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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内幕:四位亲历者讲述修法10年博弈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4:49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3月8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会,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我在会后接受记者采访肯定进步的同时,发表了三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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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证人是否出庭,法院说了算。修改前的表述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或者”二字,我觉得很好。但最终稿删掉了“或者”,便发生了明显倾向于司法机关的变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才出庭作证。无论法院决定证人出庭与否,都将是合法的。这就容易导致有的地方司法机关选择性传唤或者不传唤证人出庭。

  第二,是这次修法中我最不满意的一点。关于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宣判时限,新增加了一句,“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特殊情况,什么情况?没说。批准,什么时候批准?一年、三年、五年,只要批准,都是合法的。据说,个别情况,比如涉及到外交,不好审理,就先放一放。但是现在的修正案没有规定案件类型,是很模糊的。

  第三,草案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应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个建议最终被采纳。我提的这“三个倒退”算是解决了1/3吧。

  期望司法解释弥补漏洞

  综合来看,我始终认为,这次修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修改了超过一半条文,比我们预期的改革力度要大,有不少亮点、出彩的部分,特别是法律援助这一块。但我仍有遗憾,如果思想再解放一点,步子再大一点,改革的力度再加强一点,可能修改得更好。

  我个人的观点也被立法部门采纳了不少。从我个人来说,过了80岁,说心里话,参与修法也就这一次了。16年改一次,我赶不上下一次了。这一次,我尽我最大努力,凡是我认为要做到的,我都一定要做到。会上发言、会下复议、发表文章、记者采访、网上发表,我都说。我要争取弥补,能弥补一点算一点。

  比如,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如果不作解释,原来我们希望解决证人出庭难的期望,有可能化为泡影。现在我们证人出庭作证率,全国平均数不到1%,我很着急。

  今后的当务之急,我认为是联合或者分头搞司法解释,把修法的精神正确地贯彻下去,把某些漏洞弥补起来,即使不是漏洞,也要给它细化,更好地执行下去。

如果刑诉法再修订,该如何改?

  “审讯”条款仍需改进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切断了刑讯逼供的原动力,使得讯问人员意识到,刑讯逼供不但无法获得任何利益,相反还可能因此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追究。但规定至此,就算完整了吗?

  王敏远:审讯时律师应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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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预防性措施,还有事后的处置措施,如果发生刑讯逼供,法院要启动相应程序来审查,对审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刑讯逼供,本次修正也有不完整与欠缺。比如,一直呼吁的“审讯时律师在场权”没能得到解决。审讯时,律师在场,相对而言会是一个比较彻底的、程序上的遏制方法。

  田文昌:审讯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到目前为止在我经历的案件当中没有一次播放全程录音录像。第一种情况,办案机关说没录,律师没办法。第二种情况,说录了,就是不播放,律师也没有办法。第三种情况,更可怕,是断章取义截取录音录像的一部分,比如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制服、让他背的内容。这种打擦边球、钻空子的做法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还有副作用。

  为什么“辩护率低”?

  此次刑诉法修正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对追究律师责任也设置了两道防线:要由律师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来办理,实行回避制度;要及时通知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但刑诉律师的“地位”仍待改进。

  陈卫东:刑诉律师为什么“地位低”

  辩护率低,说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绝大多数没有获得律师帮助。

  第一,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困难重重,处处受阻,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第二,风险大,很多辩护律师自己最终成为被辩护的对象,成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作用小,律师的辩护意见,司法机关经常不予理睬,通常在判决书中也不对辩护意见进行分析。这使得律师觉得自己工作得不到承认。

  第四,经济利益,有关部门严格限制律师辩护收费的标准,一起刑事案件只能收几万元,而经济案件很多能收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代理费,是与涉案金额挂钩的。

  “证人出庭”还应再改

  调查显示,证人出庭率全国平均不到1%。此次刑诉法修正后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最终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删掉了“或者”二字。在众多学者律师眼中,这是“退步”。

  田文昌:关键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

  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庭质证就是一个形式,几十年来对纸张质证,对若干本卷宗里的证人证言来质证,只能是控辩双方在咬文嚼字。这个问题非常突出。这次刑诉法修正案有了一些进步,但是没有根本解决问题。

  有时不是证人不愿意出庭,而是检察院、法院不想让他出庭。主要是怕出现意外,比如证人取得证言的过程有问题、有瑕疵,一旦出庭,会经受不起质证。都不敢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就敢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这就是最大的问题。其实一句话就解决问题了,关键证人不出庭,他的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我们一直在呼吁,但至今未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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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