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大民法学者围绕民法典的实施、民事立法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展开深入研究,极大地推进了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
在守正创新中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王利明 章豪
□民法典是中华民法思想、民法理论和民法智慧的集大成者,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制度化表达。民法典奠定了民法学的体系,凝聚了中国民法的共性知识,构成了中国民法学知识的价值内核,是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
□牢牢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自主性、实践性、科学性、前沿性,面向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守正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法学研究,加快推进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这为新时代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指明了方向。民法典是中华民法思想、民法理论和民法智慧的集大成者,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制度化表达。民法典奠定了民法学的体系,凝聚了中国民法的共性知识,构成了中国民法学知识的价值内核,是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广大民法学者围绕民法典的实施、民事立法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展开深入研究,极大地推进了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2025年已经到来,盘点过去一年民法学理论主要研究成果,以期有利于推动中国民法学理论在守正创新中发展。
民法典总则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恶意串通行为是诚信社会的痼疾,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否定评价,有学者指出,民法典第154条在总结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法第58条作出重大修改,只有遭受损害的特定第三人可以主张恶意串通行为无效;不宜混淆恶意串通行为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二者发生竞合时可优先适用后者规则;还要区分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利益;恶意串通行为与代理权滥用行为也有不同,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无效,后者则属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因涉及侵害第三人利益,故也可能适用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情形的返还清算是困扰理论与实务的重大疑难问题,有学者指出,不宜对不同效力瑕疵原因造成的返还清算作一体化处理;对于无效情形,折价补偿义务原则上不受当事人善意影响(即排除得利丧失抗辩),但要考虑交易时的合意价款、法律行为是否有偿、行为能力是否欠缺等因素;对于撤销情形,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会因撤销事由不同而成为影响返还及折价补偿的因素;对于确定不发生效力情形,须考虑占有所受领给付的信赖保护程度;对于不成立情形,则无须适用民法典第157条。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我国重要的改革任务,涉及绿色原则的理解适用。有学者指出,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包括绿色原则与冲突原则的权衡、绿色原则介入法律解释、绿色原则填补法律漏洞三种类型。有学者指出,绿色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往往形成环境公益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私人权益之间的冲突,需要运用比例原则考察应否对私人权益进行限制;当私人权益在合法情况下让位于环境公益时,私人权益的损失理应得到适当补偿。
促进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要求,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须予以回应。关于数据要素产权配置,有学者指出,数据处理者享有数据财产权,可在有限借鉴所有权权能的基础上细化为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还具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消极权能;数据来源者享有法定在先权和公平访问权、合理利用权、可携带权等其他权益。有学者指出,要在准确理解《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关于法定在先权益和数据财产权益的二元区分的基础上,构建新的上位概念概括描述数据财产权,并配套妥当的公示机制。还有学者指出,数据要素具有可复制性和效用不确定两大特性,在数据市场中形成无排他权、专营排他、保密排他和绝对排他四种产权形态,对于绝对排他的数据产权要设置保密措施或唯一化公示为形式要件。
关于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上都不同于人之理性,将其构造为权利主体的制度收益有限、体系成本很高,因此宜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不同观点则认为,通用人工智能具有独特的理解能力和可交互性,应被赋予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但可参考监护制度的法理对通用人工智能设置监督管理人,使其对人工智能侵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物权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关于赃物能否善意取得,有学者以刑民交叉的视角切入并指出,我国刑法采用广义的赃物概念,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占有脱离物或遗失物,例如诈骗赃物、侵占赃物就属于占有委托物;有必要承认赃物原则上可以善意取得,但盗赃物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312条关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例外情形如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受让人未支付对价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取得赃物的、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赃物等,应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关于货币返还请求权,有学者认为,要进一步反思并抛弃货币“占有即所有”法理,货币混合时成立按份共有,现金货币与存款货币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两种形式的货币权利人对无权占有货币者都享有统一的货币返还请求权;货币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在返还义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货币权利人享有优先地位,如此可实现对错误转账、盗用账户资金等情形中货币权利人的保护;考虑到货币的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在货币返还请求权实现时,返还义务人可以返还等额其他货币。
担保制度相关理论研究的热度不减。关于物上担保权益的法律构造,有学者提出,物上担保权益存在分层构造,即区分变价权的取得和优先权的取得,前者在未完成公示时发生“备位”担保效果,后者是完成公示后完善并保障担保效果。关于动产担保的功能主义构造,有学者提出,不宜对所有权让与交易泛化适用担保规则,应考察合同目的并根据担保意图的强弱程度,适用或排除担保规则。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优先保护,有学者认为,其理论基础不是物权期待权或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而在于信赖责任法理;其权利属性应界定为基于公共利益的衡平目的而特别规定的法定优先权。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总结本土经验、借鉴域外制度和凝聚理论共识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的科学方法,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相关规则进行细化和发展,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素材,是过去一年民法学领域重要的知识增长点。
关于未报批合同的效力,有学者指出,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影响合同生效的报批手续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如报批手续控制的对象是合同的履行,则不影响合同效力;未报批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时具有形式拘束力,包括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等;履行报批义务及相关义务的条款独立生效,相对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并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主张违约救济;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即整个合同的履行利益),综合考虑批准难易程度、拒不报批恶意程度、交易成熟度确定。
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有学者指出,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标准有模糊性,以此认定合同效力存在“以问答问”的循环论证,不利于统一裁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改采以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效力的思路,引入比例原则并反向排除无效情形;个案中的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步骤:首先探究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即其追求的法律价值),进而判断合同内容是否违反规范目的及其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最后考察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实现规范目的及公共利益是否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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