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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理论 | 吴小雁: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来源:《人民日报》(2025年09月23日 第 09 版)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09-23 16:56:41 | 78 次浏览: | 分享到:

聚焦涉企规范执法,着力减轻企业合规经营负担。执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式,直接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近年来,着眼公平公正,执法机关加强重点领域法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础进一步夯实。在执法标准上,不断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基础上,各地各部门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在范围、幅度等方面的尺度和标准。截至2024年底,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出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事项清单累计达3952项。在执法方式上,全面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在执法监督上,各地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手段,“扫码入企”等举措有效增强行政检查规范性;行政复议在纠正行政行为方面也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6500余件。这些重要举措,依法有效平等保护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聚焦提升司法质效,以公正司法为企业经营解纷。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的关键一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具有重要作用。公正司法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聚焦提升司法质效,持续努力以公正司法为企业经营解纷,有力提升了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水平。比如,在支持企业退出方面,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不断提升,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加强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企业破产信息核查高效办理,2024年推出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实现9个核查事项一次联办,进一步便利了破产企业信息核查,提高破产处置效率。世界银行最新公布的企业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7%的企业认为我国法院在解决商业纠纷时公正可靠,在已完成调查的100多个经济体中处于领先水平。同时,各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动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2024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合同纠纷115.3万件,其中涉民营企业纠纷23.4万件,从根源上化解了一批涉企矛盾纠纷。公正司法的持续推进和司法质效的持续提升,既有力保障了各项营商活动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又有效提升了各类经营主体的诚信与合规意识,增强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内驱力。

聚焦守法意识培育,营造企业学法知法用法良好氛围。市场经济倡导“有约必守、违约必究”的契约精神,只有经营主体共同遵守市场规则,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项营商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我国组织开展了“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活动,普及产权平等保护等相关法治理念;在涉企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各地陆续推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万所联万会”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组建律师服务团,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化对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指导,累计组织出版80多个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公司法等多个业务领域,以优秀实践经验助力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经过不懈努力,民营企业的守法意识得到显著提高,不断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思想基础。


以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改善营商环境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不会止步,需要久久为功、绵绵用力。近年来,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更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与民营企业对更优营商环境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新时代新征程,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需要,针对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健全法规体系、强化制度执行、营造公平环境,更好稳定发展预期、激活创新动力,为民营经济行稳致远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更加注重合法权益保护。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范处置涉案财产,减少对民营经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严格审查。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

更加注重规范涉企执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对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事项不予处罚,对列入首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事项免予处罚。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严防执法中个别趋利性行为和违规异地执法。

更加注重司法保障质效。推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设,切实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优化执行权配置,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加强府院联动和部门间数据联通,加强法院体系内跨部门、跨地域联动协作,更好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加强普法宣传,充分阐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保障作用和规范引导作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教育警示作用,让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看得懂、用得上”。

更加注重法治政府表率作用。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落实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完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制度安排。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拖欠企业款项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作者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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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