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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鎏:全面开启法治宣传教育新时代

来源:《人民教育》2025年第21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1-09 10:37:49 | 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全面回应法治社会建设的重难点问题,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法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性工程。让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更需要长期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为破解法治社会建设的瓶颈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法。

(一)推动普法融入基层治理,打通法治社会建设“最后一公里”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难点都在基层。要实现法治社会的高水平建设,必须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长期以来,普法责任机制规定相对单一,未能反映出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社会组织等不同组织主体在普法责任的范围、种类、界限等方面的共性和区别。《法治宣传教育法》将普法责任细化、下沉到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实现了普法工作由“自上而下”向“纵横贯通”的转变。该法明确将村(居)民、老年人、农民工、企业职工等群体纳入重点对象,推动普法资源精准投放、下沉基层,让群众“身边有法讲、处处能学法”。同时,该法强化普法融入社会治理全过程,如规定国家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通过这种系统性、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该法为法治社会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抓手,有效打通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二)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其自身的法治素养和行为示范,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成效和法治在全社会的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为确保这一“关键少数”真正做到模范带头,《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三章专章进行规定,对其学法用法提出了远高于普通公民的刚性要求。该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并设立日常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将法律知识纳入录用考试内容等。这些制度设计促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能力,更为全社会树立了尊法学法的权威标杆,对于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三)重视“未来多数”,夯实青少年法治教育根基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法治社会的“未来多数”,法治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针对这一基础性工程,《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作出系统、具体、可操作的规定,通过统筹国家责任、强化学校主导、激活社会资源、落实家庭义务,形成立体化、全链条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该法明确国家负责顶层设计与制度供给,学校发挥课堂教学和实践育人主渠道作用,社会各界提供司法资源与文化支持,家庭与网络空间承担基础引导与行为塑造功能,确保法治理念得以在“未来多数”中生根发芽,为法治社会的长远发展奠定最坚实的人才基础。


四、强化预防性法治理念,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促进法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实现“抓前端、治未病”。法治宣传教育正是实现源头治理、前端预防的重要抓手。《法治宣传教育法》深刻贯彻了预防性法治的理念,将法治教育从单纯的“事后宣讲”转向“事前预防”和“事中引导”,以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培育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筑牢矛盾源头治理的思想防线

“全民守法”是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社会基础。坚持全民守法,就要推动全体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引导所有社会成员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终身教育体系、社会化普法机制,在全社会成员心中厚植法治精神。当法治思维成为公民分析问题、处理事务的必备能力,当法治信仰成为社会行为的内在约束时,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便会从源头上得到预防和消解。这种通过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培育依法办事习惯和自觉的路径,是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思想基础。

(二)以案释法融入实践,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

在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新时代坐标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蕴含更深层次的内涵和功能,是进一步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法治底座。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将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当前,中国的预防性治理理念已渗透到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法律体系各部门各领域。《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要求将法治宣传教育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相结合,特别强调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开展以案释法的责任。该法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应当通过公开开庭、巡回审判、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等方式,将案件处理过程转化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这种将普法融入法律实施全过程的制度设计,其价值不仅在于化解个案,更在于通过鲜活的案例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纠纷化解的规范化,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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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