仅可以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发挥政府协同功能、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效能,而且通过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为公民减轻了办事负担,从而提升数字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质量。然而,政府部门基于数据资源的巨大利益性管控不愿共享数据,加上条块分割的行政权力架构导致部门之间的数据割裂,难以实现数据有序共享。面对政务数据的部门垄断、各自为政与数据共享壁垒等现象,需要确立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

政务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必要性原则。由于数据跨部门流动的背后隐含了公权力的交融与聚集,过度的数据流动容易被其他部门用于非公共目的。不同的职能部门基于行政管理权限的需要进行数据共享时仅以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的公共目标实现为限度,不得用于公共目的以外的事务。二是对等性原则。为了破除数据共享壁垒,需要打破传统的权力阶层架构,主张政府数据共享者与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对应,任一政府部门对数据的使用应基于其对数据的共享。三是完整性原则。行政主体进行数据共享时,数据完整性成为考量数据质量的重要维度,残缺的数据共享往往难以提升数字政府的效能,反而影响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数字政府建设中数据共享的运行机制分为两条路径:在宏观层面,建立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统合不同政府层级、不同行政主体碎片化的政府数据,可以推动传统的科层制政府向流动性、开放性的公共政务平台转型,实现整体性的政府组织再造。在微观层面,建立独立请求权模式,当无法依托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获得数据需求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点对点地协商制定数据共享协议,实现个性化的数据共享服务。

2. 明确政务数据合理开放标准

政府数据开放是建设数字政府的内在要求,是指行政主体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2021年1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加快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与“打造服务型政府”。一方面,通过向公众开放政府数据,有助于建立透明政府、智慧政府和责任政府。“开放政府”已经从理念走向实践并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接受,提高政府开放水平可以促进公众信任。政府数据相较政府信息而言,前者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以电子化的方式存储和传递,不仅可以推动公共事务的深度公开,而且能够促进政府数字化建设。政府数据一般是主动向所有主体开放,其范围更广、方式更积极,可以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有利于全方位监督政府的公共行为,保证政府依法履责。另一方面,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可以释放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激发数据要素市场的流通,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技术创新。政府数据开放的关键在于“还数于民”,不仅可以打破公民与政府间形成的“信息孤岛”,而且在数据的连接下可以促进公民与政府的协同共治。

那么该如何实现政府数据合理开放?结合北京、广东、浙江等地方公共数据的立法实践,可以从政府数据开放的主体、条件和限度等方面确立具体标准。在领导主体上,各级政府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按照政务数据类型设立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设置专门的政府数据管理机构。在开放条件上,可以将政府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和有条件开放,前者是开放的原则,后者是开放的例外。之所以设置开放条件,是因为有些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只有说明申请用途与应用场景、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才能促进数据安全有序开放。在开放限度上,为了防止政府数据过度开放导致数据滥用,需要加强对数据开放的监督管理和安全审查。数据开放主体可以与数据利用主体签订数据利用协议,约定数据安全责任,预防数据侵权风险,实现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3. 制定数据安全保障制度

数据安全作为数据流动的生命线,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在确保安全的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治理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实现政府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应用中不可避免出现政务数据开放安全风险、企业商业数据泄露风险与个人数据违规利用等风险,应该构建相应的合规监管体系。政府作为维护数据开放秩序和保障数据安全的“守护者”,负有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在各种数据挖掘、处理和分析技术的推动下,一方面,能够聚集大量的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市场主体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等数据资源,这些数据的流动可以提升数字政务服务效能;另一方面,没有边界的数据流动也会增加数据泄露风险,进而危害到国家安全、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数据安全是技术驱动政府数字化发展的前提,没有数据安全,就无法保障数字政府有效运行。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数据安全保护的底线原则,构建全方位的数据安全法治保障制度体系。一是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明确数据流通过程中各个数据使用主体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在政务数据流动过程中,行政机关是数据的收集者、提供者、管理者和政策的制定者,在数据安全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安全保护制度的建构应着眼于数据全生命周期,在各环节设置有针对性的数据安全管理措施。另一方面,政务数据流动还涉及数据利用主体、技术支持机构等多方主体,且数据安全保障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专业性,应充分发挥多方主体的保护功能,进而提升政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二是强化数字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健全技术风险评估与算法安全审核措施。为了应对数字技术应用风险,通过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应急响应制度、人员与技术管理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制度等,确保数字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三是完善数据安全法律保护制度,细化数据分级分类保护规则。各种数据所承载的信息敏感程度不同,随着应用场景的变化,数据安全级别也会发生相应转变,对应的数据权利内容也会随之更新。根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类型差异,建立不同分级标准和使用技术规范,有利于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体系。

(二)数字行政行为的程序化

在数字技术驱动行政行为自动化运行过程中,如果传统的依法律行政完全转化为依“算法”行政,技术赋能政府侵犯公民权益将更加隐蔽和自动化,导致公民难以民主参与行政过程与获得公平公正对待,为此需要保证数字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自动化行政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环节,通过运用大数据模型与算法技术进行证据采集、事实认定与作出决定等行为,虽然有助于提升行政效能,但是自动化行政容易出现诸如技术专制、算法黑箱与机械行政等问题,从而面临数字行政行为的正当性难题。为了控制数字行政行为的算法风险、保证算法透明与维护程序正义,需要加强数字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与明确技术性正当程序原则。

1.保障数字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自动化行政在算法的技术场域中容易出现正当程序的价值隐匿问题,阻碍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实现。算法决策程序的迅速性、自主性、封闭性,一定程度上钳制了个人表达的实现,导致行政相对人在自动化行政中的“离场”。例如,在“北斗掉线案”中,交管部门直接依据电子定位记录对货车司机作出处罚,整个自动化执法过程完全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排除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权利。自动化行政的风险在于正当程序原则的缺位,需要强化对数字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保障。

