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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十大事件名家解读】胡云腾:充分发挥监督制约功能 坚决及时纠正冤错案件

来源:中国法治实施报告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1-07 13:18:38 | 23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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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国法治实施年度十大事件”评选项目是由中南大学与中国行为法学会联合主办、中国法治实施研究中心承办的经典活动,自2014年连续开展迄今。项目通过专访百余位法学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媒体记者,共同挖掘、三轮遴选年度最具法治实施意义的十个事件、案件,再邀请全国各领域法学名家撰文评析,一并向社会发布并收录于当年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5年12月28日,“2025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在湘江论坛正式发布。名家评析于2026年1月1日起全文连载,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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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7日晚,16岁中学生王某某放学后失踪,次日清晨6时许被发现死于野外,下身裸露。经鉴定,王某某系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将车某、李某列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嫌疑人,谢某某为伪证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检察机关以上列罪名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谢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法院曾两次发回重审,后将车某改判死缓,其余维持原判。几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反复、多次申诉。202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后作出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车某、李某和谢某某无罪。车某因本案服刑7863天。

【名家评析】

充分发挥监督制约功能 坚决及时纠正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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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车某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实认定错案,时间跨度20多年。几被告人从审判开始即不认罪,服刑后长期申诉、反复申诉,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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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申诉过程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充分说明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依法司法、严格司法、制约司法和公正司法,每个环节、每个角色都须审慎履职,切实把住侦查、起诉、辩护和审判关口,高度重视被告人不认罪问题,敢于排除非法证据,坚决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认真对待当事人的申诉信访,发现冤假错案应及时纠正,让当事人及时获得已经迟到的公平正义。
一要坚持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案据以定罪的言词证据系采用刑讯逼供、统一口供等非法方法取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就医诊疗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有办案人员采用殴打、辱骂、冻饿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方法获取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车某某(车某之父)的证言。同时,还存在办案人员违法安排车某与李某等人见面统一口供的情形。在案证据显示,各原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先否认犯罪,后作有罪供述,移送审查起诉后即全面翻供;车某关于参与作案人数的有罪供述经历了三人到两人再到四人的变化;在办案人员安排车某分别与李某等人见面并劝说认罪后,李某等人关于作案人数及作案细节的供述,随着车某供述的变化而变化,并逐步趋向一致。再审开庭时依法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当庭排除了原审认定的非法言词证据,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司法、保障人权的坚定立场。
从本案及纠正的其他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有鉴于此,最高司法机关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24年又修改完善了《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对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具体线索的,应当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侦查机关出具的未搞刑讯逼供的“工作说明”,不得简单采信,而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不予采信。
二要坚持和落实正当程序原则。本案的关键物证未随案移送是导致错判的重要原因。本来,办案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收集了男性内裤一条,但现场勘查笔录未作记载和制作提取笔录,也未随案移送。直到申诉再审阶段,检察机关才发现了用塑料袋独立包装的内裤及被害人花袄、罩衣等物证,后经DNA鉴定证实本案另有真凶。本案羁押方式和讯问地点也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以监视居住对涉案人员变相羁押,拘留证签发后不按时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而在非法定羁押场所的拘留所、专案组办公室等地点进行违法讯问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且未完整记录审讯全过程。 
根据法律规定和办案规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对物证的收集、提取、送检、移送必须规范,羁押方式、讯问地点、录音录像等应严格依法。对于关键物证、书证和其他证据,办案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及时提取、妥善保管、依法移送。不得只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不得一门心思突破口供而忽视客观证据收集,不得不予移送甚至故意隐匿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三要坚持和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本案原审错误采信了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的足迹鉴定意见。足迹鉴定意见显示,现场足迹系车某、李某所留。但是,办案人员并未找到形成现场痕迹的鞋子,在案鞋足迹样本系办案人员让车某、李某穿同种类鞋在相似场地模拟行走提取的,且车某系“小脚穿大鞋”。同时,车某、李某的有罪供述与尸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重要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有的办案人员无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固执地坚持做实车某等人罪行。                                                 
证据裁判原则不仅要求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进行逐一判断,还要求对案件的整体证据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进行综合判断。鉴定意见通常被认为是“科学证据”之一,可一旦出现错误,即可能导致连环错误。鉴定意见亦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方能认定,不同类型的鉴定意见对客观事实的证明作用差异巨大,就足迹鉴定意见而言,其证明力根本达不到指纹、DNA鉴定所具有的个体唯一性的证明效力,不应据此即作出个体唯一性的同一认定。审查证据既要对检材样本是否被污染、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等显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等实质问题进行甄别。要始终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存在证明无罪的相反证据的,或者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之重大矛盾的,均不能认定犯罪。不能因被害人亲属采用极端方式闹访或者喧嚣的舆情,就顶不住压力而导致公平正义的底线失守。
四是坚持和落实互相制约原则。本案原办案机关已经发现证据不足,但依然硬着头皮将存在严重问题的刑事案件像击鼓传花似的办到底。错误的源头是“带病”建议起诉,导致刑事侦查关失守;继而“带病”提起公诉,致使审查起诉关失守;最终“带病”定罪量刑,审判关也跟着失守了。二审法院虽然发现了问题,遗憾的是没有打破砂锅问到底,可能是出于先保命再说的考虑,没有将公正司法进行到底,二审的关键作用仅表现为疑罪从轻。像冤假错案通常的情形一样,本案也是侦查关、起诉关、审判关关关失守,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错错连环的一个典型。
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这三个方面同等重要,然相互制约或是短板,注意补齐短板才是实现高质量刑事司法的要义。但实践中可能存在相反的情形,“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问题常常困扰一些刑事案件的公正办理,许多冤假错案端因于此。因此,总结汲取本案及类似冤假错案的经验教训,最大的启示就是,既要强调相互配合,更要强调相互制约。因为相互配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天然优势和长板,而相互制约则是容易被忽视和丢掉的劣势和短板,故补足短板比亡羊补牢还要重要。具体如:对于有罪证据不足的,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要求补查补证,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补查补证,经补查补证仍然无法查清事实的,不再以“相互配合”之名击鼓传花,而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及时撤回起诉或者果断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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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