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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创新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路径探析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36:43 | 34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基层检察机关创新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的思路借鉴

“四问”备案审查机制作为基层检察院创新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的有益尝试,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和不断完善,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存在机制精确化、准确度有待提升、贯彻落实有形式化倾向等缺陷和不足,对照党的二十大“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新要求,对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新期盼,透视大悟县检察院“四问”备案审查制度的探索和实践,许多做法值得进一步探索完善、参考借鉴。

一是以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创新促进政治业务深度融合。通过不遗余力推动“四问”备案审查机制,让“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的理念在检察官心里落地生根,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学习中更加深入思考政治要求、政治影响、政治效果,切实解决了政治业务“两张皮”问题,实现了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到检察履职全过程各方面。

二是以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创新推动司法理念持续更新。新时代检察工作对检察官专业知识、专业素养、专业作风有更高的要求,但当前检察工作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重指控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推动“四问”备案审查机制,通过便捷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帮助检察人员树立办案影响风险研判理念,在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上,将“四问”备案审查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和“以政治说办案”活动中,帮助办案人员树立“破圈思维”,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社会热点、重点业务、常发性类案等开展深度分析研判,在常态化的活动中不断加强办案人员的思想认同和主观能能动性。实现将追赃挽损、源头治理等问题在检察办案环节就充分考量,将办案效果充分延伸至案前、案中和案后,真正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能动司法”等司法理念落实到工作中,切实解决“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问题,不断以理念“破冰”牵引实践“突围”。

三是以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创新倒逼办案品质精益求精。“四问”问的是具体办案流程,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办案精益求精的态度,推动“四问”备案审查机制就是通过量化要求、闭环管理,压实员额检察官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案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倒逼办案检察官“多想一点、多做一些、多走一步”,准确理解和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认真对待每一条线索、每一名案件当事人、每一份证据证言、每一次调查取证,让所办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在检察系统的‘神经末梢’上扎实打通司法办案“求极致”的“最后一公里”。

四是以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创新实现监督履职提质增效。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还存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监督开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全面的问题,通过“四问”不仅能督促检察官在办案中穷尽监督手段,寻找最佳监督范式,建立法律监督整体观和协作配合意识,同时为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办案“最优解”。对办案影响、风险研判中发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持联管联动、上下一体、横向协同。定期召开案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碰头会,对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情况定期梳理,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加强案件管理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依法、及时、有效处置化解案件风险隐患的合力,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促进监督质效大幅提升。

五是以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创新帮助社会治理升级迭变。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核心是以司法办案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每一个案件中落实“四问”,就是突破案件表层现象,直击案件背后突出、深层次社会问题的过程,就是延伸监督职能、深入开展源头治理、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在狠抓“四问”备案审查机制落实中,不断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与公安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服务大局效果。

四、结语

刑事司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和促进保障力量[2]。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是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捕诉一体、检察职能一体发展的优势,探索构建的契合办案规律、覆盖全流程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方法。面对新时代检察监督要求,湖北检察机关率先提出探索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机制,无疑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的一大创举。基层检察院应当发扬“首创”精神,结合本地情况自主探索,狠抓机制贯彻落实,不断加强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任晋红,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李越,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一级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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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