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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第八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成功举办

来源:中国行为法学会官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4-12-09 16:13:29 | 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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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王锴以《论备案审查中法院申请审查的条件和路径》为题,在对中国法院的申请备案审查机制与德国、法国的类似机制从申请主体、移送路径、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结果的角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法院申请备案审查机制的背景和依申请审查实施23年来的整体情况,明确指出备案审查中法院提出审查申请的条件和路径。王锴教授强调,法院提出审查申请的条件不宜过于严格。为了防止三重过滤机制中任一上级法院“截留”下级法院的审查申请,应当允许除了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外,如果法院确信法规、司法解释违宪违法,其还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单元

 深化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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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研讨主题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谷国艳博士主持,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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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彭贵才教授以《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困境,谈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题,指出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等方面起到了作用。行政复议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主渠道作用刚刚有所显现,但仍然面临较大的实施困境。目前,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检查中智能管理系统的运用、电子凭证的合法性、招商引资中的监管问题、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合法性、行政处罚权下放的实际困难等。彭贵才教授强调,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解决体制、经费、人员等方面的困境,关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复议前置的判断、执法主体资格和合法性、行政处罚权的下放等问题,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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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朱大旗教授以《关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暨财税法治建设的思考》为题,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暨财税法治建设的基本历程基础上,总结了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暨财税法治建设取得的六大主要成就,包括国家财政能力稳步提高和税负水平趋于合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和“双主体”复合税制逐步形成、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并得到发展、我国财政领域的法治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朱大旗教授进一步指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建设秉持的理念和应勠力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稳步推进和实施全面财税法定、逐步完善健全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制度、修订《税收征管法》,以及统筹协调、整体设计、稳步实施六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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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以《论民法典作为行政行为重要标尺的含义》为题,提出:”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裁量、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法典实施所作出的重要论述,该论述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重要体现。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裁量、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是我国民事立法经验的总结。我国民事立法一开始就采取了公私混同的立法思路,最为典型的表现为行政征收在物权法而不是如德国、法国在行政法典中予以规定。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裁量、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治基本宗旨。为了充分贯彻民法典重要标尺的含义,一是要强调行政权力的行使既不能僭越民事权利,也不能侵犯民事权利。例如,在行政契约中应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预期利益;二是在行政机关的权利保护与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方面,要遵循民事权利优先规则;三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要促进民事主体的权利实现而不是设置相应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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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管华以《教育法法典化的规范选择》为题,首先分析了教育法典编纂中的规范选择难题。管华教授对现行法律中的涉“教育”规范进行了梳理,指明了我国教育法体系化的对象,并按照纳入教育法典可能引起争议的大小,将纳入教育法典存在争议的规范类型细分为法律责任意义上的“教育”规范、“宣传教育”规范、在职人员“教育”规范、国民教育规范、特定类型的教育规范。其次,管华教授阐述了涉“教育”规范纳入教育法典的判断方法,即根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进行判断,借鉴民法典的编纂经验,运用修正后的“行业法”范式。最后,管华教授提出破解教育法典编纂规范选择难题的方案,“宣传教育”规范、在职人员教育规范、国民教育规范应当部分纳入教育法典;爱国主义教育规范中涉及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范、体育与健康教育规范中涉及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规范、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中的教育规范应当纳入教育法典;法律责任意义上的“教育”规范、特定类型的教育规范不宜纳入教育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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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罗英副教授以《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的现代化发展之道》为题,梳理了我国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政策,将开发区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分为了四个阶段,指出目前我国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存在国家层面法律规范欠缺、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模糊、开发区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等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罗英副教授提出应当统一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以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加强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明确行政地位和机构职能的配置,加强开发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在开发区问题上应当采用公共职能性质的实质判断作为行政主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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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环节,刘飞教授高度肯定了几位嘉宾的发言。他指出,彭贵才教授提出的执法主体规范化、专业化问题确实值得关注;朱大旗教授“形式上是行政,实际上是经济”的观点值得肯定,财税问题关涉重要的国家征收制度,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管华教授探讨的教育法法典化是行政法领域非常关注的问题,应对涉”教育“进型分类,将相关规范纳入教育法典;许中缘教授关于民法典作为行政行为重要标尺的阐述正确,他对此表示高度赞同;认为罗英副教授发言的主题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经济开发区体现了中国特定产业的发展情况,但确实存在法律地位模糊、相关制度缺位等问题,亟待研究完善。刘飞教授还对行政机关直接介入经济所依据的法规基础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三单元 健全执法司法体制

与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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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研讨主题为“健全执法司法体制与建设法治社会”,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中礼教授主持,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谢晖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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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吴建雄教授以《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为题,在厘清监察权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强调要明确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权力有机衔接的七大内涵,把握职务犯罪衔接机制的体系构成。吴建雄教授提出,要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与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如证据审查认定、审判信息通报配合等,以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机制,如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等。健全衔接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配合制约,确保反腐败执法司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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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特聘教授崔永东以《司法的一元与多元》为题,提出要处理好司法的一元性和多元性之间的关系。其中,一元性是指依法裁判,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而多元性可以从司法依据与司法价值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司法依据可以是多元的,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在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到位的地方,可以参考各民族风俗习惯;另一方面,司法价值可以是多元的,在坚持法律价值优先的前提下,还应该兼顾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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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