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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4:05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 (2011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织与活动,促进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 第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本规则和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活动。
??????? 第四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 (一)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学理论队伍;
???????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学贯中西,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 (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联系实际,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 (四)编辑出版会刊,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信息,宣传法学研究成果;
??????? (五)组织开展对外法学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法学的对外影响;
??????? (六)组织、参与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 (七)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事业发展;
??????? (八)评选会员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十)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 第五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 全国性法学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 第六条 中国法学会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负责全国性法学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二)监督、指导全国性法学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三)监督管理全国性法学社团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
??????? (四)承担全国性法学社团组织建设与学术活动的信息管理工作;
??????? (五)定期对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结构等进行评估;
??????? (六)负责全国性法学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 (七)协助民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全国性法学社团的违法行为;
??????? (八)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清算事宜;
???????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 中国法学会履行上述职责,不向全国性法学社团收取费用。
??????? 第七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法学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 工作报告经中国法学会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接受年度检查。
??????? 第八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召开年会和其他学术研讨会,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告具体安排,会后一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综述材料。
??????? 第九条 中国法学会社团管理部门应当向全国性法学社团通报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信息,培训法学理论骨干,保持与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紧密联系。
??????? 第三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织
???????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的会员自愿加入各全国性法学社团,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
???????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应当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理事的分布要合理,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十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当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品德高尚,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
??????? 第十五条 会长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常务副会长可以担任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超过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后,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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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