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的都是中国现代化的大事、要事。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精神支柱与文化基础,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由之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这些直接关联在一起,对其产生特有的积极影响,不能不说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品。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可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持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层级不同,但都属于中国土生土长的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特征,可以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特有的作用,提供强有力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提供强有力支持

法律素质又称“法律素养”,在现代又表现为“法治素养”,是一种人们所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与法律能力的综合性素质,也是法治社会中,人们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具备了法律素质,人们可以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权利,履行义务,从而防止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可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律素质举足轻重,事关人们对行为的价值判断,从而影响到法治的进程与面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可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提供强有力支持,其指向一致,只是路径略有不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风俗、习惯、信仰、爱好等途径,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使人们在日常的生活里潜移默化地加以接受,并使这一文化基因与现代社会相结合,与现代文化相融合,充分展现其永久的魅力与时代风采,使人们在这种文化大环境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整体文化素质与综合素质。这些素质的底色是积极向上、诚实守信、亲仁和睦、正直善良、宽容谦逊、自律公正等。当这个底色上加上法律元素,结合法治实践,经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就可生成、提升法律素质,被人们所享有、受益。例如,河南省范县法院张庄法庭立足辖区丰富的家风家训文化资源,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合”文化为切入点,系统打造了“家风家训文化”特色主题法庭,把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推动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和多元化解。在这一过程中,也全面提升基层调解力量的法律素养与实践能力。
如果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还有一定间接性,需要添加法律元素,才能更好体现其价值,那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可直接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发挥积极作用。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核为法律文化,是法律的文化形态,与法律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源于中国古代,与中国现代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建立在法律之上,都具备法律文化的一般属性,又同宗同源。只要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些要素就可直接入列法律素质范畴,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就是其中之一。法律素质嵌入这一价值追求以后,人们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与矛盾,避免恶意诉讼等不正常情况发生。借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已成为一种新时尚。

(二)为科学立法提供强有力支持

立法十分重要。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又是善治的前提。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立法要先行,充分发挥它的引领和推进作用。为了确保立法的高质量、高水准、高品位,就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核心是科学立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可在立法中,贡献自己的文化智慧,提供强有力支持,使立法更为科学。
在中国现有的立法成果中,已含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元素。以民法典为例。这一法典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渗入民法总则中,成为民法的重要指导原则。民法典第1条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其中包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比如,“爱国”与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友善”与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都一脉相承。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强调的“良俗”就是善良习俗,而“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其中,就含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与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等都在其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现代立法中,已深深扎根。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的立法提供强有力支撑,而且已有这样的立法先例。除了在刑事立法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老幼妇残恤刑原则外,民事立法中也包含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元素。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就是如此。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主张的平等观念,有异曲同工之处。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为实体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还为程序立法也提供了支持。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在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其身影。刑事诉讼法总则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适用法律。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明文要求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也紧密相关。
总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当下的立法有着血脉联系,它们经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成为法律内容,为立法提供强有力支持,并使立法更为科学。

(三)为公正司法提供强有力支持

司法同样十分重要,事关人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形成司法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的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为了实现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优越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可为其提供强有力支持,而且效果良好。例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入诉源治理,效果明显。法官在案件办理中向各方当事人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最短时间、最少程序一次性化解纠纷,从而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诉源治理工作的有效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在科学立法上,而且在公正司法上也发光发热,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公正司法的支持力度更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很大部分与司法有关。除了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与司法相关外,出礼入刑、天下无讼、明德慎罚、对老幼妇残恤刑等也都与司法有关联。出礼入刑为用刑提供依据,天下无讼为诉前定分止争设定目标追求,明德慎罚为司法公正作出指导,对老幼妇残恤刑反映司法的人文关怀,等等。当今的司法引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可以实实在在地传承、弘扬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可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与矛盾,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营造更为和谐的社会氛围。如今,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已成为许多法院的一种常态性做法。例如,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在诉源治理中,传承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构建了“四端四网”诉源治理体系,实现了案件数量往下走,办案质量充分往上升的良好效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展身手,并使司法更为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