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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刑诉法大修内幕:四位亲历者讲述修法10年博弈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4:49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技术侦查

  是指以技术设备为载体所进行的秘密获取信息的手段,包括监听、监视、监控、秘搜、秘取、秘录、截取计算机信息、利用设备进行定位等等。它与秘密侦查(以人为载体所实施的秘密获取案件信息的侦查手段)统称为特殊侦查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诉法大事记

  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

  新中国考虑制定刑诉法,但“反右”开始后,该工作停止。

  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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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

  1979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下,刑诉法起草工作第三次启动,并在当年顺利通过。

  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

  1993年前后,一些学者呼吁修正刑诉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牵头,开始刑诉法修正建议稿的撰写,起草班子开始国内外调研。

  1994年建议稿出炉

  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

  诉讼法研究会在厦门开年会,听取学者、相关部门对于修法的意见。刑诉法修正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过程。再举行大规模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

  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

  民间关于再次修正刑诉法的呼声日益升高。2003年12月,刑诉法修正纳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由各方人士意见不一致、条件不成熟而被暂时搁置。

  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法工委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

  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

  截至2011年9月31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78000条建议。

  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陈光中:步子再大点,会修改得更好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 陈光中 口述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姚冬琴 采访整理

  1993年在法大建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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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来说,立法人生最关键时刻是从1993年开始。就在这一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我成立一个班子,起草刑诉法修改建议意见,供他们做参考。

  为什么找我?当时,我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我们开完年会之后,向中国法学会写要报。我和我的学生王洪祥(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联合写了一篇文章,把修改诉讼法的意见反映上去了。

  这份要报当时被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的副委员长王汉斌看到了。他赞赏、支持我们要修改刑诉法的想法,至于如何修改,他也比较赞同我的看法。他作了批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主动跟我联络。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给我的书面委托中明确写道:不要找各学校集合在一起,观点不一致,领导不集中,就在中国政法大学来做这件事。我记得,当时我们学校几乎所有搞刑诉的教授、老师都参加了。

  1993年10月,这个班子开始工作,一方面调查国内的情况,另一方面赶快组织一个小组到国外大陆法系的国家进行调查。我任这个考察小组的组长,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的李辅成任副组长。我们重点到法国、德国、意大利这三个国家走了一圈。回来后就开始逐条研究。

  1996年的进步

  1994年7月,建议稿出来了,我们向法工委汇报。法工委听了我们一天的汇报,之后又参考实务部门的意见,综合法工委自己的意见,拟出了刑诉法修正案草稿。后来,我们统计,在1996年那次修正中,我们的建议稿约有65%的内容被采纳。修正案草稿出来后,经过了数次修改。

  1995年,诉讼法研究会在厦门开年会,也邀请法工委有关同志参加,听取学者对于修法的意见。时任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亲自带队,法工委刑法室的同志几乎全部都参加了。他们把修正案草稿拿到年会上,发给年会代表。于是,年会就变成征求意见会了。那次年会,高校同研究单位的学者多一些,但也有来自实务部门的同志,“法检公”都有。

  最后,刑诉法修正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立法部门又召开了一个大型的、上百人参加的座谈会。“法检公”、安全部、司法部、律师、学者都参加了。一些地方立法委员会也派人参加了,如时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那次座谈会是分四个大组,学者同实务部门混合编组,谈了两三天。最后半天是开大会,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言。大会发言的时候,王汉斌亲自参加。

  座谈会后,王汉斌叫秘书把我带到会客室。他问我还有什么想法,我指出了草案里还没解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疑罪从无”,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处理。这个在当时实行虽然有困难,但是国际通行的,应当写进去;二是法庭审判应设“简易程序”,正规程序和简易程序配合,以节省人力物力。后来这两个问题,在1996年的修正案里都重新规定了。

  座谈会之后,就是高层研究、商量、协调的时间。一个比较大的争论涉及到收容审查的取消。收容审查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手段,对强制措施程序化冲击很厉害。当时,收容审查是个大口袋,人搞进来,抓到证据就逮捕,抓不到证据就放人。我们主张收容审查的取消,法工委也同意,但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要花很大力气。最后,在1996年那次修法中,收容审查制度被取消了。

“三个倒退”挽回了一个

  1996年3月17日,刑诉法首次修正高票通过。国内国外没有太明显的杂音,但有实务部门觉得,思想太解放了,步子太快了。比如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他们始终觉得12小时脱离实际,其实是符合国际通则的。今年的修法,就又增加了一条,“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次刑诉法大修,是在准备了一段时间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初步设计了条文,先征求实务部门的意见,然后又找学者座谈。从2011年春节前开始,紧锣密鼓座谈了三次。实务部门和学者在一起座谈,每次参加的有二三十人。五月又开了一次会。我的感觉是,座谈会上虽然也有分歧,但共识点扩大了。8月常委会一审后,11月18日又开了一次。这样我前后参加了五次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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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