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伴的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要求出现后,就应该在法治话语中坚守权利本位。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圈住权力,以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把法治精神嵌入到思维方式或话语系统之中,这是把权力圈在制度笼子里的第一步。作为法治话语的意识形态,需要突出法律的权威,促进法治目标的实现。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的话语或意识形态,作为话语,法治是为政治服务的言说方式;作为方法,法治则对思维决策有引领作用。作为法治意识形态的法治精神之功能发挥,不仅需要在思维方式中恪守,还需要在话语表达中使用。由于法治精神有不同的批判或矫正的对象,因而有不同的话语表达方式。
2.现代法治精神是促进法治实现的话语方式
目前,中国的法治话语建构基本成为体系。这个体系是以“法治中国”为核心概念,倡导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具体实施方式上主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通过法治体系建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保障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实现法治;再加上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等,构成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然而,我们对法治话语体系更多的是诠释性说明,缺乏法学理论的论证研究。对作为体系之重要内容的法治精神,也缺乏有效的凝练。语用之中的法治精神,虽涵盖的面很宽,但精髓还没有被概括出来。由于没有对法治精神进行基于体系思维的论证,我们所言及的法治精神缺乏逻辑一致性,衍生了对不同法治精神的选择性使用。诸如,过去的法制及其精神塑造,把法律视为管理工具,没有意识到以人民为中心或权利本位的优位性,多以实现秩序为首要目标,突出了法治的工具性。权力的压服、摆平手段的综合使用是其基本特征。综合治理的思路,忽视了法律自主功能的充分发挥,没有把保证民主、促进权利实现以及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当成法治精神。
法治话语是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意识形态使用。没有法学概念、法学原理等体系的支撑,难以成就有影响力的法治话语。一些人把远离法治要求的政治话语也当成法治话语。欲改变不重视逻辑的思维倾向,就需要重视概念、术语对思维的影响。法治话语是使用法律概念、规范、原则、原理与方法的言说方式,但是法律概念也应该接近日常生活方便公民使用。传统的概念法学之所以受批评,就在于法学概念的拟制只注意严谨性、逻辑性,而不注意语用的方便。中国法治话语的塑造,需要把来自西方的法学概念与中国本土语词结合起来。西方自由主义法学、教义法学或规范法学所使用的术语,很难直接成为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的话语。民主、共和、权利、自由在中国的变异,意味着作为法治话语的概念,要么需要在语境中全面解释,要么需要重新拟制。法学、法律、法治都是拟制的产物,而拟制的法律的基本细胞是法律概念,进而在概念使用的基础上形成了原则体系、规范体系。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建构自主法律知识体系。
虽然法律至上、宪法最高、依法办事等被界定为法治精神的核心或精髓,但法治精神在作为意识形态话语使用时,还可能衍生出其他意义。假如有人说,不要那么认真地、死板地对待法律,执法、司法都要讲究法治精神,这时的法治精神是什么意思?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这里的法治精神,其实是强调在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法律的精神实质,对法律不能完全采取文义解释的思维,而是需要把法律放置到更为宽泛的社会规范、价值体系之中。这就是辩思方式所理解的法治精神。这种类似政治话语的法治精神,可以缓解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的严格,进而矫正机械执法或机械司法之弊。全面理解的法治实施,既要尊崇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可兼容诸多法律概念,如法律价值、法律目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等。法治精神意味着不能把法治简单地理解成依法办事。诠释法律的意义需要运用体系思维,以便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然而,从体系的角度理解法治精神,也需要把依法办事当成基础,若不使用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的方法,其所言说的法治精神,可能仅仅是言辞而已。
3.现代法治精神包含对法律内在特征的尊重
法治精神既是对法治价值的遵守,也是缘法寻理所得出的结论。法治精神依附于法律、法治的内在特征。法治精神的力量来自捍卫法治的精神恪守,也来自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尊重法律的权威是在熟知法律内在特性的基础上,捍卫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基于法律的内在道德而衍生的法治精神,主要表现为法律至上、据法阐释、依法办事、只服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在中国语境下,‘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人在话语层面认同的法治精神。”法治意味着法律对权力和权利都有所制约,探索法治精神时,一定要注意到法治自身也是精神追求的目标之一。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并不是直接反对法治,而是不知道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需要尊重法律规范制度的权威。而要做到尊重法律的权威,就要探究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法治精神功能的发挥,需要在方法上恪守法律的基本属性。
法治精神在方法论上展示的是规则(程序)之治。先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既是指引人的思维和行为,也是约束任意的工具或方法。重视方法论是对形式逻辑的重视,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不尊重法律的内在特征且不掌握法律方法,因而只能空怀对法治的理想。法治现代化根本就少不了对传统形式逻辑的重视:一是要重视法律概念对思维的基础作用以及指引功能。“法秩序属于由法概念组成的圆满体系,属于演绎的、分析的公理主义体系。”二是概念、规范的体系化,对正确理解、诠释和运用法律有指引或矫正作用。法治话语的影响力与逻辑关系密切。话语之中如果出现逻辑错误,其影响力就会大打折扣。修辞话语的目标在于说服,可说服不能仅靠言辞,还需要逻辑的支持。话语的影响力与言辞的逻辑体系或逻辑一致性有重要的关联。法治精神的价值目标是指捍卫民主、保障自由、反对专制、追求秩序等。法律价值的实现,需要借助法治的制约方法。法治需要思维决策的据法思考和行为方式的依法办事。追求法律稳定性、安定性,进而保障法律一般性、规范性和体系性的实现,是法治实现的基础手段。
然而,我国法理学界对法治精神的探究,多是在辩思模式中展开的。很多人认为法治精神的确立需要把“通过根本性、语境契合性、功能性、涵括性等方面比较后发现,客观性应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属性。判断法治精神的框架性原则包括全面性、内在性、开放性和合目的性原则,而提炼法治精神内涵的方法论立场应基于辩证法治观”。以此确定的法治精神,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对法治精神的全面认识,在指导思想上引导灵活运用法律,减少机械执法司法等。缺点是辩思之下,法律可能会被过度解释,进而导致法律权威性的丢失。在传统的法制精神中,我们看到“变与不变的统一,并在变与不变的统一中,经历并形成、完善和退出的漫长过程,其运行机制和轨迹呈现出辩证发展的特征”。经常在变与动的关系中理解法律,会导致法治名义下的专断任意。然而一成不变的法律,也难以适应复杂变动发展的社会,所以法治精神还表现为与时俱进的演化。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法律的意义有变化是正常的,但是变化不是随意的,应秉持持法达变的原则,即法律意义的变化是需要有理由或根据的,需要根据正义、情势、法理等提供论据,如此变动才可称为法治精神。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北京互联网举报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网络 110报警服务|不良节目举报|中国互联网协会|北京文化市场举报热线|首都互联网协会
免责声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部 监督电话:18810888590
Copyright©2013-2030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01449号-14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