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坚持科学立法,遵循立法规律。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形成立法工作合力,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立法需求旺盛,立法任务繁重。越是时间紧、节奏快,越要重视立法质量,增强法律实效性。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立法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反映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就具体立法项目而言,既不能急,也不能慢,该走的程序和环节一个都不能少,不能急于求成,不讲质量。同时,越是任务重、要求高,越要重视立法效率,增强法律及时性。要根据现实需求和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合理配置资源,做到急需先立、成熟就立,绝不贻误立法时机,错失制度确立的“窗口期”。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是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实践。坚持正确监督,坚持党的领导,把准人大监督的定位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坚持有效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坚持依法监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推动各国家机关履职尽责。在监督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人大监督制度,进一步提升监督实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走深走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指明了人大自身建设的目标要求。贯彻落实“四个机关”建设要求,加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建设、人大组织运行制度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在新征程上更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进程中彰显担当作为。(作者: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