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字法治政府” 数字法治政府的形成源于数字技术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融合发展,是一种以数据为核心驱动、以法治为价值基础的现代政府形态。数字法治政府通过数字技术与法治路径的阶段性融合,重构了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与政府治理模式。生成式人工智能及政务大模型的部署,深刻变革了政府与公众的交互模式。政府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在推动社会演进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随着社会演变而不断转型再造。 从“数字法治政府”到“智能法治政府”的演进,不仅是技术的迭代,更是法治范式的升维。智能法治政府建设并非简单地应用了更先进的技术,而在于其催生了一系列独特的内部运行机制,并要求构建一整套匹配的外部治理模式。智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使命是确保技术赋能与法治约束保持平衡,避免政府的智能化进程偏离公共价值导向,并致力于保护和规范政府与人工智能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智能系统的运行细节主要靠机器学习而非人类完全设计建构不同,智能政府是可以通过人类学习、理解并把握技术发展规律,从而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建构的。 一是运行机制的重塑。智能技术嵌入行政权力,促使政府内部运行机制从被动的、规则驱动的自动化,转向了主动的、模型驱动的自主生成。决策机制也相应实现从数据辅助到模型驱动的核心变革。在智能政府中,政务大模型不再仅是数据辅助工具,而是能够自主分析、预测、生成方案的“认知中枢”。公务人员从传统的决策者和执行人逐步转变为事前的引导者、事中监督者和事后的审计人。决策机制的质变,催生了互动机制从响应式服务到预测性治理的演进。政府行为由被动回应公民请求,转向主动预警社会风险、推送个性化服务。在执行层面,高度自主的人机协同机制,将法律关系从“政府与相对人”,彻底重塑为“政府、大模型与相对人”的三元结构。法律关系的多维拓展也是智能法治政府区别于数字法治政府的关键特征。政府在智能化转型中既是创新主体又是价值引领者,既要掌握技术应用能力、又要推动技术发展以及承担技术治理责任,同时也不得不让渡部分权力于技术及相关主体。在新的治理结构下,如何有效保障公民在人机交互中的知情权、选择权、救济权,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全新课题。 二是治理模式的再造。政府内部运行机制的深刻重塑,必然要求外部治理模式的系统性再造。不同于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话语权重得到实质性提升,并且获取了一定的决策权力。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其自主理解复杂指令、独立生成内容、作出预判性决策并与人类进行深度交互的可能性日益提高,日益呈现出“准主体”的特性。 “准主体性”模糊了传统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边界,挑战了既有责任归属框架,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数字化转型中建构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应对人工智能治理场景时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 为此,智能法治政府必须构建一种将技术要素、法律规范与伦理价值深度融合的“嵌入式治理”新模式。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政务应用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确保公民权益不因技术变革而受损。另一方面,法律体系也需要主动适应智能政府建设带来的挑战。将实践检验有效的创新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智能化发展的现有法规进行修订完善。通过构建起与政务大模型部署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实现政府的业务流程、体制机制、制度模式在人工智能现阶段的总体性再塑。 智能法治政府建设的 1.创新激励不足与风险规避思维约束 智能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首要障碍是政府部门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欠缺,根源在于现行制度框架下的创新激励不足与风险规避倾向。 第一,现有法律规制框架与智能政府建设存在结构性脱节。我国现行行政法体系主要围绕传统行政行为构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现行法律在授权、程序和责任认定上均未考虑人工智能决策场景,执法人员在缺乏明确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为规避潜在风险,往往会选择更保守的传统工作方式。 第二,创新激励机制缺位导致应用动力不足。传统行政考核体系多关注稳定运行和风险控制,重点在于完成部门工作任务,并非提高服务满意度。智能政府建设重整后的行政流程,既可能减少人工岗位,也会重新分配权责。没有足够的激励,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难有足够意愿去实施创新,甚至接受创新也有难度。因此,即使DeepSeek等大语言模型已证明其效能优势,对大语言模型的部署,政府部门也可能因缺少相应的绩效评价设计而抱持观望态度甚至产生一定程度的抵制情绪。 第三,缺乏可预期的创新容错机制。智能政府建设初期,探索中难免会出现数据安全、算力不足、算法不可控等可以预见的问题,也会遇到关于生成内容安全等难以预见的风险。在行政问责的框架下,如果没有明确的容错机制,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失误的风险易被归咎于责任人,创新很难带来成比例的收益,政府部门易选择过度谨慎,甚至产生“创新懈怠症”。 2.资源和要素供给保障不足 在具体适用层面,智能法治政府建设也面临技术资源投入不足的问题。政务大模型“不够用”集中反映了智能政府推进过程中的资源配置困境。 第一,本地化部署的高门槛与财政约束形成尖锐矛盾。政务大模型更好、更快的推理能力,意味着更高的计算资源需求。根据武汉理工大学2025年5月公布的DeepSeek服务器采购情况公告,相关硬件采购成本达280万元。在硬件配置之外往往还伴随着大量的电力消耗和运行维护成本。对于财政能力有限的地方政府而言,高额的部署成本是当前人工智能部署所面临的主要限制条件。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资源约束不仅限制了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导致区域间政府智能化水平的不均衡。 第二,技术人才短缺与专业能力不足成为关键瓶颈。政府部门在吸引和留住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复合型高端人工智能人才方面较企业存在先天劣势,现有公务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储备也与智能政府建设需求存在差距。因此,即使具备硬件设施、软件资源,智能政府的效能也可能因缺乏专业运维和应用开发能力而无法充分释放其价值。 第三,智能政府建设面临基础技术支撑不足的系统性制约。核心算法、基础软件、通用框架等基础技术是智能政府建设的底层支撑,但在高端芯片、开源框架等方面,我国尚难以完全掌握技术发展主导权。基础技术的自主性短板也会给智能政府建设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和可持续发展挑战。政务大模型部署的核心能力可控性不足,会限制政府智能化转型的深度和广度,影响智能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3.技术限制与组织架构短板 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效果是衡量智能政府建设成效的关键指标。在探索应用初期,政务大模型应用往往面临“不好用”的问题。 第一,DeepSeek等大型语言模型虽具备强大的通用能力,但在专业性强、规范要求高、业务逻辑复杂的政务场景中,大模型“无法真正理解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判断、无法产生基于人类情感共鸣的决策反思”。从通用能力到政务领域的专精,需要经历持续的数据积累、参数调整和实践验证。在部署大模型之后进行调优以及长期更新, 方可适应政务领域的专业要求。 第二,政府的智能化转型与组织结构科层制惯性之间的矛盾,制约了人工智能系统整体效能发挥。政务大模型虽逐步融入政府运行体系,但以“科层控制”和信息“逐级传递”为主要特征的政府组织形态和运行模式难以适应新环境。传统行政思维与部门的条块分割,导致政府数据共享意愿不足,形成数据壁垒。政务大模型因缺乏全面、准确的数据输入而影响其推理与训练,由“数据孤岛”催生“模型孤岛”,最终制约智能系统的一体化效能。
到“智能法治政府”的升维
现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