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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银监会: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才有资格当高管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5:23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数据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严重的;

????(七)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它权利的;

????(八)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

????(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八)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经尽职检查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的;

????(二)该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项,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曾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的;

????(四)因执行上级制度、决定或者明文指令,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执行上级机构违法决定的除外;

????(五)其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文檔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

????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金融机构应停止其任职,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檔三个月后,相关拟任人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

????(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三)金融机构解聘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五)金融机构对其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停止相关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被批捕的;

????(三)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理事)、高管职务,且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和银监会其它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其离任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三十八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按第三十一条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检查金融机构有关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监管机构应建立和维护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整理和保管任职资格监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依法撤销、取消以及失效的,监管机构应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任职资格。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监管机构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报告的情况,由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记为相应人员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三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时,发现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将上述情况记为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四条 对于第四十三条所记载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由监管机构及时向该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

????(一)被监管机构或其它金融管理部门撤销、取消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二)被其它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四)有违法、违规、违纪的不良记录的;

????(五)监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其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情节严重的,可以区别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的;

????(三)以其它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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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