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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准确区分违反工作纪律和滥用职权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1-23 15:31:26 | 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综上,晋某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已达到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晋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纪法衔接条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晋某上述行为系“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应依据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怎样计算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数额

  嘉宾:唐丹 蔡艳

  事实:2018年至2021年,晋某在负责某饮料生产项目期间,B区管委会两次向C公司支付饮料生产设备货款共计986万余元,其中,2018年8月,晋某按照集体研究决定的协议约定安排支付货款460万元;2021年4月,晋某未经集体研究和请示汇报,违规安排向C公司支付货款526万余元。2021年6月,该项目被叫停。截至案发,相关饮料生产设备仍未发货且986万余元货款未能追回。案发后,经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协作,已依法追回526万余元的损失,剩余460万元暂未追回。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此规定,在计算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时需要把握三点:一是以立案为时间节点,立案前已形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基础数额;二是坚持“因果关系归责”,仅认定与滥用职权行为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损失;三是立案后通过司法手段挽回的损失,不影响犯罪数额认定,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具体到本起事实中,认定晋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数额,要准确界定晋某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损失数额的因果关系。经查,该饮料生产项目以及设备采购方式的确定,均经B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及时任管委会主任吴某某同意,且首笔货款460万元的支付系根据协议约定支付,晋某当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是在其职权范围内安排履行相关付款手续,不存在违规支付货款的故意和行为。但对于后期向C公司继续支付的526万余元货款,系晋某在明知C公司收到首笔货款后未按约定发货、此项采购存在重大资金风险的情况下,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继续支付的货款。为掩饰此违规付款行为,晋某还擅自修改合同约定,其滥用职权行为与526万余元国有资产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晋某被立案后,经相关单位对涉案钱款进行追缴,虽然向C公司追回了526万余元,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案发后相关部门追回的经济损失不影响晋某滥用职权罪数额的认定,但可以作为对晋某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晋某滥用职权的犯罪数额为526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既有自首又有立功如何量刑

  嘉宾:鲁昌松 蔡艳

  事实:2024年6月20日,晋某被A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带至留置中心接受审查调查。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晋某除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滥用职权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2024年8月,晋某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主动检举了他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查,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晋某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主动检举了他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等问题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晋某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法院在对晋某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自首的考量,即本起事实中晋某是否主动投案,供述是否全面稳定,以及投案时间(案发前或后投案)、动机(真心悔罪或规避处罚)等。经查,晋某在被留置后第一时间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其到案后供述一直稳定,真诚悔罪意愿明显,依法构成自首。二是对于立功的考量,经查,晋某在留置期间主动检举他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其立功线索来源合法,且系其本人提供,依法属于一般立功的情形。三是对于退赃退赔、挽回损失、认罪认罚等的考量。晋某在留置期间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在归案第一时间认罪认罚。综合考量上述情况,法院在量刑时根据晋某立功及自首的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相应幅度的减轻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和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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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