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它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正式管道查证有关拟任人的信用记录;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六)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接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动,新职务的任职资格要求与原职务相同或低于原职务要求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该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檔三个月后,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的;
????(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三)因主动辞职、被金融机构解聘、罢免,或退休及身体原因等不再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四)因被有权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被批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五)因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或数据,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情节较为严重的;
????(七)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
????(八)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采取行动的;
????(九)有其它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的情形,情节较为严重的;
????(十)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