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涂言豪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导读
摘要:
文化转型是时代转型的反映,是在文化主体寻求文化认同中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传统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的互证与交融中,基于民本、事功、和谐的哲学基础,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文化结构和价值内涵。“枫桥经验”法律文化转型应当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范导,融摄情理法兼顾、三治融合、协商民主等法治理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进路应当突出社会自治在解纷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民间规则在基层治理中的规范功能、发扬优良家风家训在社会德化中的教育作用,以此实现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 目录:
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01
“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法律文化指涉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模式、社会制度规范的法律部分,是法律文化结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统一体。弗里德曼(Friedman)将“法律文化”视为“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而这种价值或态度决定了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社会整体对法律文化的价值与态度,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活习惯、文化传统之中,内化为社会成员的群体性思维、认知模式和评价标准,进而上升为普遍且稳定的社会集体意向(collective intentions)。因此,对法律文化的解释,也必然涉及对法文化的内在结构、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价值的理解。其中,法的文化结构建立在公民对外在法治氛围和法律体系的直观感受这一基础上。法律自身即是特殊的文化现象或表达,这种特殊性在于寻求文化层面的法治“认同”用以消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并显现于社会普遍遵守的政治制度、社会规范之中。由此,对法的文化结构的理解即是通过文化解释研究法律现象的重要方式,是将法律文化视为一种研究立场和方法的逻辑表达;法的文化传统是法文化结构的外在呈现。这种文化传统表现为特定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以及精神文化实体,其发端往往以区域性的伦理、制度、习惯、风俗等形式存在,并在长期的文化传播中上升为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形态;法文化价值是对法的文化结构及文化传统的内在诠释,涉及对法律文化内涵的本质性概括。这种文化价值是特定社会中植根于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诸如“权利本位”“自由选择”“机会平等”“民主参与”“多元互动”“趋向宽容”等皆是现代法律文化特征的主要表达。因此,基于“法律文化结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递进逻辑对特定的法律文化内涵予以释义,既符合法律文化生成的社会历史规律,也符合本土法律文化的语境和应用需要。鉴于此,关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内涵推导,也需要在法律文化结构、文化传统中对其文化价值进行归纳,特别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所共同蕴育的法律文化生态中,获至对“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基本内涵的整体理解。
02
“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逻辑
有关于“文化转型”的概念界定,现有研究围绕文化转型之实质、性质、样态、机制等多种维度展开论述,具体表现为对文化范式、文化生态、文化心理等范畴的差异性理解,如汤因比(Toynbee)认为文化转型藉由“思维方式”“风俗习惯”“行为倾向”等人的内在精神实现了社会文明的生发与衰解;斯图尔德(Steward)基于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互为因果阐释其多线进化的复杂变迁过程;李泽厚则将“文化心理”释义为“在文化传统长期塑造下的人们心理中情理结构的特定状态”。以上观点对文化的共性认知体现在,文化转型的成因及机理包含着文化建设的历史必然和实践必然,进而要求在文化主体性和文化认同中寻求政治性与社会性、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法律文化的转型更加强调对于文化生成规律的实践理性把握,在政治制度、法治传统和法律情感的流转与理性培植中实现文化的转型目标。
03
“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进路
法律文化的转换、建构不止于理论上的思辨,更显现为现实的转化过程。法律文化的转化应用在哲学思辨上的真理性即在于客观反映了法律文化、法治伦理与社会治理的分殊与互化,并由此形成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的高度耦合。鉴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在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中的深远意义,其转型进路应当在总结过去治理经验基础上,充分结合新时代基层治理和法治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在传统赓续中维持法律文化的相对稳定与应用扩展。在此背景下,寻求“枫桥经验”法律文化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转化点、连接点成为避免“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流于理论抽象、充分发挥其在推动良法善治中独特作用的重要命题切入。而这种转化点、连接点即表现为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二者共处的伦理生态,具体反应为基于“伦理一经济”生态、“伦理一社会”生态、“伦理—文化”生态构成的以伦理为核心的有机整体。其中,“伦理一经济”生态主要涉及伦理精神的物质基础,而“伦理—文化”、“伦理一社会”生态则分别以伦理构成的文化因子、伦理的政治法律体系为具体显现。在良善的伦理生态中,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至善与整体至善形成有机统一,进而赋予文化伦理以真实性和生命力,以此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因此,“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进路即应当对人伦关系、道德规范、社会风尚等社会伦理予以法治化的实用考量,并在“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往返顾盼中具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法理思维和法治优化,而关于社会自治逻辑、民间规则适用、家风家训培育的实践审视即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转型提供重要的进路指向。
04
结语
法律人类学者罗森(Rosen)强调法律与文化显现为“密不可分的缠绕”(inextricably entwined)状态。现代法律体系对待传统法律文化,既不能抱有俯瞰式的外部否定,亦不能将法律文化束之高阁,以此避免其内在伦理规范与实用价值的剥离、虚置。“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壤,在德主刑辅、礼律相合、严明法制的传统文化基础上衍义出以人为本、事功重义、和谐共生的价值取向。藉由“安分尽伦”的伦理生态,“枫桥经验”实现了“文化一法律”的整体转化,内化为基层法治建构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基础,彰显了我国基层法治理论的蓬勃生机。对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坚持与发展,应当在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和公平正义原则基础上,坚持法治原则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机统一,以此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以“基层之治”夯实“中国之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创造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政治、社会与文化环境。