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法治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让权力在制约监督下运行 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权力制约监督更加有效,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深化法治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就是要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有效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一是健全立法权监督机制。加强对立法权的监督是法治监督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课题新任务。完善立法事前论证、事中审查、事后评估制度,构建立法工作全过程自我监督机制。健全立法立项、起草、听证、审议、表决等各环节公开机制,让立法工作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完善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构建立法工作责任制,对立法失职、放水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设定和追究责任。 二是健全执法权监督机制。对执法权的监督始终是法治监督的重要领域。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决策、违法文件等情况的发生。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违法主体的追责力度。 三是健全监察权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 坚持监督者必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监察权受监督、有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严格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刑事司法程序,充分发挥起诉和裁判标准的规范、指导作用,加强检察权、审判权对监察权的制约监督,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四是健全司法权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防止司法权滥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健全刑事立案和结案监督机制,加强对入口和出口环节监督,防止有案不立、不应立案而立案、案件久拖不结等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制约监督中的专业和信息优势,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监督机制,保障律师在司法全过程中依法执业。 五是健全法治督察制度。法治督察是对法治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问责的专门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督察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短板、纠正偏差。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要敢于亮黄牌、掏红牌。”健全法治督察制度,就是要推进法治督察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法治督察与巡视巡察等制度的衔接配合机制,增强法治督察的权威性、实效性。 四、深化法治保障制度机制改革,确保法治建设高质高效推进 各类法治保障条件更加坚实,法治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支撑条件。深化法治保障制度机制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制度机制,补齐法治保障的短板弱项,构建起科学完备、支撑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保障法治建设顺畅有序推进。 一是健全法治建设政治保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执法司法工作。 二是健全法治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法治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专业力量。应进一步完善党管法治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健全法治队伍职业保障制度和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构建起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制度体系。健全法律服务队伍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健全职业道德评价和惩戒机制,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三是完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法学院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和法治人才保障的关键环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应完善法学院校与法治机构协同育人机制,共同开展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师团队、就业创业、研究智库等方面建设,支持高校法学教师到法治机构任职挂职、法治机构业务骨干到高校授课,推动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度融合。 四是创新法治科技研发应用机制。现代科技是法治建设的强大动能,是破解法治难题困境的重要利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法治建设主战场,健全原创性引领性科技重点攻关机制,突破法治领域科技发展的各种卡脖子难题,推动中国在世界法治科技发展上处于领跑地位。健全法治建设财政保障体制机制,持续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加快推进各类数字法治新基建项目建设,加快构建数字法治体系。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打破体制障碍和数据壁垒,加快政法机关之间设施联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构建起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实现跨部门执法司法工作互相协同、互相监督。 五、深化涉外法治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涉外法治是国家法治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既具有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强大实力,又拥有提供全球公共法治产品和服务的强大能力,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深化涉外法治体制机制改革,就是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健全党领导涉外法治工作制度机制,构建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 一是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涉外法治工作体制。涉外法治工作所牵涉到的国家外交工作,属于中央事权、体现国家意志,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完善涉外法治工作议事决策机制,定期研判国际法治形势与重大风险,审议涉外法治领域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大政方针和重大事项,确保涉外法治工作与外交、安全、发展战略同频共振。健全党中央领导下的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建立常态化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打通信息壁垒,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共同行动,协调解决我国法域外适用、跨境执法、涉外司法等方面工作难题。 二是完善涉外执法体制机制。涉外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复杂性、跨界性特点,需要整合涉外执法力量资源。在商务、市场监管、海关、外汇、知识产权等领域,需要整合涉外执法职能,组建专业化涉外执法队伍,推行 “联合执法、综合监管” 模式,提升对跨境贸易、投资、数据流动等领域的执法效能。积极参与国际刑警组织、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机制,深化多边、双边国际执法合作,健全引渡、遣返、资产追回等司法协助程序,构建覆盖全球的执法合作网络。 三是完善涉外司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完善涉外司法和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完善涉外审判法律适用机制,健全域外法查明、专家辅助人、双语庭审等配套机制。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诉讼与仲裁、调解等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四是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完成政治+业务、理论+实务、法律+外语、境内+境外等多环节培养、多场景训练,教育周期更长、成本更高,给法学教育带来一场深刻革命。法学院校要加强与外语院校、境内法治机构、境外法律机构的密切合作,构建起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让学生在国内和国际法律实务场景下进行实战实训,切实提高涉外法治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