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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6年第2/3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16/17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10 15:09:21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黄文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所长)


目 录

一、深化立法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二、深化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法治实施公信力和实效性

三、深化法治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让权力在制约监督下运行

四、深化法治保障制度机制改革,确保法治建设高质高效推进

五、深化涉外法治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根据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十五五”时期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发展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难点是法治体制机制改革。法治体制机制是现代国家法治运行的底座和基石,对法治运行各领域各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具有决定性影响。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进一步深化法治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法治运行各领域各环节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系统完备、科学严密、运行高效的法治体制机制,增强法治的权威性、实效性、公信力。


一、深化立法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立法质量和效率更高,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深化立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制度机制,提高立改废释纂各项工作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组织立法起草、重大问题协调、草案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丰富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评估等机制,健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确保立法更好反映民情、表达民意、凝聚民智。

二是健全立法工作各环节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这就要求,完善立法规划工作机制,健全立法项目调研、论证、听证、评估、征求意见等机制,提高立法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完善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健全立法审查的主体、程序制度,细化审查标准和方法,充分发挥立法审查的防错纠错功能。

三是健全立法工作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常态化沟通和互动机制。立法工作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分别代表了立法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立法工作部门应及时回应执法司法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解释和答复工作,满足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需求。执法司法机关应及时总结法治实践经验,向立法工作部门反馈立法修法建议,提出规则制定或制度设计的合理方案,帮助立法工作部门制定好完善好法律法规。


二、深化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法治实施公信力和实效性

法治实施体系更加健全,执法司法更加公正高效权威,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是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改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主体工程,也是法治领域改革的难点堵点。深化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更加健全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法治实施体制改革的不少举措已不再是执法、司法、守法等单一领域的改革任务,而是跨越执法、司法、守法等两个以上领域的综合性改革任务,必须放到法治实施体系这个大体系里来通盘考虑、整体谋划、一体推进。例如,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是涉及监察、执法、司法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改革举措。要严格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健全各个机关各司其职、各种权力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序衔接,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又如,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这是涉及执法、司法两个领域的改革任务。应聚焦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健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双向信息共享、密切沟通、案件移送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犯罪或经审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新时代新征程,要按照党中央的顶层设计,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破解行政执法顽瘴痼疾上取得新突破。一是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针对政府职权职责不清、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项目,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二是深化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在基层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应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并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乡镇(街道),将基层承接不了的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县级职能部门。三是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着眼于解决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小过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和尺度,健全落实行政执法审核、公示、公开等制度,让每一次执法行为都经得起围观和较真。四是健全行政行为监督机制。为防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决策、违法文件等情况的发生,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行政决策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了新部署,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具体任务包括: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切实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办案权,健全司法行为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和惩戒制度,真正做到有权与有责、放权与控权相统一;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二审开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司法强制措施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审慎使用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司法强制措施,依法查处司法人员非法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健全受案、立案、分案、庭审、裁判、执行全过程的公正保障机制,健全司法全过程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定分止争的说服引导机制,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环节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持续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构建更为公正高效权威的国家执行体制,更有效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平正义不折不扣兑现;坚持以人民满不满意作为根本评价标准,健全当事人及其律师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机制,健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测评机制,健全人大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机制,让司法公正度、公信力可衡量可评价。

完善法治社会建设体制,健全守法激励机制,是推进全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主要任务包括: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引导基层群众形成依法依规办事的良好习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加优质高效、均等可及的法律服务;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推进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等信访工作全过程法治化,依法打击闹访缠访等现象,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信访机关依法解决诉求;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普法宣传,推动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走进百姓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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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