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开他的嘴巴’,这种传统的破案方式没有改变,想要杜绝刑讯逼供,是非常困难的。法律对此要起到推动作用,但破案方式的转变、观念的转变,显然是比法律条文的修改更加艰巨的任务。”王敏远说。
田文昌说,“两种方式可以遏制刑讯逼供,一种是全程录音录像,一种是审讯时律师在场。‘律师在场’现在未能被写进刑诉法,录音录像写进去了,但到目前为止,在我经历的案件当中没有一次播放全程录音录像。”田文昌说,“更严重的是,对非法证据,律师提出异议、拿出证据后,法庭将这部分证据排除了,但是稍后,控方又拿出同样的证据,说这次不是非法获取的,更可笑的是法庭居然采纳了。”
“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
“技术侦查”首度公开曝光,并被纳入到刑诉法条款中,这使得侦查机关又拥有了一种合法的特殊侦查手段。
“这样的方法在我们过去破案中也一直有采用,但要将其写入法律条文是需要胆量和魄力的。”陈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200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拿出一个三十五条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个草案中没有提到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这些特别侦查措施的规定。陈卫东看到后就找到法工委,表示技术侦查现在已经成为警察侦查破案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而且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像毒品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不靠技术手段是无法破案的,它已经成为全世界各个国家通用的手段,都有立法规定,为什么我们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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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的意见是,技术侦查,有其敏感性,建国初期毛泽东就说过一句话,秘密侦查不能用于党内,不能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建国多年来,我们对这种措施讳莫如深,只能做不能说,写入法律更不可想象,这次刑诉法修改这个问题已经注意到了,这是需要研究的时候,而不是立法的时候。
陈卫东又找到技术侦查的实施机关——公安部法制局。“当时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是柯良栋同志,我说,‘柯局,技术侦查是为公安增添一种新的侦查手段,法制局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不说话?’他说,‘卫东老师,我跟你的观点一样,但是领导有顾虑。这样,你写文章,我给你报领导’。”
之后,陈卫东所写的《秘密侦查合法化之辩》全文刊发在2007年第13期《公安内参》上。
“有关领导看到后,决定将其纳入到刑诉法中来。”陈卫东回忆说,2011年七八月份,公安部技侦局领导和一些工作人员与他的团队一同前往上海、武汉、咸宁,进行技术侦查立法的调查。
“技术侦查是一个保密的工作,过去对外谁都不公开,我们之所以能够去,是公安部主管部长亲自批准同意的。我们到了下面,这些同志给我们观看整个技术侦查的措施、手段,我看了非常震惊,技术侦查威力无比。”陈卫东说,“通过立法,由政策技侦走向了法制技侦。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技侦案件的犯罪、技侦的手段、技侦的审批程序,以及技侦获取证据的效率,有助于我们今后把这样一种措施规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使它能够合法依法来解决。”
“保障人权”的遗憾
2011年11月18日,刑诉法修正大规模征求意见召开了最后一次会议。会议的规格也提高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联合主办,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主持。中央政法委一位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学者、律师都非常珍惜这次机会。会上,与会者面前就是草案,他们被要求立即发表意见。“我们抓紧看,看哪里没改,赶紧提。”陈光中回忆道,“我当时提了8条意见,现在很多都采纳了,但仍有遗憾。”
“比如,‘保障人权’条款,我从2003年就开始提,写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开会,每回必说。一些专家学者也支持我。我还找郎胜同志说,保障人权要写不进去,不太好交代。他当时就给了肯定的答复说,我们会考虑的。没想到,写到第二条里面去了。第一条是立法宗旨,第二条是任务,意义是不一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任务包括很多项,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其中的一项任务,降低了它本应享有的提纲挈领的重要地位,削弱了其核心价值。”陈光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立法部门的理由有两条:第一,刑诉法第一条中“保护人民”条款不能拿掉,这样“保障人权”就写不进去;第二,刑法还没有把“保障人权”写进立法宗旨。
陈光中认为,“保护人民”有理念上的准确问题。人民包括不了所有的国民,尤其犯罪分子很难被包括进去。至于刑法还没有把“保障人权”写进立法宗旨,先改刑诉法、再改刑法,这样的先例很多。
“漂亮的条款写上了,但能不能操作呢?此次修法,令人遗憾和忧虑的是,虽然在法律原则上提出了一些突破性的问题,但由于在具体条文中缺乏对这些原则的保障性条款,致使这些原则难以得到落实,甚至会流于形式。公权力过强,会导致司法审判公正性受到质疑。”田文昌说,“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处在起步阶段,我一直呼吁在这个阶段,要尽量减少司法的灵活性,因为当公权力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弊病的时候,一旦给它一些缝隙,它就可能会生长、扩大。当整个社会法治体系、公民意识都很完善、严谨的时候,再逐步增加司法的灵活性。”
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
在律师界就有一句话,律师以办理非诉讼案件为荣,以办理诉讼案件为耻,办理诉讼案件以办理民商事案件为荣,以办理刑事案件为耻。以至于很多人认为,你是没有本事,没有能力才办刑事案件。
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牟平披露了一个数据,北京两万起刑事案件,只有500起案件有辩护人,辩护率为2.5%。
田文昌,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但因其代理的一些贪官、奸商案件影响重大,也有“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之首”的称号。除了田文昌,另外三位都已经获罪。作为律师代表,他从辩护角度提了很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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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最关注的是律师辩护的风险问题。田文昌从1996年就开始呼吁取消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即“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田文昌说,自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增设第三十八条以来,与之相对应而增设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导致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急剧恶化。全国范围内若干律师因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辩护活动过程中不断被抓,以至于近年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比率持续下降。
“从1996年以来,我们有统计的律师被抓就有200多人,没有统计的就更多了。”田文昌说,以北京律师为例,199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2.64件,2000年人均0.78件。尽管没有最新的统计数据,但应当是继续下降的。
“这次,在我们的坚持下,先后做了两次比较大的修改,但是我们认为还是要彻底取消。”田文昌说,“法工委一位领导跟我说,第三十八条改了。一看改的内容我对他说,我只能感谢您一半儿。”
此次刑诉法修正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而且对追究律师责任也设置了两道防线:第一,要由律师承办案件侦察机关以外的侦察机关来办理,实行回避制度;第二,要及时通知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田文昌表示,“从当事人委托律师开始,我们希望把委托权的范围扩大,从亲属扩大为亲友。现在流动人口这么多,联系亲属可能有困难,找同事、朋友代为委托可能更容易。会见权,现在除了三种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基本得以解决。但我还是建议将“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删除。在侦查中可以怀疑数额有几百万元,的确重大,但最后查明可能只有几万元。律师的调查权也难以得到保证,特别是向被害人一方证人调查,要经过检察机关和法院允许,这又对律师的调查权加了一个特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