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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的构建路径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26 16:55:55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的边界模糊。新兴领域的虚拟性、跨境性,打破了传统“涉外”与“涉内”的物理划分,如跨境数据流动、人工智能跨境应用等行为,既涉及国内数据安全管理,又涉及外国法律规制,导致“涉外”与“涉内”边界重叠、难以界定。一些研究将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等同于国际法治,忽视其国内法治本质,导致框架构建偏离我国法治体系根基;另有研究过度强调国内法治属性,忽视国际规则协同需求,难以应对跨境法律冲突。

新兴领域权利义务与责任认定的法理空白。新兴领域的技术创新远超传统法律调整范围,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跨境数据的权利主体、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算法歧视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理支撑。同时,不同国家对新兴领域法律属性的认知差异巨大,如我国强调数据安全与主权,欧美侧重数据自由流动与隐私保护,这种认知分歧导致法理层面的规则冲突,增加了框架构建的难度。

规则挑战:内外规则衔接不畅与立法滞后性凸显。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需坚持立法先行,通过立改废释形成系统完备的规则体系。当前新兴领域涉外法治规则体系仍存在短板。

国内立法对新兴领域发展的回应仍有提升空间。我国新兴领域立法多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系统性不足。比如,数据跨境流动领域仅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缺乏专门性法律;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的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对跨境技术合作、安全风险防控等涉外事项的规定,多以原则性规范为主,难以满足实践需求。同时,对新兴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预判不足,易导致规则制定滞后于技术迭代。

国际规则话语权缺失与内外规则衔接不畅。当前全球新兴领域国际规则主要由欧美国家主导,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云法案》等,形成了以其特殊利益为重点的规则体系。我国虽在部分领域提出规则主张,但缺乏系统性的规则输出机制,难以影响国际规则制定进程。同时,国内规则与国际高标准规则衔接不足,如我国数据保护规则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数据主体权利、跨境流动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制约了新兴领域涉外合作。

反制规则体系仍待完善。面对一些国家以“国家安全”为名,滥用“长臂管辖”、实施技术封锁与制裁的行为,我国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但针对新兴领域的专项反制规则较为匮乏,如对外国滥用数据管制、技术封锁的反制措施尚不明确,难以充分防范化解新兴领域面临的各类风险挑战。

实施困境:执法司法效能不足与法律服务支撑薄弱。涉外法治的实效关键在于实施,而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尤其在新兴领域,法律服务的质量直接决定法治保障的效果。当前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实施面临以下挑战。

涉外执法司法能力适配性亟待提升。新兴领域的技术专业性强,一些涉外执法司法人员的技术知识与涉外法律素养不足,难以应对复杂的跨境法律纠纷与技术安全案件。比如,在跨境数据泄露案件中,一些执法部门面临数据定位难、跨境取证难、与外国执法机构协作难等问题;个别司法机关在审理人工智能跨境侵权案件时,缺乏明确的裁判标准与技术鉴定支撑,导致案件处理效率较低、公信力不足。同时,我国涉外司法机构的国际影响力有限,国际商事法庭、仲裁机构在新兴领域纠纷解决中的吸引力不足,难以形成国际认可的司法公信力。

涉外法律服务体系难以适配新兴领域需求。我国新兴领域涉外法律服务存在“供给不足”与“能力不均”问题:一方面,具备新兴领域专业知识与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仲裁员等人才稀缺,一些法律服务机构缺乏处理跨境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案件的经验;另一方面,法律服务网络覆盖不足,国内律师事务所在海外的直营机构数量有限,难以跟随企业“走出去”提供贴身服务,一些企业被迫依赖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增加其利益受损风险。此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新兴领域的覆盖不足,为中小企业、公民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务支持相对有限。

保障短板:人才支撑不足与协同机制不健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主旨要义,强调需培养兼具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涉外法治工作需形成协同格局,实现各环节、各部门联动发力。当前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建设仍有不足之处。

一方面,复合型人才供给不足。新兴领域涉外法治人才需兼具法学、技术、外语、国际规则等多领域知识,而我国当前的人才培养体系存在“学科分割”问题,法学教育与技术学科、外语学科等融合不够,涉外法治人才的技术素养有待提升,难以应对新兴领域的复杂法律事务。同时,人才培养与实践需求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缺乏针对新兴领域的实战化培训,人才的国际谈判、纠纷解决能力有待提升。

另一方面,协同机制不健全。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外交、科技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之间尚缺乏常态化的协调联动机制。比如,立法部门与科技部门沟通不足,易导致立法难以适配技术发展需求;执法部门与外交部门协作不畅,可能影响跨境执法合作效率;等等。



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的
构建路径



针对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的现实挑战,应当从价值导向、制度体系、实施机制、保障支撑四个维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系统性的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实现“法理清晰、规则完备、实施高效、保障有力”的建设目标。

确立价值导向:以主权安全为要点,统筹多重价值平衡。价值导向是法治框架的灵魂,涉外法治以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为目标,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需确立“一核引领、统筹兼顾”的价值体系。

核心价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将维护国家数据安全、技术安全、产业安全作为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的首要价值,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强化安全导向。比如,在数据跨境流动立法中,明确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标准,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建立涉外技术合作的安全审查机制,遏制技术封锁与安全威胁。同时,强化反制价值,针对外国滥用规则、实施制裁封锁的行为,明确反制措施与程序,维护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

平衡价值:统筹安全与发展、公平与效率、国内与国际。在坚持安全导向的同时,兼顾新兴领域的发展需求,避免因过度监管制约技术创新与涉外合作。比如,在数据治理中,平衡数据安全与数据自由流动需求,为合规企业提供便捷的数据出境通道;在人工智能领域,平衡技术创新与伦理规范,制定包容审慎的监管规则。同时,坚持公平正义价值,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坚持协同价值,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各国合理诉求,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

构建制度体系:以立法为重心,形成内外协同的规则网络。依据“立法先行、系统完备”的涉外法治建设理念,构建“国内立法+国际规则+衔接机制”一体的新兴领域涉外法治体系,补齐规则短板,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

完善国内新兴领域涉外立法体系。坚持“急用先行、分步推进”原则,加快新兴领域专门立法,提升法律效力层级。一是制定专门法律,重点推进《数据法》《人工智能法》《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法》等立法进程,明确新兴领域涉外事项的权利义务、责任认定、安全防控等主要内容;二是优化现有法律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进行修订,增加新兴领域专项条款,完善反制规则与安全保障机制;三是加强立法预判与创新,建立立法与技术发展的联动机制,吸纳科技专家、企业代表参与立法,增强立法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同时,规范立法层级,将成熟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级清晰、衔接有序的国内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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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