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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丨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如何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19 14:33:00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纪委监委结合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问题,深入分析相关问题成因,着力推动以案促改促治,提升办案质效。图为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围绕相关案件进行研判。 朱莉彦 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管好家人亲属、管好身边人身边事,树立良好家风,过好亲情关,教育家人严守党纪国法,坚决防止和反对‘裙带腐败’、‘衙内腐败’,从最近身的地方构筑起预防和反对特权的防护网。”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和力度,部署推动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引导广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不断把从严管党治吏推向深入。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立纪沿革】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5年修订《条例》时调整为第九十条,内容未作修改。2018年修订《条例》时调整为第九十七条,将“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修改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增加了“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规定。2023年修订《条例》时调整为第一百零七条,将原条文中的“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简化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

  【违纪构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有力推动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从2015年开始,先后在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个省区市开展试点,2019年至2020年在省区市全面推开并在中央单位进行试点,2021年在中央单位全面铺开。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适用对象与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统一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与上述规定有效衔接,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违规性

  首先,《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本条。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的答疑意见,“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其次,须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违规从业行为。《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有关规定”除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主要还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需要注意的是,依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这里的“子女”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两种违规从业行为:违规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的行为。

  关于“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具体包括:1.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2.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3.除第1和第2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酒店、饭店、娱乐、商城等行业的经营活动。5.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6.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关于“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这里的禁业规定主要是指《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总的原则是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实践中,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领导干部要按照党中央及本地区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家属的教育和约束,做廉洁治家的模范。

  最后,须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且本人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在出现亲属违规从业的情况下,党员领导干部有两种选择:一是采取有效措施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立即停止相关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二是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接受组织调整职务。党员领导干部可“二选一”,两者皆不选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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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