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政府、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进度
路径进度,是指从范式方法的视角,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思路和实现模式。系统性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鲜明特征,系统性特征集中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工作布局的提出和确立上。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关系中,法治国家建设是目标,法治政府建设是主体,法治社会建设是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因此,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先导、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一)理念的融合,让法律规则成为思维、行为的共同指引。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首先表现在思想、理念和思维上对法治的认知和认同。无论是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还是依法管理社会,最后让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认知、认可、认同的应该是法律规则背后所包含的法治理念、精神和思维,而不仅仅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本身,从而让法治真正成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共同的工作、生产和生活方式。
(二)行为的参与,积极发挥法治实践平台的融合作用。没有行为的共同参与,就不可能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形成法治意识、理念和思维上的一体。因此,法治意识、理念和思维的一体必须通过法治实践平台实现。如何培养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这种共同的法治意识、理念和思维,要重视法治实践平台建设,让社会公众充分地参与到法治实践中,进行各种交流、互动和反馈活动,通过这种体验式的法治实践活动,让社会公众感受法治理念、精神、思维,同时,也得到实际的法治方式的操练。从一定意义上讲,行动中的法治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最好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行政领域,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行为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行政执法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公开调查、审理,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和领导干部的旁听,等等,都是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使社会公众在参与中感悟、认知、理解和掌握法治的精神和实质,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持之以恒的过程。
(三)成果的共享,有效凝聚法治政府建设的持久动力。如何才能使社会公众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法治政府建设中来?必须要让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果为社会公众所共享。其实,从目标上讲,社会公众对利益的期望和追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是同向和一致的。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看,我们最终要建成的法治政府,不仅是一个尊法、守法的政府,也应该是一个高效、有为、有执行力的政府,最终的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即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社会公众将充分共享法治政府建设带来的积极成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让社会公众有更多的法治获得感。同时,行政机关要更加注重加强依法行政宣传,通过宣传把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守法、有为、服务的理念、制度和行为,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社会,以政府的法治建设来引领和带动法治社会建设,努力实现一体建设目标。
六、“政府、专家和公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评价尺度
评价尺度,是指从成效结果的视角,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衡量标准和检验方式。
(一)坚持目标导向。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性、体系性、多维性特点决定了对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评价主体和标准必然是多维度、全方位的。同时,对法治政府评价主体的选择也必须紧密结合法治政府建设不同的阶段目标和任务来确定。从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来说,一个政府是否称得上是法治政府,应该由人民来评判。目前,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评价上,要把政府自身内部的考核与专家学者的外部评估及社会公众的参与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三位一体”的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体系,科学地分析评价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状况和成效水平。
(二)把握实质内涵。当前,政府自身内部的评价具有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既来源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工作评价的权威性,同时,还在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任务完成情况的知根知底。专家学者评估的重点是以目标为导向,关注的是应然状态,重点是制度机制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状况,侧重的是制度机制的体系性、全面性、合法性评估。专家学者评估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由专家学者的外部性形成的评价理性,使评价更为客观公正,还在于专家学者以体系建设为评价目标和指标,为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提供了目标引领和任务指引,使行政机关既能看到目前存在的实际差距,也能认识到今后努力的方向目标。社会公众评价是一种体验性评价,社会公众评价是当前需要我们给予特别关注的,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的原则要求,为我们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中重视人民群众的参与提供了政治要求和根本遵循。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中,社会公众关注的是个体实际的法治获得感,也是合法性与效能性的有机结合。
(三)践行实践要求。在对法治政府建设整体状况和成效评价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守法规范的底线要求,坚持建设有为政府的需求导向,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将政府内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三者紧密地结合起来,坚持任务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多层次、多维度目标。
(《中国法治》杂志责任编辑: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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