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以法学学科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全国性法学社团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以法学学科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其他全国性法学社团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同时担任的,应当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再交付选举。
第十八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性法学社团重要日常工作。
??????? 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性法学社团日常事务。
??????? 第十九条 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自愿为全国性法学社团提供工作支持。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没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自愿为全国性法学社团办事机构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 第二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办事机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筹备成立
???????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名称应当称为“中国XXX研究会”,准确反映其法学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和全国性的特征。
??????? 第二十二条 筹备成立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相对独立的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不重叠;
??????? (二)该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已形成一定规模,主要发起人应当在该研究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广泛的代表性;
??????? (三)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全国性法学社团,发起人应当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 (一)筹备成立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拟研究的对象与领域、该领域目前的研究状况与研究力量、申请筹备成立的理由与酝酿过程;
??????? (二)章程草案;
??????? (三)发起人基本情况;
??????? (四)拟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备案表和身份证明。
??????? 第二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社团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报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交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
???????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成立的建议。
??????? 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充分考虑学术委员会的论证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筹备成立。
??????? 第二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同意筹备成立的,发起人向民政部申请筹备,并按民政部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 经民政部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建议方案,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准予登记的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在办结相关手续后30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 第五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分支机构
???????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分支机构为专业委员会,其名称前应冠以所从属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全称,对外活动应使用民政部登记的名称。
???????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副会长、常务理事中产生,委员从理事中产生。
???????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成立后,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不予批准:
???????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研究范围相同;
??????? (二)与其他全国性法学社团名称相似、研究范围重复;
??????? (三)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研究内容与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范围不符;
???????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民政部批准后30日内,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应当报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全国性法学社团注销的,其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 第六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换届
??????? 第三十二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按期换届,于届满前三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 第三十四条 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批复同意后,交付选举。
???????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并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半数。
??????? 第三十六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于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等材料,报中国法学会、民政部备案。
??????? 第三十七条 届中会长缺位,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直到届满为止。
届中补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 第七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撤销、分立、合并以及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
??????? 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预审。
??????? 全国性法学社团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
??????? 第四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节严重的,中国法学会可提出撤销建议,报民政部予以撤销登记。
??????? 第四十一条 因调整全国法学社团管理体制、整合法学研究资源,全国性法学社团需要分立、合并的,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 第四十二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中国法学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全国性法学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