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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结事了促政通人和 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0-17 11:45:03 | 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专家点评


不断提升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质量,依法维护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秩序,助力新时代品牌强国建设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目标之一。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非是其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当然理由。该案阐明了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基本规则,以及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有效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


(点评专家杜颖: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四、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实现民行交叉争议一揽子、一次性解决——达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达某称其于1998年从房屋原所有权人努某处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屋原系公房,缴纳部分税款后可以归个人所有,达某将购房款交付努某并以其个人名义缴纳应缴税款后入住案涉房屋。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巴尔虎右旗房管所)依达某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屋登记并为达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因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达某与新巴尔虎右旗房管所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努某之女斯某等六人称,努某去世前告知斯某,达某购买房屋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努某去世后,斯某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据此主张其享有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请求权。由于双方均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发生纠纷。达某对斯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新巴尔虎右旗房管所向斯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其可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其后,达某以斯某等六人为被告一并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民事诉讼。最终民事诉讼原告达某与被告斯某等六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达某所有,达某收到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后向斯某等六人给付75000元,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征收过程中被收回注销。行政诉讼原告达某以案涉民事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三)专家点评


实践中,民行交叉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导致循环诉讼、民行裁判冲突、争议实质化解难等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该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新巴尔虎右旗房管所的颁证行为,但房屋所有权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人民法院厘清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后,通过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了案涉矛盾纠纷,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审理裁判具有积极借鉴意义。第一次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施行10年来,全国法院聚焦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打破民行诉讼壁垒,通过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审结了大量民行交叉案件,实现了相关争议的一揽子、一次性解决,防止民行推诿,循环诉讼。


(点评专家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



五、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促推行政机关修改“红头文件”,实现行政诉讼“审理一案、规范一片”——袁某某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案


(一)基本案情


袁某某的住房位于江西省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2010年至2015年期间,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都县政府)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依据其制定的《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向袁某某征收污水处理费共计1273.2元。《实施方案》将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扩大至“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国家部委规章均规定,污水处理费仅适用于“向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袁某某认为,其并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政府征收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退还全部费用并申请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作出(2015)赣中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作出(2016)赣行终245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于都县政府征收袁某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责令于都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袁某某返还1273.2元污水处理费。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江西省发改委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及赣州市物价局赣市价费字201015号《关于核定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确定的征收范围均明确是“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但《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却扩大至“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作为于都县政府征收袁某某污水处理费的合法性依据。在袁某某未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情况下,于都县政府向其征收污水处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三)专家点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该案当事人请求一并审查的《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的内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该案判决生效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于都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案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于都县政府专门印发《于都县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对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作出了调整。


(专家点评薛刚凌:华南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六、依法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秦某某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綦江交巡警支队”)在某丁字路口右转进入某小学的行进路段前方及右侧均未设置“禁止右转”等标志,但在进入该右转道约30米处的道路左侧和地面分别设置了“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2018年6月16日,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该丁字路口右转行驶30米后,道路左侧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地上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线,秦某某进退两难,遂驶入了禁行路段。2018年7月5日,綦江交巡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小学路段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理。秦某某不服,向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綦江区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綦江区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綦江交巡警支队作出的前述处罚决定。根据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知: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5月10日,案涉路段抓拍设备共抓拍5814车次。秦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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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