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增加了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完善了国务院职权的表述,完善了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健全了国务院会议制度,增加了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这些修改是新时代国务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制度保障,是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入,政务服务持续优化 市场准入制度不断优化,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性成本不断降低。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推动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企业登记注册规则设计不断优化,相关部门推动企业登记注册所需环节并联办理,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 强化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治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逐步形成刚性约束,有效治理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对待以及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问题,不断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效能不断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经建成,优化推广了一批高频政务服务应用,提升了平台支撑能力,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政务数据共享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安全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有利于推动政府业务协同、组织变革、决策优化,提升政府和公众之间交互的便利性。 (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制度框架不断完善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将具有制裁属性的行政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方式巩固行政执法改革成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22年和2023年先后两次组织行政处罚事项清理工作,累计取消45项、调整41项罚款事项。202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推动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定和实施罚款,着力解决“小过重罚”等社会反映集中的问题;同时,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遏制逐利性执法。 不断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为切入点,整治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小过重罚、重过轻罚、同过不同罚等滥用行政裁量权的突出问题,推动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行政许可便捷高效、其他行政行为规范有序;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少检查活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侵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清理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规范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规范行政检查标准、程序等,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执法保障,创新执法模式,提升治理效能。 (四)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不断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体制机制。修订行政复议法,系统性改革完善了行政复议体制,健全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强化司法审判对依法行政的支持、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完善信息共享、协同解决机制。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不断整合优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发挥了多元矛盾纠纷化解的“减震器”作用,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持续强化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以及政务公开等多元监督方式的协同配合,确保行政权力在制度框架内规范运行,推动完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严密监督闭环。新修订的监察法,完善了监察派驻制度、明确了监察措施权限、规范了监察程序规则,为提升监督实效奠定了制度基础;新修订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通过强化财政经济监督、完善专项工作报告机制、创新执法检查方式、加强备案审查职能、规范专题询问程序等举措,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以法律形式强化行政机关一般监督职能,明确规定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将行政执法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明确其作为内部层级监督的职能定位,实现对行政执法的全流程、长效化监督。
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五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在理论层面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实践层面开拓进取、不断深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够牢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尚未真正树立“权力来源于法律、受制于法律”的意识,过度依赖经验判断或行政便利,而非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行事。 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还存在缺失。行政活动缺乏基础性、统领性、一般性的立法,难以对种类繁多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覆盖和规范,不少行政机关共同使用的行政措施还缺乏系统的规则来调整。 政府职能需进一步转变,营商环境需不断优化。政府过度介入市场活动,实施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对行政审批等事前管制的手段还存在路径依赖,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不多、手段不足;政务诚信度需要持续提升,地方政府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和不兑现承诺引发的纠纷数量较多,“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时有发生。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治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渠道还不够通畅;有的地方为了息事宁人,选择在法治框架外“花钱买平安”;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还有待提高。 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形式主义问题,重制度建设、轻制度实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制度缺乏实效。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依然存在;行政执法不规范还没有得到根治,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机械执法等情况仍然存在,“小过重罚”“天价罚款”时有发生,利用行政或刑事执法手段干预民事交易和经济纠纷问题需要关注;问责存在过度泛化倾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避责大于尽责”、不担当不作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