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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丨现代法治精神及其探寻方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50:48 | 27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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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70周年校庆专刊


·法学研究·现代文明与法治精神·  


现代法治精神及其探寻方法


本文作者:陈金钊山东省莘县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法律方法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CSSCI来源集刊《法律方法》主编。兼任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从1983年起从教40年,先后在河南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任教,曾任山东大学威海副校长,主要讲授《法律方法论》《法理学》《法律解释学》等课程。先后获得“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全国师德先进个人”“钱端升法学优秀论著二等奖”等。1990年至今,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60余篇,在人民出版社等出版专著《法律方法论研究》等30余部。主要的学术旨趣在于研究出能够为中国法治服务的法律方法论体系;在理论和经验的交融中寻找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智慧;创建有中国问题意识旨在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律解释学派,系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代表性学者之一。

摘要:现代法治精神是指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促进法治的思维方式以及对公正等价值目标的追求。法治是拟制的概念,因而法治的实现需要精神力量的支持。没有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以及对据法思考之思维方式的坚守,很难在行为上接近法治。法治精神对思维和行为具有指引功能,而这种指引是以尊重法律的权威以及恪守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为前提的。法治的筹划或法律所预设的概念、规范、原则以及价值等能够最大化地实现,离不开法治精神的支持。现代法治精神的展开,需要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恪守思维方式上的据法思考;在言说方式上使用法治话语,遵从修辞立其诚的原则,尽其所思促成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 法治精神;现代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文化;法律精神


每当谈论法治理想,人们总是喜欢叙说理想与现实的落差,进而要求理想迁就现实。这种思路虽然稳健,却会使人产生对法治现代化建设速度减缓的担忧。目前的法学研究,已经实现了对法律、法治是拟制性的集体遗忘,很少有人会谈起法治是一种基于理想秩序的拟制。可正是有了对法治的需求,才有了对法治精神的拟制。当然拟制不是虚构,而是建立在秩序需求基础上的逻辑预设。法治是对理想秩序的筹划。涉及法治精神的话语,既有关于法治的神话成分,也蕴含着对法治的诸多期许;既可以抒发对法治的情怀(法治可以表征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路径),也可以用于修饰以表达对法治的真诚。对笔者来说,每每使用法治精神,都会勾起对法治理想的诸多遐思。诸如用社会主义修饰法治,则意味着正在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是对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法治的超越,属于理想的现代法治。此处“现代”之基调是:理想法治的框架,是由逻辑支撑的,主要是由法律所定义的生活秩序。可我国传统的思维方式并不重视逻辑,对法律、法治也都习惯性地采用辩证理解。在传统的辩思方式之中,人们喜欢在法治理想与现实社会间展开比较,而结论基本是理想与现实格格不入,因而要求理想迁就现实。确实,在法治建设问题上需要有现实主义精神。总拿理想说事,有刻舟求剑的嫌疑,多少会显得脱离社会现实。这种基于现实主义的思路,助长了法律社会学的主流观点:法律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因而法治必须适应社会。然而,对法律、法治的这一认识是不全面的。如果法律、法治只能适应社会,那么法律该如何调整社会,法治该如何改造社会?我们还需要思索:为什么不是用法律调整社会、用法治改造社会,而总是要求法治理想迁就现实?如果单方面要求理想屈从现实,就会导致法律调整功能的式微。理想迁就或屈从现实的思维方式,所衍生的结果是法治在现实中徘徊。需要看到,法治是文明的标志。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用理想改变现实。所以探究法治精神的使命,就是要设法促成法治理想的实现。没有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就不可能接近法治。法治精神服务于法治理想的实现,而非完全屈从现实。不追求法治理想,就无需使用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实现的力量。研究发现,在把法律、法治拟制为人或主体以后,法治及其精神才有了成立的可能。几乎所有的理想都是拟制的产物。没有拟制思维,法治命题根本就不可能成立。在拟制了法律以及法治蓝图之后,不宜经常怀疑法治的必要。在辩思模式下,这种怀疑的心态难以完全消除。这也许是人的自然本能,可当法治理想被放逐时,法治现代化目标就可能成了纯粹的修辞。有些人在片面的辩思中丢掉了理想,屈从现实,这不利于法治建设,因而需要重塑现代法治精神。


一、多维度的现代法治精神

现代汉语中的法治精神是个多义词。与实现法治相关的很多词汇,都可表征支持法治实现的精神。在常见的法治精神表述中,有法律至上、捍卫民主、限制权力、反对专制、保障自由、实现公正、促进平等、依法办事、据法阐释、促成秩序、秉公执法等。法治精神的多义性,来自组词的法治及其精神本身具有多重含义。就精神的含义而言,既有作为精神科学研究对象的精神,也有作为价值追求的精神,还有作为逻辑思维方法的精神。日常用语中的精神,一般是指品质、实质、品性、道等,如枫桥精神、雷锋精神、执法如山的精神等。理解事实或者行为需要识别背后所蕴含的精神。作为认识论的精神不要仅看文字本身的含义,还要理解精神实质。从专业研究的角度看,精神可以成为诸多学科研究的对象,如哲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逻辑学等。从哲学角度看,精神是与物质对应的概念,是对精神现象的科学探究。据此推论,法治精神是与法治“实体”相对应的概念。法治精神是对法治“实体”的超越,是关于法治实现之道的思索。这里的道,包括认知方式、实践道路、实现方法等。法治精神中的法治,也有多种含义,因为任何时代的法治精神,都有相应的文化传统作为支撑。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也不存在法治。在拟制了法律以后,人们对法律有了多样化的期待。不同的认知之道以及价值追求,导致了民主法治与专制法治、国家法治与自由法治等的区分。从法治的调整对象来看,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等。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有突出规则、程序的良法善治和法术势结合的法家法治等。法治还可能因为对法的理解不同而显示更多的差异。在崇尚整体、辩证思维的中国,比较容易接受多义的法治精神。实际上,支持法治实现的精神力量也来自多个方面。本文主要是从支持法治理想实现的心理姿态、价值理念和实现方法展开描述。

1.心理姿态的法治精神

心理姿态的法治精神,是指一种尊法尚法、追求法治实现的心理状态。本文所说的法治精神,并不是精神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亦是对法治一定能实现的情感表达。这种表达,虽然属于法治情感,但不包括对法治的反感,而是一种为了法治的实现,无惧天崩地裂的理想主义的精神。实际上天塌不下来。作为心理姿态的法治精神,是集体无意识的组成部分,存在于法治话语、修辞的使用之中。这种心理状态的法治精神,对法治抱有信赖的姿态,对推进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是从心理上、观念上坚守法治、反对专制、倡导民主自由等。这种坚守就构成了法治意识形态的重要成分。目前,人们对法治的心态还不够真诚。在现有的姿态及话语表达中,仅靠法律是不够的还很有市场。信访不信法、选择性执法司法、枉法裁判、曲解法律意义的结合论、遗忘法律的片面统一论,还在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很多学者把此称为法治精神的缺失。法治精神的缺失来自对法律拟制性的遗忘,是理解、运用法律的思维过程中对崇法精神的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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