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我们区纪委监委组织梳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翻看以往卷宗时,一个熟悉的案子跃入眼帘。
那还是我在街道任纪工委书记时查办的一起案件。
“我只是下班后兼职补贴家用,靠专业技能挣钱,不能算违纪吧?”一年前,我们街道纪工委在对街道某部门负责人核查谈话时,她的一句辩解,让我印象深刻。
线索来源于日常走访摸排:负责企业服务的街道某部门负责人,长期利用业余时间,为辖区一家企业从事财务代理工作并收取酬劳。我们街道纪工委与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开展片区协作,启动核查。
经了解,2021年,该企业经营者为寻求利益依附,以便日后在发展业务、加快款项划拨等方面获得关照,便以公司缺少专职会计为由,请该名干部在业余时间帮助公司做账、整理报税资料,并按月支付酬劳。该名干部因自身具备财会专业能力,放松了应有的警惕,认为“八小时以外”属于私人时间,既不占用办公资源、也不耽误本职工作,依靠专业技能增加家庭收入并无不妥。
抱着侥幸心理,她既未向单位报备,也未按干部兼职相关管理规定报批,私下应允了这份有偿代账工作。此后几年,她形成“既统筹服务辖区企业,又为涉事企业处理账务”的工作状态。由于拿着兼职收入,企业负责人请托她办事时,她总是情面难却,多次为该企业协调项目出面打招呼。
初核取证阶段,该干部始终未能认清此种行为的危害性,反复辩称自己只是劳动创收,不存在刻意滥用职权、耽误日常工作的情形。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党员干部未经批准在经济组织兼职并获取薪酬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应当予以处理。”我们在与她谈话时结合规章制度和以往案例释纪说理,清晰厘清行为边界,“作为涉企管理服务干部,应当平等公正对待所有经营主体,但你一边行使企业监管服务职权,一边在管理服务对象处有偿兼职,不仅破坏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更触碰了纪律红线。”
经过我们的思想教育,该干部彻底认识到自身纪法意识淡薄、自我约束松懈的突出问题,当场诚恳认错悔过。结合其违纪时长、行为事实与整改态度,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全部违纪款项予以收缴。(刘丽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