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涵盖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基,还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形成一种优秀文化之间的关联与支持。这就从重要元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马克思主义三个维度,凸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优秀性,表明其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品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涉及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其中的法律篇便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文化中,有很多优秀的策略、理念、价值追求、思想、观念与原则等,比较重要的有,“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这一智慧所支撑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是中国的治国方略。当前,要特别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人民幸福安康的大事。因此,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又广泛的革命,任务十分艰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可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其中有些元素可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借鉴,礼法结合是其中之一。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礼法结合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治国策略,不断得到沿革、发展。早在西周时期,为了避免夏、商时期神权治国带来的危害,对冲神权法思想的影响,提出“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思想,还主张“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既主张国家治国要以德行为根本,又要求施行刑罚要合理、合法。其中,已含有初步的礼法结合治国策略,出礼入刑与隆礼重法是其重要表达。以后,面对秦一味追求严刑酷法、忽视礼教而一朝灭亡的教训,西汉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接纳董仲舒提出的“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的思想,开启了德主刑辅的治国策略,法律也由此而走上礼法结合的道路。在总结前人治国理政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唐朝制定的唐律对礼法结合作了经典的表述。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一表述不仅明确了国家治理须礼法结合,还指出礼法之间的紧密关系,如同黑夜与白天、春季与秋季一样互辅互成。即用一种形象的自然界现象,天人合一的思维,表明礼法结合的重要性。从此以后,礼法结合的策略更为深入人心,也更自觉地得到落实。礼法结合及其所包含的出礼入刑、隆礼重法都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元素。
要全面依法治国,就需法德合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策略可提供相关借鉴,在全面依法治国中,重视发挥法治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共同聚焦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全面依法治国密切关联。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精神支柱与文化基础。法治的权威性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的信仰。人民权益要求法治保障,法治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使全体人民都成为法治的信仰者、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集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与法律技术于一体,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统一,以人民为中心,依宪治国、执政,良法善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等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占据十分重要地位。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意见》专门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等提出要求。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有用武之地。这两种文化是在中国水土上孕育、长成的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把它们串联起来,形成一种历史到现实地跨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元素可以转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除了礼法结合策略可以转化、创新为法德共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策略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还有更多元素也可以转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容。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可以转化、创新为以人民为中心根本执政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可以转化、创新为预防为主、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平等观可以转化、创新为严格依法办案、罪刑一致的法律制度;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可以转化、创新为当今对老年人从轻、减刑的刑法原则与保护青少年的政策;等等。
目前,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已有关于对75岁以上老人恤刑的规定。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经验”大放异彩,通过多元化解决纠纷路径,定分止争,营造了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环境。最近,中共中央又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其中,亦蕴含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共治、以和为贵等元素,并起到了关键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正在全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定、国家统一提供强有力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法治治理处于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治理能力现代首先是法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就决定了中国首先必须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中包括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由之路。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事业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以大显身手。
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而这一核心价值观中包含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元素。民主中含有民惟邦本的民本理念,和谐中含有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平等中含有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公正中含有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法治中含有援法断罪的依法判案的精神,友善中含有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法治根源所在。要深刻、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掌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一环。它既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成员”,又可显现治理能力的水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可在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已有这方面成功的范例,安徽桐城“六尺巷”典故成功应用于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是其之一。清康熙年间,安徽桐城的张家与吴家因各退三尺,两家的建房纠纷得到解决,“六尺巷”的典故便久传不衰。蕴含在这一典故中的德法同治与以和为贵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元素,今天依然可以得到传承与弘扬。2016年以来,桐城市法院调解民事纠纷时,就以“六尺巷”典故,调解当事人纠纷。2021年开始,桐城市进一步探索把“六尺巷”引入基层社会治理,形成“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德法合治、以和为贵的文化在这一治理中,广泛运用,取得非常好的效果。随着“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不断发展,如今,“六尺巷调解室”已在桐城建成300余个,涵盖了所有基层单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更大范围内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