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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王会民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30 11:05:18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2026年10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王会民受贿案,对被告人王会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王会民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5年,被告人王会民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中央纪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募集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亿余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会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会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王会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会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会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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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