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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丨天津大学孙佑海: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根本遵循

来源:《法律适用》2026年第5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17 15:50:01 | 7 次浏览: | 分享到:

效率价值理论、生态案件特殊属性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相互融合、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是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价值导向,明确了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目标和方向;效率价值理论是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重要追求,确保生态环境审判能够实现高效、公正;生态案件特殊属性理论是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的现实依据,决定了生态环境审判必须走专业化道路;协同治理理论是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运行保障,确保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能够与各方主体协同发力,发挥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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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态环境法典中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生态环境法典》31—33等条款作出了“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等规定是对我国以往十多年生态环境司法改革成果的权威性确认,也是未来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深化发展的基本法律遵循。对相关条款进行科学、系统的学理解释,明确其内涵与外延,厘清其与关条款的关系,对于准确适用这些条款、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常用的学理解释方法,对这些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关于“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的理解与适用

《生态环境法典》311款“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进行学理解释,是理解生态环境法典中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条款的基础,也是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前提。

1.文义解释

从字面含义来看,“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国家”,这里的“国家”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各类国家机关,并非仅指某一特定机关;二是内容要素,即“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这里的“司法保障建设”是指与生态环境司法相关的各项制度、机制、队伍、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涵盖审判、检察、执行等各个环节;三是要求要素,即“加强”,意味着国家应当在现有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机制、提升能力,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水平的提升。

从通常理解来看,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判保障建设,即加强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完善审判机构、配备专业审判人员、建立专业审判制度和规则二是检察保障建设,即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加大对生态环境案件的检察力度,推动公益诉讼、刑事公诉、行政检察等工作的开展;三是执行保障建设,即完善生态环境案件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力量,提升执行效率,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的目标;四是配套保障建设,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的配套设施建设,如专业鉴定机构、专家咨询机制、司法救助制度等,为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需要注意的是,文义解释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读,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其含义。“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的字面含义明确,强调国家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全面加强,涵盖审判、检察、执行等各个环节,其核心目标是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水平,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结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其进行解读,确保解释符合法律体系的整体逻辑和立法精神。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典,其条款之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对“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条款的解释,应当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结构和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系统解读。

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结构来看,31条位于总则编第二章“监督管理”中“监督管理制度”一节,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政府监管职责、监测预警、执法检查、司法保障等内容。“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条款与该章节中的其他条款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例如,《生态环境法典》25条规定了政府的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第31条则规定了司法保障建设,二者形成了行政监管与司法保障协同发力的格局,体现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观念。

从相关条款的联系来看,“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密切相关。例如,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适用范围和裁判规则,是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条款,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需要通过专业化的审判机制来实现;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明确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处罚措施,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来落实。因此,对“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条款的解释,应当结合这些相关条款,明确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解释符合法律体系的整体逻辑。

此外,体系解释还要求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对“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条款进行解读。这些法律规范中关于生态环境司法的相关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条款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法律体系。例如,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形成了衔接,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体系解释能够确保对“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条款的解释符合我国生态环境法律的整体要求,实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

3.目的解释

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条款作为重要条款,其立法目的必然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立法目的相一致。

从立法背景来看,我国生态环境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审判机构、审判力量、裁判标准、执行制度方面存在改进空间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将“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作为核心条款予以规定,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应对生态环境司法存在的突出挑战,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目的解释要求,对“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条款的解释,应当始终围绕其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确保解释能够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立法目标。因此,在解读该条款时,解释者不应局限于文义内容与体系位置的考察,更应深入探究条款背后的规范目的,确保解释活动契合立法者的价值决定与制度构想。唯有如此,才能够有效满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的现实需求,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理解与适用

《生态环境法典31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这一规定是落实“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的核心内容,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中的核心职责,界定了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具体要求。

1.文义解释

从字面含义来看,该规定包含两个核心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二是“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其中,“人民法院”是责任主体,明确了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是总体要求,意味着人民法院应当在现有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提升审判质效、完善审判保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是具体任务,明确了人民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核心方向和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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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