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于2024年9月27日施行,对许多社会高度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围绕该司法解释,广大民法学者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脱离监护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不论将监护属性界定为职责或权利,其外部效力都有绝对性从而可能成立侵权责任,侵权人包括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的行为人和延续该脱离监护状态的行为人;父母与近亲属都属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主体,虽然不能据此排除其他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形成稳定亲密感情关系的亲属),但要综合考虑侵权严重程度、主体身份等予以限制。
关于监护人责任,有学者认为其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责任主体并应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被监护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更不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只是对监护人赔偿责任如何实现所作的规定,且须为被监护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义务教育费用;父母应共同承担监护人责任(即承担连带责任),离异夫妻中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承担全部监护人责任,但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责任。
关于产品致害责任,有学者认为,民法典采取了“缺陷产品自损+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模式,理论上可以采用诉的合并制度进行解释,实现方便消费者维权、减少司法成本等规范目的。
关于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如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有学者认为,没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如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对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与自身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应的责任,建筑物管理人有责任顺位抗辩权。如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有学者认为,责任承担亦存在顺位关系,建筑物管理人应先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剩余损害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适当补偿,二者形成按份责任关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配套司法解释在多处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是亟待解释的体系性问题。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第1189条、第1191条第2款、第1193条及第1256条所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应理解为侵权人向被侵权人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多数侵权人之间构成部分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至于多数侵权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不宜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内部关系和侵权责任的性质分别确定。
结语
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扎根中国传统文化,立足中国实践并放眼世界,形成带有中国内容印记、能为世界各国理解接受并发挥效用的一套学术理论。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已经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要牢牢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自主性、实践性、科学性、前沿性,面向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守正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法学研究,加快推进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作者分别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责任编辑: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