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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中的法学家,在关心什么?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03-12 18:54:56 | 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典编纂从来都是法学家与法律家合作的成果。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理论研究方面,201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课题组对中国的环境法典编纂进行专题研究,取得了许多理论成果。2023年,我们课题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草案稿》。建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的三十多部相关法律以及未来可能制定的法律采取不同方式处理:第一类是法典编纂完成后废止,第二类是法典编纂完成后继续保留但需整体修订,第三类是法典编纂完成后继续制定新法。

我们提出,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综合性法律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类法律,应全部纳入法典,不再单独存在;资源和生态保护类的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还有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应继续保留,待法典出台后统一修订;还有像国家公园法、应对气候变化法等一些填补空白的法律,还需要继续制定。

按照这个设想,环境保护法应该不会再单独存在,而是作为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基础,完全纳入法典。

(来源:节选自“澎湃新闻”澎湃新闻“专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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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一级教授

  • 建议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进一步保护不动产物权

今年孙宪忠倡导的议案是“关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包括议案主文和立法建议稿两大部分。孙宪忠向记者表示:“建议稿做了好几年了,目前有10章、92条,每个建议法条附加立法说明、立法理由、立法例。议案主文和建议稿加起来136页,估计14万字左右。”

孙宪忠长期从事物权法和不动产法研究,《物权法》中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是基于他的研究成果,他同时也是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暂行条例急需“升级”

不动产登记法是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公民的不动产权利。不动产不仅是非常重要的财产,也是紧缺的物质资源。无论是国家政治性活动、社会性的企业经营活动,还是老百姓的生活需求,都是在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的法律秩序,是我们国家最为重要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孙宪忠表示,这种法律秩序需要通过涉及不动产的物权立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相互配合来维护。我们国家涉及不动产的权利,包括民事权利方面,已经在《物权法》和《民法典》中得到了规范,但是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法却一直没有完善。

2007年《物权法》的第十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此后2020年的《民法典》仍然提出了这个要求。但是,时至今日这个工程仍然没有完成。

孙宪忠说:“我国基本法律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来,这就需要同时制定能够符合国家基本法律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法。但是这个法律的制定显得十分困难。”

据悉,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其法律依据是2014年国务院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法律条文很少,制度非常不完善。而且,这个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够、可操作性很差,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登记业务需求。

在接受采访时,孙宪忠强调,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建立了规范,但它是一个临时性的、过渡性的法规。在我国进入电子化数据化时代之后,该法规的制度缺失,显得更加严重了。所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不但显得十分必要,而且十分急迫。

2011年,孙宪忠受国务院部门委托起草不动产登记法律,他带领的课题组所形成的立法方案,成为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蓝本。“但是,该条例的正式文本较为简单,且明确其为过渡性法规。一个法律性文件,不能暂行这么多年。”他认为,“不动产登记法需要高度的思想性和技术性规则,因为登记涉及全部的不动产权利,且各种权利登记本身也有其独特要求。最为重要的是,国家立法应该更注重不动产物权的保护,而不是行政管理。”

保护老百姓权利

不动产登记法将集中解决五大问题。从登记的过程来看,不动产登记包括初始性登记、变更性质登记、错误更正登记程序以及涂销登记等。

孙宪忠表示:“总的来说,不动产登记立法需要解决五个统一的问题:登记的立法根据、登记的法律效果、登记的基本程序、登记的机构以及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和发放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这些问题在我们国家也有相关制度,但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谈及从条例到登记法的过渡及其对老百姓权利保护的影响,孙宪忠表示:“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立法角度的转换上。相较于国务院制定的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条例,国家立法将更加注重权利保障。”

他解释说:“这将对老百姓的权利产生深远影响。对于百姓而言,国家制定的法律将明确他们享有的权利,并在法院司法过程中得到适用。这将对市场交易、商品房买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涉及民事权利变动的问题产生重大影响。”

他指出,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保护的基础。这是基本原则。但是,按照生活常识,有原则就有例外。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购买商品房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和执法机构,应该承认业主在获取交付房屋之后、暂时未登记的情况下的房屋所有权。这一点意义很重大,对老百姓基本权利保障很必要。

关于未来的工作规划,孙宪忠说,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他将积极推动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进程。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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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

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尽快落地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为有效治理轻微犯罪,教育、感化、挽救轻微犯罪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二十届三中全会所规定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还扩大了封存范围,体现了对受过轻罪刑事处罚人群的人文关怀,这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进一步好转,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轻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相当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至近年来已超过85%,进入轻罪时代。与之相对应的,暴力犯罪很少,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15%,中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因此需要展示我们司法制度的自信和宽容。

中央层面在此时提出要建立“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也是恰逢其时,在这样的治理成效之下,给已经犯过罪的人、判过刑且教育改造好了的人一个机会,不会增加社会的风险。根据“两高”报告最近10多年来公布的数据,我国每年刑事犯罪总数为120万人左右,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罪罪犯占85%。目前累积的轻微罪罪犯,总数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

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实例已经表明,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如果不及时封存,已经刑满释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正常的求职、求学、生活会因此受阻,进而导致他们改过自新后复归社会变得很困难。普通民众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视为高危人群;用人单位对其拒绝录用,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成为可能,使社会充满风险。

实务中,已经出现有的盗窃罪犯被判轻刑出狱后,因为存在犯罪记录而无法找到任何工作,连当骑手送外卖都不行,最终为生计所迫再次走上盗窃犯罪道路的情况。同时,犯罪记录始终存在会形成“株连”,导致本应由他们独自承担的处罚效果延伸到其近亲属身上,违背了罪责自负的现代刑法原则,使其近亲属遭遇升学难、就业难、参军难等实际困难,社会的对立面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亟须构建具有一般保护性质、覆盖面更广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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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