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是一种形而上的追求,因而法律、法治的拟制性最为明显。为满足法律思维的逻辑一致性要求,就需要有诸多的法律拟制。之所以需要拟制,是因为法治本身并不存在精神问题,只有人作为主体,才有精神问题。法治精神是一种比拟的称谓,是对“身体”思维的拟制。在对“身体”的拟制思维中认为,“在世界上存在某种体现‘精’和‘神’那样性质的东西。有时,这种‘精—神’可以与具体事物相对应(如‘火’),有些干脆就没有对应的事物(如‘夏季’),但古人如此思维的意义,无非是想说明,看不见的‘精—神’不仅不意味着不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比物质的存在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占有显赫的地位”。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早就意识到,法治是基于拟制的神话。法律规范、法治机制体系、法律思维等都是拟制的产物,并不是现实社会原本就存在法律、法治。由于法治是思维拟制的产物,因而只有在心理层面上相信法治,才有接近法治的可能。
精神是一种基于信仰的力量。行为难以达到之处,就可用精神予以推动。法治精神对法治的实现有重要的功能。真诚地相信法治能够实现,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意义重大,这也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关键所在。有了法治精神,就可以聚合捍卫法治的心理、实现法治的理念,探寻法治实现的方法。有了对法治的信仰,就可以尽其精神、竭其钟爱,进而影响法治的实现。捍卫法治的姿态就是在心理上尊崇法律。如果对法治采取实用主义的姿态,就意味着缺乏捍卫法治的精神。没有捍卫法治的精神就难以接近法治。在法律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对法律是否真诚以及能否正确理解的问题。表面上,法治精神是追求、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显示;实质上,它是对法治情感的调动。如果人们的心理,尤其是无意识层面的心理,能够被法治精神所俘获,法律、法治就可以成为思维的指引或引领,可以激励人们的尊法、守法和护法行为。此外,我们还可以把法治精神作为思维批判的武器,指出某种涉及法律的思维或行为正确与否。
2.价值引导的法治精神
从价值层面观察,“法治精神”是一个涉及面很宽的概念。“法律精神、法制精神、法治理念、法律理念”等都是家族近似语词。对法治精神与价值理念的关系,法学精英们开展过深入研究。一般认为,法治精神与价值理念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是指对法治认知的观念体系。法治理念或法律价值的诸多内容,都可表征法治精神,诸如正义、公平、平等、权利、民主、民权、自由、人权、秩序、和谐等。张文显教授指出,弘扬法治精神就是弘扬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等。现代法治精神是对法治精髓、价值目标以及思维方式的提炼,所提炼的对象包括法律价值和理念等。目前学界关于法治精神的研究,不属于精神科学的内容,基本是以法律价值的基础含义而作法治话语使用。这种意义上的法治精神,基本是对法治之价值精髓的神圣化。之所以要对作为价值的法治精神进行神圣化处理,就在于这一意义上的法治精神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人们对法治的心理姿态和思维方式。“法治精神强调对法治的意向和价值追求,是关于法治的意向和感情的精华。”把价值引入法律思维,言于法治话语,对形成思维决策的法治方式有重要意义。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精髓、灵魂、理念,主要表现为运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以保障权利、自由、民主、公正、平等的实现为目标。“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体对法治以及法治的理性认知和价值确信,是法治价值观;它是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法治观念、法律信仰的集合形态,是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也是尊崇法治和尊重法律权威的一种理性的精神状态。”高层次的法治精神是关于法治的价值理念。自由、民主、人权、尊严等都可表征法治精神。当然,这些概念亦可作为法律价值、法治信念等。有人在描述资本主义精神时,认定法治是资本主义的精神。还有人说美国的精神之一就是法治。这是法治被神圣化的表现,刻画的是人追求法治的姿态、思维和话语。很多人认为促进社会公正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或终极价值。在法治话语的表述中,把法律理念、价值等作为法治精神没有大的争论。然而,其中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较为明显的有两个:一是西方社会的价值追求,自身存在不少的冲突;二是来自西方的价值与传统中国法律理念也存在着很多的矛盾。
社会发展进化的历史证明,法治是现代文明的象征,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理性工具,也是捍卫权利、实现秩序的最优方法。可是,各种价值间还是存在不少冲突。诸如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权力、民主与效率、平等与公正、公平与效率等之间,都存在着究竟优先选择哪种价值的问题。把不同的价值统称为法治精神,也会衍生精神追求的冲突。无论把哪一种价值归结为法治精神,都需要认真地论证。在法治精神的价值选择问题上,我们并没有展开系统的研究,只是通过简单的辩思,就把某种法律价值直接当成了法治精神的内容。在改革开放的早期,人们使用包容性很强的辩证思维,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自由与秩序的辩思中,把稳定当成了最高的法治精神。人们意识到,作为政治意识形态的法治精神,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的实现,还要倡导民主、反对权力的任意行使。在对法律的理解方法上,司法谦抑与司法能动共生共存,可有些人直接把司法能动作为理念。之所以在关系思辨中确定法治精神,是因为人们在整体思路上认定,价值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辩思整合的方法得以化解。然而,辩思方式所化解的只是思维层面的矛盾,或者暂时掩盖了一些矛盾。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这些矛盾还会随时出现。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观察,与现代法治相匹配的法治精神,包含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其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就是保障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可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契约自由与政府管理之间还是存在很多的纠葛。就法治作为国家管理的手段而言,法治精神就是把权力圈在法律的笼子里面,即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上,法治精神是权利本位、公平正义,可是传统的权力本位依然在支配着很多人的思维。
行为决策完全由法律决定可能会禁锢社会的发展,也难以使法律适应复杂的社会,所以用辩思方式诠释法律的意义是必要的。处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价值的冲突,不可能完全依靠逻辑推理来解决,因而辩思关系中的社会情理、价值理念等都可以作为法治精神的内容。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法治精神。“法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必须立足关怀人自身。重构‘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是当代我国法治建设之需要,也是社会主义自身性质所决定的。”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法治精神包含对价值理念的追求,但这种追求不是超越法律的思维,而是建立在对法律理解基础上的融贯思维。法律具有独立的意义,明确的法律是思维的指引。稳定的法律能促成法律及社会的安全,对法律的体系性理解,是获取正确的方法。不能一般地认为法律与价值、理念是矛盾的。法律文本内含有价值、理念,可是价值、理念的多元性,可能会与法律规定性之间衍生矛盾。弘扬法治精神,首先是弘扬法律本身所内含的精神,不得已才用价值改变法律的意义。弘扬法治精神的目的就是要把法治精神转化为思维方式,使用法治思维方式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方法。作为价值理念的法治精神,虽然是建立在辩证思维基础上的,但并不是仅仅言说价值,还包括法律方法和法治之理的运用。就目前而言,我们并不缺乏法治话语的使用,缺乏的是法治精神对思维决策的影响。诸多关于法治精神的叙事,给人留下的印象只是言辞而已。虽然法治精神是以价值理念表达的话语,但必须遵循修辞立其诚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产生对法治的信任甚至信仰。信法,则法治精神在;不信法,则法治精神难以发挥调控思维和行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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