为了促进数字行政符合程序正义标准,可以从数字参与权、自动化行政拒绝权与知情权等方面建构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一是要强化公民对数字行政决策的制定与执行的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公民对安装自动化行政系统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当事人在自动化行政过程中的陈述和申辩权。二是行政机关要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对不能或不愿使用数字行政的行政相对人而言,应赋予他们选择和拒绝使用数字行政系统的程序权利,为数字弱势群体保留必要的线下服务渠道。三是保障数字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政府有责任披露数字行政系统的存在和使用主体,依法公开算法技术应用的目的、范围、原理,定期公开数字行政系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当行政相对人对数字行政系统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对系统规则、处理过程、处理记录和处理结果作出说明和解释的义务。

2. 明确技术性正当程序原则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数字权力,数字行政的合法运行要遵循适应技术发展的正当程序原则。自动化行政在权力运行中可能会带有偏见性判断、算法不透明等问题,容易陷入技术官僚主义困境,从而损害制度的公正价值。例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教师绩效评估案”中,政府利用自动化行政系统来评估教师绩效,而教师却无法知悉算法中的评估因素,并质疑算法的准确性,法院认为公共机构做出高风险的自动行政政策是基于不符合最低限度正当程序的秘密算法,最终推翻该政策。通过嵌入程序价值理性,可以实现对数字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明确要求自动化行政行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为此,基于算法技术的特点,引入“技术性正当程序”,重构正当程序原则中的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标准。在中立性方面,技术本身是价值无涉的,但是算法设计者可能携带价值倾向。为了消除自动化系统的主观偏见,可以发挥第三方的评估监督机制,控制算法滥用风险。在参与性方面,自动化行政往往是以结果为导向,行政相对人被排除在算法之外,难以参与到行政程序之中。实际上,在自动化行政决定做出前,仍应保证“听证”和“说理”程序。在公开性方面,尽管无法公开算法源代码,但是可以向当事人公开算法运行的基本规则,增强算法透明度。人工智能“黑箱”释明难题决定了人工智能行为的解释性困境,受制于公民数字能力的限制,必须保证算法的相对可解释性,才能维护程序公正。采用以主体为中心的解释路径,公开算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的影响,有助于自动化行政程序正义的实现。另外,为了防止机械的算法行政完全取代能动的行政裁量,导致数字政府成为控制公民行为的机器人,行政相对人沦为机器控制的客体,政府应该对自动化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个案正义。

(三)数字问责机制的规范化

由于数字政府建设需要引入社会技术力量共建数字政府服务平台,政府的公共决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体现出机器意志,那么在多元公私主体共建共治的过程中就需要明确政府与技术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在数字技术驱动的“政府—平台—公民”的权力结构关系中,数字政府平台的去中心化导致数字行为的主体责任边界模糊和问责性难题,公民难以将法律责任直接归咎于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规定,开放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应遵循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建设标准。为了建设负责任的数字法治政府,需要推动数字问责机制的规范化。

1.明确数字政府建设中的责任分配规则

实践中的数字政府建设模式往往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公私合建方式,通过吸收社会资本来增进数字政府建设合力。这种共建方式一大风险在于可能导致公私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不明,甚至出现政府规避责任的不良后果。在问责机制上,应该强化数字政府公私合作建设行为的可问责性,明确政府与数字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

政府与企业通过签订公私合作协议来建设数字政府,分别应该承担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其中,企业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设计者与维护者,承担的是私法责任,应该充分保障委托合同的履行。数字行政系统的研制者和运营者还应履行说明义务,就系统设计和运行的安全与合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政府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监管者,承担的是公法责任,主要是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负责。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政府责任是全方位的:在事前阶段,履行对市场运营者的资质准入审查责任;在事中阶段,加强对数字平台运营情况的质量监管责任;在事后阶段,承担数据安全风险规制责任。

2. 确认数字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数字政府在组织结构上是由数字技术平台与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由于行政机关不通晓技术平台的算法逻辑,为了促进公共事务的智能高效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将政策决断和个案处理交给技术平台负责,这就导致技术平台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混同风险。例如在“王某某诉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案”中,1王某某通过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被告知30天内答复,后由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北京12345热线的答复并不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12345热线是履行内部流转职责的程序性技术平台,而具体公共事务是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面对公民在数字政府平台上提出的诉求,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政府未能有效履行就要接受司法监督。据此,有必要确认数字行政行为的政府可诉性,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适格被告,保证数字政府建设的公信力。

在公私合作共建数字政府过程中,政府与技术企业之间签订数字服务采购合同之后,并非意味着政府责任的转移,相反代表政府应承担额外的监管责任和更高层面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兜底责任。数字技术平台是为了实现政务一体化,面向公民和政府建立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只是承担程序性转介功能。由于数字技术平台并不对公民设定权利义务,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所以不具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政府才是履行公共事务的“元责任者”,负责公共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经由数字平台作出的具体行为,才能够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终局性和外部法律效力,进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结语

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数字政府建设是推动建设数字中国的基础工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有机融合,在追求行政效能和公共便捷的同时,秉持有限技术理性的视角,通过法治价值品格的注入与法律规范的控制,筑牢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根基。在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智能技术革命推动的数据赋能、算法决策、自动化执法等工具优势,也要全面贯彻法治思维所倡导的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价值理性,实现技术优势与制度优势在治国理政中的融合发展。推动政府治理数字化与法治化的系统集成,一方面要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技术保障体系,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来辅助依法行政,提升法治政府的治理效能;另一方面要加强完善数字政府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托法治思维和法律规则将数字技术应用引发的风险问题纳入法律调控范围,全面建成数字法治政府。


文章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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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